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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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商业顾问咨询协议

委托方:

联系地址:

邮编:

受托方:

联系地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项目的商业顾问咨询服务,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委托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顾问咨询的物业:

二、咨询服务项目

(1)出具市场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板块商业物业市场分析;商业物业经营类型与业态分析;目标客户调研分析;板块商业竞争格局调研分析等;

(2)营销战略推广建议及预算,包括营销战略推广计划及营销投资预算。

以上服务项目成果以双方确认的报告为准。

三、服务期限

顾问委托服务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8月1 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如需延长,由甲乙双方另行确认。

四、商业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将支付乙方商业顾问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作为乙方提

供设计顾问及商业定位的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正式签署后,乙方工作人员即开始调研工作,。

2.本合同正式签署后的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报最终《项目商业定位报告》,获得甲方认可后,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作顾问咨询费用。

3.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时间以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的时间为准。

4.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以上费用需乙方开具发票。

五、服务方式

1.乙方将在合同正式签署后的45个工作日内提供第一次专题报告,作为顾问工作的正式展开和双方探讨的基础;在得到甲方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按甲方要求修改工作成果至甲方满意。

2.乙方应就该物业的具体问题和建议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与甲方保持联系,以达到最佳的解决目的。

3.根据甲方的要求,顾问期间会定期举行有关的例会。甲方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相关的会议内容及流程。

4.在合理情况下,甲方可以在需要增加讨论时向乙方提出增加会议的要求,乙方应尽全力配合,安排相关人员参与会议。

六、甲方权责

1、本标的物的委托非乙方独家商业顾问服务代理,甲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合作。

2、乙方为本项目工作的成果包括向甲方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市场信息及参考案例信息除外),未经许可,甲方不得对外公开或私自使用,如擅自公开或私自使用,乙方有权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3、甲方拥有本项目招商方案的最终审定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4、为使乙方针对该项目能有效展开顾问工作,甲方作为该项目的合法开展商,应及时向乙方告知该项目开发计划和实时状况,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项目信息支持和其他配合工作。甲方须提供一切有关该项目之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准确无误的建筑平面图、工程施工图、给排水图则等。

5、根据推广进度及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相关策略并知会乙方,积极配合乙方顾问工作。

七、乙方权责

1、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乙方必须保守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3、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顾问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提交专题报告及各类工作成果。

4、甲方项目开展过程中若发生紧急或突发事件急需乙方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乙方应及时提供。

八、特别约定

1、双方约定,无论双方后续是否有合作,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招商代理及销售代理甲方

项目的权利。

2、在服务期间,若甲方项目中途自行引进新的战略合作投资者,成功出售或整体对外租赁,双

方合作可以终止,但需提前告知乙方,并给予适当补偿。

3、甲方无论后期是否选择与乙方合作,一旦选择与乙方引进的客户确定租赁/买卖关系,均需向

乙方支付成交额对应招商/销售的佣金。佣金标准以下一家招商代理及销售单位结算标准为准,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合作期满,甲方若需乙方代理该项目的招商运营及销售业务,合作条件另定。

九、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相关的顾问服务工作,直至甲方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合同解除以后,乙方除可就其于本合同解除以前所提供服务索取应得顾问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外,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额外要求。乙方须于本合同解除时,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条件下,向甲方交还所有于委托服务期间为推广项目商业部分租赁而制作及采用之文件正副本、资料、

图则、底片及磁碟等资料以及相关客户完整资料。

3.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以免责。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向项目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一方已违约的除外)。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有关协议、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签约日期: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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