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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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
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下同)或身份证到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简称定点单位,下同)就医。

(我市的定点单位挂有标牌和配备有读卡专用机)。

到非定点单位就医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所患疾病不属于《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的,在自己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称为核准费用,下同)个人支付30%。

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结算。

(二)门诊特定病种
1、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在我市指定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办理特定病种资格认定手续,审核通过后在我市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定1-2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在该单位发生的核准费用,每社保年度限额内可按一定比例联网结算(见下表),中额病种药物报销范围按《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中额费用病种药品目录》执行,中药饮片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使用规定执行。

参保人支付自付和自费费用,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结算。

门诊特定病种目录、报销比例
和最高支付限额
2、市外转诊和市外急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门诊
特定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社会
保障卡或身份证、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费用明
细单、门诊病历和有关就医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部
门报销。

不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疾病的费用,
由个人自理。

三、住院待遇
(一)市内住院
1、办理程序:参保人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本人
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并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

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
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2、住院费用结算
(1)住院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患病住院治疗,在—个社保年度内所发生
的规定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2)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额
参保人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时间是指从缴费当月起算至费用发生的连续时间)确定每社保年度核准费用最高限额。

具体如下:
(二)市外就医费用报销
1、市外转诊
1)转诊手续的办理
参保人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转诊前先在本市三级医院(专科疾病由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核准后应在60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

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

市外转诊需转往省内的定点医院。

特殊危急病例急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

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需再向省外转诊的,由接受转诊的市外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院医务处盖章同意,报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目前我市市内定点的三级医院有:市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市
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第五
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江门市中
心医院。

精神病专科医院有:白云康复医院、市慢性病防
治中心。

市外的定点医院有:广州市区(不含花都、番禺
及增城、从化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
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
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更新资料可查
阅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
2)费用报销
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后到市外定点可联网结算医
院住院的,可在医院直接联网结算;在市外定点未联
网结算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出院小结、电脑打印的住院费
用明细单和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等(以上就医资
料均需医院盖章,下同)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
销。

因转入医院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院购买药品或
做检查、治疗的,须有转诊医院医务(教)科出具的相
关证明,在我市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方可按正常转诊
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经核准
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比例报销。

2、市外急诊住院费用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期间患病属急诊住院的,可到当地
公立院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支。

出院后凭出院小结、
住院病历或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盖章)、电脑打印的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社会
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报销
比例按市内住院比例执行。

3、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
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其中单
次单价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的—次性材料费
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5%。

四、报销其它规定
(一)报销款项将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转入参
保人提供的以本人或监护人名字开户的中国农业银
行、建设银行帐户内。

(二)上述各项待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代办人
需出具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注:本单张属宣传资料,不作为政策依据,最终以相
关文件为准。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址:
/
咨询投诉电话:12333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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