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

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

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

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是中国、日本、韩国之间正在进行谈判的一个自由贸易协定。韩国《朝鲜日报》称,如果中日韩达成自贸协定,中日韩自贸区将成为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经济贸易区。

2012年11月20日,正式宣布将启动FTA协商。三方约定将在2013年举行三轮谈判,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

首尔和北京已进行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韩国与日本自2004年底也举行了类似的谈判,但会谈因东京不愿降低农产品关税而停止。

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投资规范与FDI效应

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投資規範與FDI效應 ──兼談雙邊投資協定與原產地原則 台經院國際處副研究員洪財隆2006/12/15 一、前言 全球的的外人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從1980年代開始即大 大幅增加,成長速度不僅快過全球生產(亦即經濟成長率)與國際貿易,近年來其年平均成長率更屢屢超過三十%,允為全球化最重要的驅力與主要特徵。而晚近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領銜的區域主義之興起,也跟各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相互競逐FDI高度相關。1其中FTA代表制度整合,而FDI則為市場整合,其間關係為何確實值得加以探索,尤其是FTA的投資規範,以及FTA所可能引發的FDI效應。 在進入正文之前,首先釐清何謂FTA並簡述其近況。 除了市場驅動(market-driven)的經濟整合之外,在制度性整合(institutional-driven) 1「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即明文確認以加速區域內FDI流動作為重要目標;而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或其它進一步的經濟整合措施也都往此方向設計。

方面,以雙邊或區域為基礎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 ,2主要包括「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3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以及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等三大類,從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即日益蔓延。4目前為RTA所涵蓋的貿易量估計已達全球貿易的半數,而其重要性也在2006年七月杜哈談判回合重挫之後更顯得突出,WTO 149個成員只剩下蒙古尚未簽有任何此類協定。5 二、FTA的投資相關規範(含BIT) (一)多邊投資協定(MAI)仍付之闕如 隨著外人直接投資(FDI)的快速增長,國際間針對跨國投資予以規範(或促進)的需求也自然增加。然而,即使經過從二戰以來的多方努力,一個「連貫、實質且具有拘束力」(coherent, substantive and binding)的國際多邊投資協定至今仍尚未產生。6原因除了開發中國家針對投資自由化的國際協定向來排斥之外(投2也有以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來泛稱所有具有差別待遇性質的貿易協定。 3成立要件較為寬鬆,只有開發中國家方能適用的「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乃援引GATT「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 1979)而來,引起廣泛討論的「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China)即屬之。此類協定名稱也往往冠以「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乃為日後雙方的FTA定調,但嚴格來講還不是FTA。也有不少人襲稱誤用。 4截至2006/6/15,正式通報到WTO秘書處的R TA已達197宗,其中FTA高達164宗(商品貿易協定126,服務貿易協定38),關稅同盟則有11起之多,其餘22起則援引「授權條款」而來。資料來源:WTO秘書處資料:https://www.360docs.net/doc/b42917329.html,/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accessed on 2006/11/13. 5但也已分別跟中國、日本與韓國等國尋求洽簽FTA或其他優惠貿易協定,見Bonapace and Mikic (2005)。 6胎死腹中的ITO(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其實已準備把投資列入,但繼之而起的GATT 則沒有。見於”Trade and Investment”(TRIMS), https://www.360docs.net/doc/b42917329.html,/WBSITE/EXTERNA L/TOPICS/TRADE/0,,contentMDK:20540644~menuP K:207652~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239071,00.html (accessed on 2006/8/29)。嚴格地講,1947年所簽署的GATT,雖對跨國投資訂有不得違反國民待遇及禁止採取數量管制的原

中国和他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关税优惠潜能巨大,进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区域性经济合作,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相继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出口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出口产品凭借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目前我国可以对55个国家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正与秘鲁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商谈区域性优惠政策。目前铁岭地区有关单位和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还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下面简要介绍原产地基本知识、各类优惠制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办程序。 一、原产地基本知识 原产地定义:是货物的来源地;指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 原产地规则定义: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商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和措施。原产地规则是判断产品原产国的准则。 原产地证定义: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

