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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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4〕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增强项目承接能力,促进园区融城发展,推进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创新,打造现代工业经济综合体,助推长沙工业经济快速平稳增长,结合我市工业地产试点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工业园区工业地产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工业地产,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中,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高层厂房、工业研发楼宇、总部办公区域、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四条建立长沙市工业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指导全市工业地产发展。联席会议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五条工业地产项目申报必须结合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区位交通条件、标准厂房建设现状等因素,符合长沙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园区产业定位,形成布局合理、特点明显、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
第六条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原则上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以外不得申报和建设工业地产项目。
第七条申报工业地产项目需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工业园区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