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84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84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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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交警⼤队以⽅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某不服起诉。
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
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B.法院应在⽴案之⽇起30⽇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C.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D.对适⽤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不得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政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应当在⽴案之⽇起四⼗五⽇内审结。
选项C正确。
《⾏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选项D错误。
⾏政诉讼实⾏两审终审制。
按照《⾏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不服⼈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72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72题
72、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
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B.C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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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30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30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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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罪的责任由被告⽅承担
B.⾃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承担说服责任
D.⾮法持有枪⽀案中,被告⼈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在例外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持有枪⽀、弹药案等,犯罪嫌疑⼈、被告⼈也负有⼀定的证明责任。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被告⼈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这不仅是被告⼈的举证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82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82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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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某⼯商局因陈某擅⾃设⽴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后作出没收被扣电脑的决定。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商局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B.因扣押电脑数量较多,作出扣押决定前⼯商局应告知陈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C.对扣押的电脑,⼯商局不得使⽤D.因扣押⾏为系过程性⾏政⾏为,陈某不能单独对扣押⾏为提起⾏政诉讼【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政强制法》第⼆⼗四条第⼀款规定,⾏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本法第⼗⼋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选项B错误。
《⾏政强制法》未规定听证程序。
没收决定也不属于⾏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选项C正确。
《⾏政强制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
《⾏政强制法》第⼆⼗四条第⼆款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选项D);(五)⾏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69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69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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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A.⾏贿案中,被告⼈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B.盗窃案中,被告⼈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C.强奸案中,⽤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D.侵占案中,⾃诉⼈申请期间恢复⽽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和法官均⽆异议【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
《刑诉解释》第六⼗四条规定,应当运⽤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被害⼈的⾝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所实施(选项A);(四)被告⼈有⽆刑事责任能⼒,有⽆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七)被告⼈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B)认定被告⼈有罪和对被告⼈从重处罚,应当适⽤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选项D错误。
《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三⼗七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证明:(⼀)为⼀般⼈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民法院⽣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等属于审判⼈员履⾏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选项D);(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然规律或者定律。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23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23题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据此可知,选项AB的情形均不属于监狱侦查。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9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59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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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下列哪些⾏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拎包时,将包中的⼿机放⼊⾃⼰的⼝袋据为⼰有B.客⼈在⼩饭馆吃饭时,将⼿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帮忙照看。
⼄假意答应,却将⼿机据为⼰有C.旅客将⾏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的另⼀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丙将该⾏李拿⾛据为⼰有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配,不仅包括物理⽀配范围内的⽀配,⽽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配⼈的状态。
在很多情况下,物品确实是他⼈在占有,但在社会观念上,我们认为原物主仍然占有其财物。
据此可知,即使该包被甲拿在⼿⾥,客⼈包中的⼿机显然仍然由客⼈占有。
所以,甲构成盗窃罪。
选项B正确。
客⼈将⼿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时,该⼿机在社会观念上也仍然是由客⼈占有的。
客⼈请服务员⼄帮忙照看,并不表⽰客⼈请⼄代为保管⼿机或者客⼈将⼿机处分给⼄。
所以,⼄假意答应,却将⼿机据为⼰有的⾏为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者诈骗罪。
选项C正确。
“旅客将⾏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的另⼀柜台问事”,此时该⾏李在社会观念上也仍然由该旅客占有,因此丙构成盗窃罪。
但这⾥如果丙误以为⾏李是遗忘物的,可构成侵占罪。
选项D正确。
对于收银员来说,该钥匙是被骗⾛的。
但丁骗⾛的仅仅是⼀把钥匙,并不是⼀辆车。
该车是后来丁背着顾客偷着开⾛的。
所以,对于顾客来说,他的车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丁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91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91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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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事务⽋蔡某600万元。
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
甲遂将公司⼀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上记下⾃⼰⽋公司600万元。
三个⽉后,甲将账作平,⾄案发时亦未归还⽋款。
(事实⼀)A公司有⼯程项⽬招标。
为让和⾃⼰关系好的私营公司⽼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起参与竞标。
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程预算和标书,但各⽅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程转包给程某。
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
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
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
(事实⼆)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法报销。
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 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
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
(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以⾮法⼿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B.甲具有⾮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的,构成贪污罪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员进⾏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D.程某并⾮国家⼯作⼈员,但帮助国家⼯作⼈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论是诈骗罪还是贪污罪都必须具有⾮法占有的⽬的。
甲是为拿回⾃⼰垫付的钱⽽虚开发票报销。
这种⾏为不具有⾮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
