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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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处罚机制

一、总则

1、定义及目的:

行政处罚制度为公司监督管理的工具,旨在发现同事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失误,进而提高其相关意识、改善其工作方法或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鞭策同事进步及完善的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及下属分店所有同事。

3、行政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处罚机制基建于公司管理机制、流程指引、公司通告、操作手册、店铺形象手册、会议决议、各项规定及约定俗成的条款及各分店的实际运营管理规范。如违反以上相关制度,相关人员有责任及有权力启动或或接受行政处罚机制。

二、行政处罚级别

1.行政处罚级别划分及递进关系:

➢每月(指发现问题的自然月)累计受到监察处分三次,第四次出现轻微错误时,公司将向其出具《口头警告确认函》;

➢每月(同上)收到一封口头警告确认函,第二次出现轻微错误时,将对其出警告信;

➢当月(同上)收到一封警告信,第二次出现轻微错误时,可对其出留岗待查函或直接辞退(根据实际情况);

➢每年(指发生问题的自然年)累计两封口头警告确认函,第三次出现轻微错误时,将对其出警告信或直接辞退(根据实际情况);

➢每年(同上)只收到两封或两封以下的口头警告确认函,到年底即可撤消记录,第二年重新计算;

➢每年(同上),某同事已收到两封警告信,第三次出现错误时,公司有权辞退;

➢如一年内,某同事已收到一封留岗待查函,第二次出现错误时,公司有权辞退;

➢留岗待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一个月,不高于三个月。期限过后合格者当区经理可撤销留岗待查函,但不撤销记录。

2、处罚说明:

监察单+扣款:用于相关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轻微错误时提示的处罚,不可单独使用监察单。

口头警告确认函:用于警告相关同事在日常运作及管理工作中出现明显违反操作但属轻微错误的信函。

警告信:用于警告相关同事在日常运作及管理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但又不至于被辞退的信函。

留岗待查函:用于警告相关同事出现非常严重错误但又不至于被辞退的信函。留岗查看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辞退:用于相关同事多次出现严重错误,或出现严重错误而不能正确认识错误的处罚。

备注:所有处罚方式均可伴随扣款,一次性扣款不得超过50元

3.处罚内容:

轻微过犯——处以监察单以上级别处分

➢未取得上级人员同意,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而事后又不能作充分解释。

➢下班以后或在放假时间内,不必要的在分店内逗留。

➢上班时间行为不检点,如嬉戏、大声说笑、聊天、奔跑、叫喊、吵架、玩乐器或收听收音机等与工作无关之行为。

➢不能保持工作范围内的卫生。

➢不遵守安全守则。

➢在不准饮食的地方或在非用餐时间内进食。

➢随地吐痰,或随地抛弃废物。

➢脾气暴躁,无法自制,或做出与员工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个人仪容不整洁。

➢谈吐粗鲁或污言秽语。

➢工作期间不按公司要求穿着工装及仪容仪表。

➢工作态度欠佳。

➢未经批准使用专供客用的设备和物品。

➢工作/服务效率欠佳。

➢未得店长许可,于分店当职时使用传呼机和移动电话等个人通讯器材。

➢对顾客不礼貌。

➢工作时间接待亲友私人探访。

➢不佩戴相关证件。

➢违反公司通告、操作手册、店铺形象手册等相关流程规定但未造成严重损失。

➢员工因疏忽大意,导致轻微工作错误或未按公司各项标准执行,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监察机制提及的监察内容十二项:

重要过犯——处以口头警告确认函以上级别处分

➢拒绝服从上司的合理命令。

➢上班时间内饮用含酒精成分的饮品,或酗酒后当职。

➢在分店范围内赌博。

➢上班时间睡觉。

➢擅离职守。

➢故意减低工作效率、故意疏于职守、或故意拖慢工作进度。➢不遵从部门主管所安排的上、下班及膳食时间表。

➢未得公司同意在公司范围内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私人买卖。➢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的。➢隐瞒或不理会顾客投诉。

➢擅自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旷工一天。

➢故意不签到/打卡、请人代签到/打卡或代替他人签到/打卡。

➢在工作地点吸烟。

➢日常运作及管理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但又不致于被辞退的行为。

➢为抢占销售,诋毁其他品牌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员工因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错误,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并赔偿经济损失)。

严重过犯——处以警告信以上级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盗窃公司财产或文件、电脑资料。

➢有欺诈或不忠实的行为。

➢向与业务有关人士、包括顾客,直接或暗示收取利益。

➢做出不道德行为、言行猥亵,索取或探听公司机密资料,及做出涉及刑事罪行的行为。

➢进行、煽动或教唆他人对顾客、公众人士、上司、下属、同事进行肉体、心理、口头等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侮辱。

➢未经公司批准,在分店范围内召集会议或参与任何集会。

➢擅自标贴煽动、诽谤、虚假的文件或通告。

➢制造谣言或诽谤之言论,影响其他员工、顾客、公司的商誉及业务。

➢蓄意破坏公司或顾客的财物。

➢私藏、篡改或伪造公司、顾客文件、记录或票据等。

➢提供虚假资料及报告。

➢拾遗不报。

➢任何足以破坏公司秩序,并有损公司名誉的品行及行为。

➢因不遵守管理或疏忽大意,遗失公司的货品或物品,造成损失经公司确定的行为。当无法确定责任人时,由当职全体员工负责承担公司损失。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者。

➢与顾客吵架、打骂顾客、引起顾客投诉,造成极坏影响的。

➢不服从商场及相关部门领导,不按正常渠道反馈信息的。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的。

➢疏忽大意导致货品损坏或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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