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苦荞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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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5134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34/ T195—2010
凉山苦荞茶
图1 2010-12-02发布2011-01-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品分类 (2)
5 技术要求 (2)
6 检验方法 (3)
7 检验规则 (4)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凉山州苦荞茶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环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航飞苦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昌三匠苦荞开发有限公司、西昌正中食品有限公司、凉山州惠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昌学院。本标准起草人:萧志瑞、肖诗明。
本标准由凉山州苦荞茶协会负责解释。
凉山苦荞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凉山苦荞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种植的苦荞麦、苦荞植株全株或不同部分为基本原料,或辅以天然食用配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苦荞系列代用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DB 5134/T01 无公害农产品荞麦(苦荞)
GB/T 8304 茶水分的测定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6 茶总灰分的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NY/T 1295 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45 植物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苦荞麦
又名鞑靼荞麦。瘦果较小,顶端矩圆,棱角钝,多有腹沟、皮黑色或灰色、粒面粗糙、无光泽。
3.2 凉山苦荞茶
以凉山州苦荞麦、苦荞植株全株或不同部分为基本原料,或辅以天然食用配料,经筛选、脱壳(或研磨、杀青)、混合、定型、烘焙、包装而成的苦荞系列代用茶产品。
3.3 全麦(胚)苦荞茶
以苦荞麦为原料,经蒸煮、干燥、碾成米粒状,再烘焙、包装而成的苦荞茶。
3.4 造粒成型苦荞茶
以苦荞麦、苦荞植株全株或不同部分为基本原料,辅以天然食用配料,经筛选、研磨、混合、定型、烘焙、包装而成的苦荞茶。
3.5 苦荞叶芽茶
以苦荞麦茎叶、芽全部或部份为原料,经筛选、杀青等类似传统制茶工艺加工的代用茶。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原料及工艺配方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全麦(胚)苦荞茶、造粒成型苦荞茶、苦荞叶芽茶。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苦荞麦应符合DB5134/T01的规定。其他配料应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人为改变产品的色泽、气味、口味。
5.2 感观指标
品质正常,色泽有黄褐、黄绿或黑褐色;开水冲泡茶汤清亮,浅黄色或黄绿色;有苦荞特有的香味(或兼有天然食用配料的香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 有害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注: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按GB/T 23776规定执行。
6.2 总黄酮按NY/T 1295 规定执行。
6.3 水分按GB/T 8304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按GB/T 8306规定执行。
6.5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
6.6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6.7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6.8 镉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6.9 二氧化硫按GB/T5009.34规定执行。
6.10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5009.22规定执行。
6.11 敌敌畏、乐果按GB/T5009.145规定执行。
6.12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执行。
6.13 三氯杀螨醇按GB/T5009.176规定执行。
6.14 氰戊菊酯按GB/T5009.146规定执行。
6.15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执行
6.16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具有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加工包装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样品600g。样品分成2份,1份供检验用,1份备用。取样按GB/T 8302执行。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其他指标每年应至少检验2次。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1)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波动和停产三个月以上时;
2)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3)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更改主要原料;
5)更改关健工艺;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项目。
7.4 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水份、总灰分、总黄酮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要求规定的,可从该批样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卫生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