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了商品国籍。目前我国签发十多个种类的产地证书,证书根据用途不同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原产地标记证书)。 二、优惠制度简介 1、普遍优惠制度,简称普惠制,是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欧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挪威、日本、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国对我国实行普惠制。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产品的出口。铁岭地区出口到给惠国的大部分商品如:农产品、木制品、工艺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矿产品、机电产品、金属制品等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希望进出口

中韩双边贸易

课程国际贸易地理 姓名葛明亚 2012/5/30 中韩双边贸易 摘要:中韩建交为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十年来, 中韩贸易迅速发展, 其突出

特点是增速快但严重失衡。由于中韩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而产生的比较优势, 中方出现巨额逆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中方贸易逆差增速下降, 贸易失衡关系已开始有所缓和。中韩从正式建交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势头,和平友好的理念已根植两国人民心中。 关键词:双边贸易额中国对韩国进出口商品结构双边投资政治外交关系发展 一.两国双边贸易的情况与发展 中韩两国的经济交流从1975年开始,当时主要通过香港、日本、新加坡等地间接贸易,贸易规模小。1980年代后两国贸易渐增,各种经济交流与合作也呈现大规模、多样化趋势。二国1992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快速发展。人员互访从1992年的13万人上升至2006年的480万人;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的50.3亿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1,343.1亿元,在国家和地区中韩国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对象,中国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对象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国;其中中国向出口额445.3亿美元,自韩国进口额897.8亿美元。2008年李明博访华,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将“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各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一)双边贸易额 1-1我国对中韩贸易额的简易统计

从上表我国的简易统计中可以看出近两年的进出口贸易状况,我国出口从2009年的-27.4%上升至2010年的28.1%,进口状况从2009年的-8.5%升至35%,贸易逆差由488.7升至696.3。 但是,根据韩关税厅的统计显示,2009年中韩双边贸易额(进出口总额)为1409.5亿美元。其中韩出口韩出口867.0亿美元,同比减少5.1%,韩进口542.5亿美元,同比减少29.5%。2010年,中韩贸易额2071.7亿美元,同比增长32.6%,其中我出口687.7亿美元、进口138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8.1%和35%。我逆差696.3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加42.5%。韩是我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第三大出口对象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 从我国统计的表格与韩方的数据比较可以看出韩国与中国在贸易收支上的进出口额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各自对进出口统计的差别。其中,中韩双方对中国香港的出口贸易未计入双方贸易是导致上述双方贸易收支平衡出现巨大差异的主要因素。 2011年,据韩知识经济部发布数据显示,中韩贸易总额为2139.2亿美元,同比增长13.5%,占韩国全年贸易总额的19.77%。其中,韩对华出口1298.1亿美元,同比增长15.7%,占韩国出口总额的24.2%;韩自华进口841.1亿美元,同比增长21.6%,占韩国进口总额的16.6%。韩对华顺差457.0亿美元,同比增长1%。我继续保持韩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出口对象国以及进口来源国地位。 据韩国关税厅今年2月15日公布《1月进出口动向(确定值)》显示,今年1月份,中韩进出口总额166.20亿美元,占韩进出口总额的19.6%,同比减少2.8%,自2009年10月(-6.6%)以来27个月间首次出现负增长。其中,我自韩进口97.99亿美元,占韩出口总额的23.7%,同比减少2.3%,自2009年8月(-10.3%)以来29个月间首次出现负增长;我对韩出口68.21亿美元,占韩进口总额的15.7%,同比减少3.5%,自2009年11月(-3.9%)以来26个月间首次出现负增长;我贸易逆差29.78亿美元。分析称,春节假期导致工作日减少是1月份中韩贸易额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双方贸易严重失衡 中国的改革开放,为韩国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也给韩国带来了丰厚的利益。1992年以来,韩国在对华贸易中始终处于顺差地位。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6月末,韩国对华贸易顺差累计已达2394亿美元。中国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出口市场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2007年,韩国的对华出口总额超过其对美日两国的出口总额,韩国4800万人口中,每年有近500万人次往返于中韩之间,70多万人在中国工作和生活。中国对韩国的经济影响,用举足轻重来表述毫不为过。 由于中韩两国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按照比较优势原理,中韩传统贸易是中国向韩国出口初级产品或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如原材料、农矿产品、纺织服装、皮革等,而韩国出口的机电产品等增加,但也多以零部件等为主。这种建立在技术层次差异上的商品结构,使中韩双边贸易本身就存在不平衡的因素。 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传统的垂直贸易分工结构逐步被打破,开始朝着水平贸易分工方向发展。这在双方电子产品领域的贸易上表现突出。尽管如此,中方出口的电子产品附加值较其进口的同类产品仍有一定差距。 韩国对中国出口集中于少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电子工业、重化学工业等技术密集型行业。中国对韩国出口商品大量集中于农产品和轻加工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 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 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

