浅议格式合同

浅议格式合同

作者:姜晓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因其具有广泛性、事先拟定性、重复性、不可修改性等特点,格式合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交易时间,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因缔约双方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也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将从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求促进我国格式合同的完善。

【关键词】格式合同;制度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又称为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在法国称为附和契约,在德国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台湾称为定型化契约,在我国格式合同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通常认为,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合同条款,相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的合同。由此看出,对于格式合同的相对方而言,若要订立合同,必须全部接受合同内容。现实生活中,车票、保险单、飞机票、网购合同等都属于格式合同。一、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

早在19世纪,西方的农保险业和手工业就已经出现格式合同。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格式合同运用范围愈加广泛。格式合同因其所独具的价值发展壮大,但它并不是完美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旧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一)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

1.效率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合同提供方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单独协商而耗费大量时间,节约了当事人的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促使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交易。另外,格式合同的效率价值还体现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上。因为众多纠纷都使用同一个合同,所以就不必一一审查,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2.安全价值

现代社会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是不对等的,各方享有的交易信息也是不均衡的。在普通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相对方可能因为交易方提供虚假信息处于交易不安全状态。而格式合同的内容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并且不能变更的,相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信息,充分认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易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合同提供方制定合同时已吸收成熟经验,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避免合同技术上的风险。

3.公平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并不因为相对方合同地位、履约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从而保证了同类交易的所有相对方都能得到同样地商品或服务。另外,随着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若单独订立合同反而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形。格式合同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二)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1.对效率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使得相对方无论到哪里都面对着同样的格式文本却没有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在垄断行业,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不允许对方协商,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从而使其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2.对公平的负面价值

在现实交易中,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具有绝对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以及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提供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把责任推给相对方或者不正当的免除己方责任,并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这些定型化的合同在发挥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合同权利失衡的特点。

3.对诚实信用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为了促使相对方尽快与自己签订合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经常会在文字或合同形式上下功夫。例如,用晦涩难懂的术语减轻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或用不明显的方式标注责任,或把免责条款隐藏到其他条款之中。这些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叛。二、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具体规定了格式合同的相关制度。尽管《合同法》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步较为全面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法律且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但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仍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体系不完整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合同法》外,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做出了含糊的规定,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劳动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等,没有一部类似于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的专门法律,这些法律不仅分散而且实施效果极为有限。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二)立法技术不科学

对格式合同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不够周延,目前仍然没有对该概念的法律解释。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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