这是违反财会制度的⾏为⽽不是诈骗或者贪污⾏为。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
B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就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就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 项就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不作为只就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她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98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98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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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市⼯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为符合《⼴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告,予以⾏政处罚。
豪美公司向省⼯商局申请⾏政复议,省⼯商局受理。
如省⼯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监督权的⾏政机关可督促省⼯商局加以改正
B.可对省⼯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的⾏政处分
C.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商局履⾏复议职责
D.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商局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
《⾏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四条规定,⾏政复议机关或者⾏政复议机构不履⾏⾏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选项C.D正确。
《⾏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政⾏为的,作出原⾏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据此可知,此时既可以起诉被申请⼈,也可就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作为义务在来源上可以分为:(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此,“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说法错误。
选项B.C错误。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即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选项D正确。
从犯罪构成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罪,如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6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56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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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做⼀下这道题吧。
56、⼄成⽴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
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
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B.⼄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D正确。
如果刑法分则将⼀个犯罪的帮助⾏为、教唆⾏为从本罪中脱离出来,单独成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共同犯罪进⾏定罪处罚。
理论上称为“帮助犯正犯(实⾏犯)化”、“教唆犯正犯化”。
如果刑法分则将⼀个犯罪的预备⾏为单独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犯罪预备进⾏定罪处罚。
理论上称为“预备犯正犯(实⾏犯)化”。
选项B正确。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为。
“⼄成⽴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选项C正确。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联络和策划的⾏为。
“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综上,所以说此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您有答对这道题吗?希望店铺⼩编的讲解能够帮助到您,也希望您能顺利地通过这次的司法考试,你要相信,世上⽆难事,只怕有⼼⼈。
努⼒,就⼀定会有回报,就⼀定会有收获。
希望您能在这条路上不放弃。
谢谢您的观看。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64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6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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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独⽴价值之⼀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功能?()
A.被告⼈与被害⼈达成刑事和解⽽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的⼝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案
D.只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
然⽽,刑事诉讼法并⾮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扮演着⼗分积极的⾓⾊。
⽐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为适⽤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刑事实体法的程序,⽽不能适⽤刑事实体法;对同⼀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具有⽽⾮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7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57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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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既⽣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产、销售假药的,应实⾏数罪并罚B.⼄为提⾼猪⾁的瘦⾁率,在饲料中添加“瘦⾁精”。
由于⽣猪本⾝不是⾷品,故⼄不构成⽣产有毒、有害⾷品罪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额仅有500元。
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论处D.丁明知⾹肠不符合安全标准,⾜以造成严重⾷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销售,事实上⾹肠中掺有有毒的⾮⾷品原料。
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论处【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是两个独⽴的犯罪。
在本题中,甲既⽣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产、销售假药的,应当数罪并罚。
选项B错误。
《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品加⼯、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使⽤有毒、有害的⾮⾷品原料加⼯⾷品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禁⽤农药、兽药等禁⽤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品或者其他⾷品中⾮法添加国家禁⽤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猪本⾝不是⾷品,但属于⾷⽤农产品,⼄为提⾼猪⾁的瘦⾁率,在饲料中添加“瘦⾁精”,构成⽣产有毒、有害⾷品罪。
选项C正确。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是指⽣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物性疾患的⾏为。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篇一: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张某用红糖和白酒的混合物生产了价值20万元的假感冒药,正准备销售,被查获,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b.以生产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 c【详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只要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假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
因此,张某的行为成立生产假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张某生产伪劣产品,货值达20万,尚未出售就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于张某应当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
所以只有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2题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答案】 a【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 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7)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阅;(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90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90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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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事务⽋蔡某600万元。
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
甲遂将公司⼀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上记下⾃⼰⽋公司600万元。
三个⽉后,甲将账作平,⾄案发时亦未归还⽋款。
(事实⼀)A公司有⼯程项⽬招标。
为让和⾃⼰关系好的私营公司⽼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起参与竞标。
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程预算和标书,但各⽅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程转包给程某。
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
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
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
(事实⼆)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法报销。
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 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
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