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摘要]中韩建交20多年,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在金融危机后时代的今天,随着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的改变,中韩两国不断加强和深化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合作,目前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本文在分析中韩两国经贸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中韩自贸区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中韩自贸区;比较优势;服务贸易;直接投资 [DOI]10.13939/https://www.360docs.net/doc/b42917329.html,ki.zgsc.2015.17.018 中韩建交20多年,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在金融危机后时代的今天,随着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的改变,中韩两国为了加强和深化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合作,于2012年5 月开始启动中韩自贸区谈判,2014年11月中韩两国元首在北京共同宣布结束实质性谈判。今年2月,中韩双方完成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从目前来看,中韩两国处于不同经济和产业发展阶段,市场化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一旦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之后,必然对两国的经济贸易带来巨大效应和影响。 1 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现状

自1992年8月中韩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经贸发展迅速。建交之初,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仅为50.3亿美元,到2014年两国贸易总额为2354.0亿美元,短短22年,两国贸易额增长近46.8倍。从目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美国经济复苏缓慢,欧元区被欧债危机困扰,日本国内经济不景气,而中韩作为东亚最重要的两个国家,自身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上占据重要地位。近几年,随着两国经济合作不断加深,经贸关系日趋紧密,两国之间贸易互补性也持续增加。截至2014年,韩国作为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进口地来源。表1给出了2013―2014年韩国对中国的贸易情况。 2 中韩自贸区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今年2月中韩双方完成了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值得注意的是,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领域范围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按照协定在经过一段时间过渡期后,两国产品税目的90%和贸易额的85%都将实现自由化,也就是关税降为零。对于中韩自贸区释放的利好信息,引用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方的话,就是“中韩自贸区是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是一个利益平衡,互利双赢的协议。这个协议生效之后,对两国的双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双向投资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等都会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 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 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 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 旨为:1:取消贸易壁垒2:创造公平条件,增加就业机会3: 保护知识产权4: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 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 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藉以消除 贸易障碍。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 税,而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规定15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三国的商品关税取消 分三批进行:50%的商品关税立即取消;另外15%的的商品关税 在5年内取消;其余的商品在第6至15年内逐步取消。在原 产地规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比美加自由贸易协议更加严 格,如它要求包含62.5%(美加协议是50%)以上北美部件的 车辆才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在北美自由贸 易区内生产主要部分,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另外,协议对 服务、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在较为 棘手的汽车、农产品、纺织品、能源、运输、文化及环境等方 面还专门列了细则加以说明。。 针对三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安排。 第一条(纺织品关税相关)

