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公司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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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探讨
在这里所说的对民营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是指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不足问题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股权投资。这种特殊的股权投资不以赢利和取得控制权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它是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的一种投资运作,是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基础作用和主导作用的重要形式。一般意义上的以赢利和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
民营企业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扩大居民就业、进行创新投资、开拓海外市场、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长期以来,资金不足一直在困扰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也应当发挥好国有企业的作用。
企业的资金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者提供的资金,另一类是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对应于国有企业,实际上民营企业能够从国有企业取得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个:国有银行的贷款和国有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那么,这两个资金渠道各有什么特点呢?
首先来看国有银行的贷款。国有银行的贷款要求承担较低的风险。这不仅是因为银行贷款要求较低的报酬率,还因为银行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存款。如果贷款不能收回,就可能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提款要求,酿成信用危机。因此,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发放贷款一定要进行风险评估并且一般来说要求提供抵押和担保。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数量众多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风险较大,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不多,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标准。应当承认,这是许多民营企业不能从国有银行得到贷款的主要原因。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在符合贷款标准的前提下,要求国有银行优先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向民营企业提供数量较多的贷款,这是合理的。但是,不能要求国有银行向不符合贷款标准的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大量发放不符合贷款标准的贷款,不仅会影响国有银行的经济效益,更严重的是,会扰乱国有银行的内部
控制和外部监管,影响国有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极大地增加国有银行的信用风险。所以,从银行的经营特点和信贷资金的性质来看,国有银行的贷款并不适宜对不符合贷款标准的民营企业进行特别的优惠和支持。当然,对符合贷款标准的民营企业,国有银行应当给予特别的优惠和支持。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标准的民营企业并非一定是不需要发展和没有经济效益、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许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标准的民营企业,虽然风险较高,但却是急需发展并且经济效益良好、有很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这正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之所在。
与国有银行的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国有投资公司的资金实际上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只不过这部分财政性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进行企业化运用。因此,国有投资公司的资金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它的运用要符合政府的要求和意图,因为它是财政性资金。二是它与财政拨款资金不同,一般来说要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形成所有者权益;也与银行信贷资金不同,不必向社会公众还本付息。三是它的使用首先应当考虑社会经济效益,不单纯为了赢利。四是它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在一定的数额范围内其损失可以得到财政性资金的补充。
股权投资与银行贷款有一个重要区别。银行贷款所要求的回报是固定的,不与企业或项目的效益相联系。股权投资不能要求固定的回报,但其回报却与企业或项目的效益相联系。这就决定了股权投资中失败的损失有可能被高效益的投资回报所补偿。而这是银行贷款所做不到的。
国有投资公司的资金性质和股权投资的特点决定了国有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可能更适合帮助数量众多、规模较小、风险较大、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不多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都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国有投资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主要承担地方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园区建设等任务。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让它们承担起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的任务。民营企业一般与所在地有比较紧密的联系。它们的创立、成长和发展往往立足于当地,同时又首先对当地的居民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地方政府对它们的情况
一般也比较熟悉。既然如此,由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国有投资公司帮助当地民营企业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既是理所当然,也是有便利条件的。
发挥国有投资公司的作用,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不足问题为出发点,把社会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国有投资公司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目的是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促进它们的发展,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此,国有投资公司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首先要关注与增加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等紧密相关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而不能单纯考虑投资回报。同时,也不能以谋取经营管理权或者是控制权为目的。
第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量力而行,规避风险。
国有投资公司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应当是财政性资金。这些财政性资金不论是已经拨付的还是准备拨付给公司的,只要是用于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国有投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股权投资所需资金的时间差问题,但不能突破规定的财政预算总额。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把政府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进行企业化运作,也是一条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路子。
第三,严格按规定的制度、程序办事,规范运作,防止腐败和玩忽职守。
国有投资公司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要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投资对象的选择、资金使用的监督、投资效益的考核、投资资金的退出等一系列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重要行为。应当建立有关方面参加的、各负其责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投资决策体制,以防止腐败和玩忽职守。
第四,发挥国有股权投资的引领作用,带动私募基金和其他资金投入民营企业。
国有投资公司在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欢迎并积极促进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为此,对有其他投资者进入的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国有投资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引进其他投资者,国有投资公司可以考虑在投资回报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对其他投资者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