(事实三)关于事实⼆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甲安排程某与他⼈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贿罪既遂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刑法》第⼆百⼆⼗三条规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可知,要构成串通投标罪,⾏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6 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4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
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
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
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
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
(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 ,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
丁照办。
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
(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
甲顺利获得7 万元保险赔偿。
(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 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D •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考点】交通肇事罪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应归责于谁?乙将刘某撞成重伤仅仅是导致了刘某的生命危险,但真正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的是丙将刘某藏匿到草丛中的行为,此,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归责于丙而非乙。
再结合乙丙二人的主观方面,乙主观上有过失,而丙主观上是故意。
因此,乙成立交通肇事罪,丙成立故意杀人罪。
综上,A、B、C 均错误,D 项正确。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 •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答案】ABC【考点】包庇罪【解析】A 项错误。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77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77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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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某省会城市的市政府拟制定限制电动⾃⾏车通⾏的规章。
关于此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先列⼊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作计划中,未列⼊不得制定B.起草该规章应⼴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C.此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D.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制定此规章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可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年度规章制定⼯作计划的领导。
对列⼊年度规章制定⼯作计划的项⽬,承担起草⼯作的单位应当抓紧⼯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民政府决定。
年度规章制定⼯作计划在执⾏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应当进⾏补充论证。
选项B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选项C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选项D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九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2016司法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解析1
1 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交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边界的划定、共同防御等方面。后来,甲国由于民族纷争,一分为三,即丙国、丁国、戊国。丙国、丁国、戊国三国与乙国之间未曾缔结过任何条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既然甲国分立为丙丁戊国,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其与甲国曾经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选项C 错误。
《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选项D 正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一条文的含义有两层:(1)律师不得在委托人委托的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此处的对方当事人应包括被告(或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诉讼当事人。依此,本题中张律师不得接受王某的委托,不论谢某同意与否。故C正确。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的5种情况是:(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等,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依上述规定,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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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作为义务在来源上可以分为:(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此,“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说法错误。
选项B.C错误。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即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选项D正确。
从犯罪构成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罪,如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对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要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
同理,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作用较小,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
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
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
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
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项B中,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
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
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错误。
陈某给丁汇款是因为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正确。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①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②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③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属于假想防卫,是“吸毒产生的幻觉”,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B错误。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
(1)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
按照这个观点,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
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
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
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
在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行为人应负既遂的责任。
因此,按照两种不同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错误。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选项D错误。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
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生日当天不包括在内。
因此,“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此时未满14周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这里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
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选项B.D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
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
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
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
择一故意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觉选择性,在于几种危害结果都在行为人的追求范围之内,实际结果则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择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确定,与概括故意相比,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范围和条件。
选项A正确。
在本案中,甲希望打死甲或者乙,并且实施了枪击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选项B.D错误。
此处一行为造成数结果,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而非数罪并罚。
选项C错误。
“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可知对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可知,正当防卫并没有“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
选项B错误。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是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此处若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者本人,可构成正当防卫。
选项C错误。
实施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
选项D正确。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可知,紧急避险必须是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
对于“被损害的利益”可以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错误。
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