在墨西哥占有劳动力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方面,除了取消一部分产品的关税外,对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加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 第二条(汽车产品关税相关) 对于汽车产品,美、加逐步取消了对墨西哥制汽车征收的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从25%减到10%,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10年内取消。墨则将在10年内取消美、加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 第三条(农产品关税相关) 美、加分别取消其对墨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则取消对美、加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拥有10至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第四条(运输业相关) 在运输业方面,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一个10年的转换期。3年后,墨的卡车允许进入美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上运输完全开放。 第五条(通信业相关) 在通讯业方面,三国的通讯企业可以不受任何歧视地进入通讯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开展增殖服务也无任何限制。 第六条(汽车保险业相关) 在金融保险业方面,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加银行只能参与墨银行8%至15%的业务份额;在第7至15年间,如墨银行市场中外国占有率超过 25%,墨则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墨在美、加银行市场中一开始就可以享受较为自由的待遇。协定还允许美、加的保险公司与墨的保险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到2000年在墨的保险企业中外国企业的股份可达到100%。 第七条(能源工业相关)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介绍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巴基斯坦是我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巴自贸区建设始终受到两国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从而为两国的自贸区谈判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自2003年以来,中巴自贸区建设不断深化,一年迈上一个新台阶:2003年11月签署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10月启动自贸区联合研究;2005年4月签署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2006年11月签署自贸协定,于2007年7月顺利实施;2008年10月签署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以促进投资合作;2008年12月结束服务贸易协定谈判。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的签署,将使两国建成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内容全面的自贸区。协定的实施,将使两国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增进服务业优势互补,提升国际竞争力,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从而为两国共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共同发展,深化全天候、全方位友谊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巴两国在WTO承诺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促进服务业交流和合作、处理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协定包括正文的25个条款和2个附件。正文分为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其他条款等4大部分。两个附件分别为中方和巴方的服务开放具体承诺表。 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部门分类,在全部12个主要服务部门中,巴方在11个主要部门的102个分部门对中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其中新开放56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具体包括:第一,对建筑、电信、金融、分销、医疗、环境、旅游、运输、研发、计算机教育等众多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扩大开放,大幅减少对外资的股

比限制(从原来的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0%至51%,提高到允许中资占股60%至99.99%);第二,在56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提供市场准入,包括新开放分销、教育、环境、运输、娱乐文化和体育等5个主要服务部门,以及新开放快递、法律、会计和簿记、建筑设计、兽医、助产士和护士护理、计算机及其办公设备维修、干租、印刷出版、农用设备等众多服务分部门;第三,根据具体情况,同意在外资股比方面给予中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优惠的待遇,特别是在快递、电信、旅游三个服务部门视情允许独资;第四,在人员流动方面提供更加宽松和便利的条件。 中方则在对WTO承诺基础上,在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对巴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具体包括采矿、研发、环保、医院、旅游、体育、交通、翻译、房地产、计算机、市场调研、管理咨询、印刷出版、建筑物清洁、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等。 二、协定的签署意义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是迄今中巴两国各自对外国开放程度最高、内容最为全面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通过相互降低和取消关税,进一步开放服务和投资领域,自贸区可以带来贸易和投资机会,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扩大企业利润,增加消费者选择,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两国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提供市场准入机会和优惠待遇,为两国服务提供者加强合作和交流创造更好的条件。

