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审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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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审核方案

一、报表要求

表中数据与2012年决算数据一致,并通过最终审核确认方可报表。报表用A4纸打印并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报表,电子报表通过上报程序报送,报表需校验通过,不能存在强制性错误信息,提示性错误信息要填写说明。

二、基本情况表审核要求——教财基1-1表、教财基2-1表

1. 年初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

2. 年末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与财决附06机构人员情况表年末实有人数中的在职人员的合计数一致)。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与京财教育补01表: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一致)。

3. 年末离退休人员: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与财决附06机构人员情况表年末实有人数中的离退休人员的合计数一致)。

4. 学生数: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

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硕3学生数=博士生×此处填写的学生数为折合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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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折合前数据与财决附07学生学员统计表一致,其中研究生等于国家任务生加自筹经费生)

5. 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

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6. 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与财决附03-1资产情况表(补充表)中的固定资产总额一致)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

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

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改扩建校舍:本年新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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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注意是全部支出)

8. 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 本年购置图书: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 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一定要填写齐全):

11. 机构数: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

等学校填列机构个数“1”。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0”。(与财决附06机构人员情况表中的单位机构数一致)

12. 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

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教财基表、1-2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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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表

1. 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中的51项“教育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与财决03收入决算表财政拨款中的教育事业费小计减去基建拨款数一致)2. 科研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与财决03收入决算表206科学技术类财政拨款+北京市科委划拨经费一致,北京市科委划拨经费在决算报表中填写在了“其他收入”)3. 其他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206类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第210类中的“医疗保障”经费、第221类中的“住房改革”经费、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第218类03款01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学校及其他教育设施”的经费等。(如有公费医疗经费拨款,需统计在此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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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校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与财决03表中财政拨款小计-财决03表财政拨款中教育事业费-财决03表财政拨款206款小计(填写教财基2-2单位无需减去此款)-财决03表地方教育附加-财决03表地方基金等+公费医疗拨款一致﹞

4. 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5. 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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