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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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是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是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各项政策方针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X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在整合了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方向,也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X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形成了一个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体系性机制。201X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并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均纳入未检办的主要职责范围,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职能。

一、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概念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但其基本内涵并未达成共识。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及社会运作过程中的一切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制约和惩戒的行为。这种观点从宏观的角度理解检察监督,较为抽象和概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以侦查、追诉、抗诉为载体,纠正违法,维护司法公正的诉讼行为。这种理解限制了检察监督职能的范围。为

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中执行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权利。这种观点从权力的单一角度强调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之中,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达到一种既能够合法、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又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调整作用。对于未成年检察监督而言,在此基础上,运用未成年人特殊制度,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现未检工作特色。

二、XX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实践

XX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台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依法从严开展涉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充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X年至今,丰台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共发出纠正违法3份,均受到回函;检察建议各3份,均收到回函;追捕追诉2件4人、追加犯罪事实3件3起;羁押必要性审查3件3人;向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审监抗刑事案件1件;协助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并提抗1件;依职权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件,在涉未成年人监督工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方式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实效。

(一)着力涉未成年人侦查监督,从源头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依法开展涉未成年人侦查监督,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一方面,建立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机制。近年来,丰台院积极主动介入辖区内涉未成年人敏感案件,对性侵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敏感案件采取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取证、收集证据,引导其及时对

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户籍、底档进行调取,对于女性未成年人指定同性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作到案卷审查与卷外调查并重。有针对性地查明未成年人案发前的成长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努力为其创造取保候审条件,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对未成年人实现双向保护。另一方面,严格监督公安机关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严格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等进行严格监督,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划分为三个专门办案组,由专门负责该类型案件的检察官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案情细节,聚焦侦查人员证据收集、委托鉴定、现场勘验、组织辨认等工作,加大对于案件侦查的监督力度,最大限度消除案件中出现因程序问题导致的实体不公现象。如,201X年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虽有嫌疑人有罪供述,同案证人证言指认及被害人辨认,但各证据之间在嫌疑人体貌特征、案发经过等方面存在较大出入。经过核实相关证据,证明强某某并非本案嫌疑人无犯罪事实予以释放,后追捕追诉真凶及其他两名嫌疑人,并先向公安机关口头纠正违法。

(二)着力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监督,保障未成年人案件公正判决的“天平”

深化双向保护理念,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将关注对象从未成年被害人扩大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全覆盖,重点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所涉及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背景、法律适用条文等细节,并根据案件的典型程度,定期举办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典型案例剖析总结,建立部门内部学习交流机制,形成常态化归纳机制,切实发挥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监

督成效。如我院提请的蔡某某涉嫌抢劫审监抗刑事案件中,在审查蔡某某201X 年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蔡某某曾于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F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后于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认定系累犯。根据201X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不应适用累犯条款,因此该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经提请抗诉,目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X城法院重审。在办理王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侦查阶段法援律师违规向家长收取2万元钱款,后我院向丰台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在及时退还钱款处理相关律师后,区司法局开展多项整改措施,并会同丰台院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监督。家长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在检察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当场、考察帮教等涉未成年人特色工作有录像予以留存,并根据工作情况后支付费用,通过监督保障工作效果。

(三)着力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监督,打造未成年人心理情感关护站

丰台院致力于打造“有温度”的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从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获取、判决执行是否有助于未成年人成长等问题入手,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是完善联络机制,拓宽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源渠道。丰台院联合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区中鼎社工事务所等公益律师、社工组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与律师、社工交流,主动寻找、搜集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线索,扩大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监督范围,加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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