案例91 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

案例9.1 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中关于税收饶让的条款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政府近期将对饶让条款的延期问题(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展开磋商。 一、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影响 税收饶让,也称作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得到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待遇。税收饶让的目的是在运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条件下,保证资金输入国为吸引外资所做出的种种税收减让得到落实,税收优惠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中—韩协定第23条的规定,双方均把对方按本国税收鼓励法律实行的减免视同已缴,给予抵免待遇,但对股息分配前的所得税有例外(协定中韩国政府不采用抵免)。 下面举例说明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对企业的实际影响。(见下图) 1.按照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对汇回利润给予税收饶让的规定: 收入来源国(中国)对原来35%的税率进行免税,现在实际为0%,按照税收饶让条款,居住国(韩国)视同韩国居民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中国)缴纳了35%的税款,仍然给予35%的抵免,只征收5%的税款,则实际上该纳税人总共只缴纳了5元税款,所剩的收入净额为95元(100-5=95)。 2. 如果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到期不延期: 上诉案例中,由于韩国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中国)享受优惠而并未纳税,居住国(韩国)按照企业在中国的实际纳税额进行抵扣(抵扣额为0),则征收40元税款,该纳税人所剩的收入净额为60元(100-40=60)。 可见税收饶让的延期对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来说是有重要影响的。 二、关于对股息所得间接抵免问题的说明 1.间接抵免的特点 根据抵免规定的不同,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两种方法的原理一样,但相对于直接抵免而言,间接抵免有如下特点: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抵免关系,同一法律实体的派出机构不享受间接抵免待遇,自然人也不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直接抵免适用于包括营业利润、劳务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各项所得。第三是计算方法不同,在计算可获间接抵免的所得数额时,要将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通过公式换算为含税所得。 2.中国等亚洲国家对间接抵免的采用情况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就服务提供的方式而言,协定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方式。协定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了对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购买、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运输、支付等要素,涵括了GATS项下方式一“跨境提供”和方式二“境外消费”。第十一章“投资”适用于包括非股权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义广于GATS项下的相应定义,适用于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投资活动(GATS项下的方式三“商业存在”)。GATS项下方式四“自然人移动”的相应规定可见第十六章“商人临时入境”。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第十一章“投资”、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讯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现以第十二章为例加以说明。该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协定成员国应像对待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一样对待另一协定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关于省级及州级的措施,国民待遇是指向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省或州对本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协定成员国对待另一协定国服务提供者应不低于向任何一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此外,该章还规定了成员国不能以在该国设立代办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作为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尽管各成员国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取消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但第十二章也明确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服务部门或服务活动不给予这些待遇。该章连同有关附件列举了成员国可对上述原则提出保留的服务部门或活动。但对于新制定的措施,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与协定的一般性义务相一致。 该协定要求成员国遵守上述原则的规定,较之GATS项下之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协定对各成员国采取

中韩免税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韩免税协议 篇一:中韩自贸协定 新闻梗概: 据央视财经报道,中韩自贸协定将于6月1日正式签署,预计在今年年底前生效实施。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双方超过90%的产品在过渡期后进入到零关税时代。该报道指出,受此利好影响,中韩Fta(中韩自贸)概念股近期受到热捧,尤其是化妆品板块,相关公司股价平均上涨了50%,这是因为随着自贸协议的正式签署和生效,6.5%-10%的韩国化妆品进口关税将逐步取消,最终销售价格有望降低近20%,投资者非常看好韩国化妆品的竞争力。除了化妆品板块外,旅游、航空、运输板块也受到中韩Fta的利好刺激。 据了解,中韩自贸协定亮点颇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中国迄今为止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协定草签文本有22章,覆盖17个领域,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而且包括服务贸易和投资。目前中韩双边贸易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美元。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会极大刺激双边贸易,专家预计五年内

贸易规模就会突破4000亿美元。 值得欺待的是,中韩自留协定生效后,中韩两国将分别有1649种和6108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立即减免,当年零关税商品分别达到691种和1983种。中国与韩国的经济留易、 人员往来、交通出行、文化交流都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历史沿革: 一、对股市的影响 有分析指出,随着中韩自贸协定6月1日正式签署,这将给中韩间的贸易、海运、旅游等领域注入强大活力,在概念股布局方面,华泰证券建议关注港口、海运、纺织品以及农产品等四类个股。具体来看,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使得港口和海运行业首先受益,逻辑在于:一方面,自贸区协定生效后,贸易规模有望显著增加,同时中韩货物贸易大多以海运为主,从而带来港口吞吐量和海上货物运输量的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大概率将包括通关便利化和检疫负面清单等优惠政策,此项互惠政策将大幅度节约港口和海运环节的时间成本。建议重点关注北方地区重要港口的运营公司和海运公司,包括大连港、天津港、连云港等港口公司以及渤海轮渡、天津海运、中国远洋、中海集运等海运公司。 此外,中韩两国在货物贸易上都分别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因此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是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主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1_英文版

ANNEX 8A FINANCIAL SERVICES Article 1: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nnex: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means any financial intermediary or other juridical person that is authorised to do business and regulated or supervised a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arty in whose territory it is located; (b) financial service means any service of a financial nature offered by a financial service supplier of a Party. Financial services include all insurance and insurance-related services, and all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 (excluding insurance). Financial servic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Insurance and insurance-related services (i) direct insurance (including co-insurance): (A) life; and (B) non-life; (ii) reinsurance and retrocession; (iii) insurance intermediation, such as brokerage and agency; (iv) services auxiliary to insurance, such as consultancy, 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 and claim settlement services;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 (excluding insurance) (v) acceptance of deposits and other repayable funds from the public;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数据简报: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06月30日16:19 中国经济网微博我有话说收藏本文 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协定》的生效将为中冰关系的长远发展注入巨大活力,并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起到示范作用。 《协定》生效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两国关系发展的里程碑。该协定生效将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也将进一步拓展双方在能源、食品、造船等领域的合作空间。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以下是中国经济网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公布数据资料整理的中国与其它国家及地区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关信息一览(时间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按时间排序): 1、中国-东盟(10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新加坡/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即双方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2004年11月、2007年1月和2009年8月,我国与东盟先后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涵盖双方20亿人口、6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和9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成为全球人口最多的自贸区。 2、内地-港澳地区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后来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1-3)。这是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 3、中国-智利 2005年11月18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智自贸协定》。2008年4月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中国23个部门和分部门与智利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两国在2012年6月完成了中智自贸区投资补充协定谈判。 4、亚太贸易协定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3_中文版

第八章附件三 专业服务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与其领土内相关机构进行协商,以寻求确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共同有意就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开展对话的专业服务。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开展对话,以期承认专业资质并为许可或注册程序提供便利。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在有共同利益的专业服务部门中相互承 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进行谈判。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制定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和注册相关的协定时,考虑与专业服务相关的协定。 五、如有可能,一缔约方可以考虑基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获得的许可或得到承认的专业机构会员身份,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书面审查,来: (一)采取步骤,实施临时或针对具体项目的许可或注册制度;或者 (二)如适当,授予此类许可或者注册。 一旦外国服务提供者符合本地适用的许可要求,此类临时或有限的许可制度不得以阻止该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得本 地许可的方式实行。 六、为便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共同同意的领域内致力于制定共同可 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可以包括:

(一)教育; (二)考试; (三)经验; (四)行为和道德规范; (五)专业发展和再认证; (六)执业范围; (七)本地知识;以及 (八)消费者保护。 七、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与专业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和认证的标准和准则相关的信息,或者提供与合适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相关的信息,使相关缔约方就此类标准和准则进行咨询。 八、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制定相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准则时参考国际框架。 九、缔约方可通过服务和投机委员会定期审议本附件的执行情况。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 影响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政治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责难。它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一起,而这些差别使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该协定以 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不过它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 时,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对美国而言,虽然关税和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 入上涨,但是制造业的就业机会却被墨西哥和加拿大抢走。对墨西哥来说,协定 将为墨西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因此也将对移民起到遏制作用的想法是完全错误 的。它为墨西哥带来的利益正变得越来越少。在加拿大,这个协定提高了本国的 经济竞争力,尽管进展同样充满痛苦,但该国强大的社会安全网络却使这些初期 的痛苦得到了缓和。 【本刊讯】美国《纽约时报》2003年12月27日刊登蒂姆·魏纳的一篇文章,题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十年:初期的痛苦显而易见》,摘要如下:十年前,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之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终于获得通过。而今这一协定在政治上受到前所未有的责难,成为自由贸易承诺和祸端的标志。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同一个屋檐下:富有的美国、中产阶级的加拿大以及奋力挣扎的墨西哥。这些差别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自由贸易是否真的能为所有的人都带来好处? 领导者们曾经许诺说,这个协定可以创造数以百万计的工作机会,可以控制非法移民,还可以提高“从育空到尤卡坦”的生活水平。十年过后,即便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坚定的支持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光靠这个协定是远远不够的。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作用离不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更广泛的变化。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分析家认为,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时,这一协定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无论是好是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以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 支持自由贸易的华盛顿研究机构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资深分析人士加里·赫夫鲍尔认为,对美国而言,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入上涨,因此利大于弊。 他说:“不过,这些好处在全国各地一分散就显得很稀少,所以人们在购买芒果和便宜的汽车零件的时候就不会想起要感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原文作者:刘德彪 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此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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