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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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小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路面改造

第三章项目建设程序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设计管理

招投标管理

质量管理

监理

安全生产管理与文明施工

竣(交)工验收管理

养护

监督管理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项目不准验收。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需重新申请立项的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需重新申请立项的设计变更:

(一)桥梁、隧道加固、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养护大中修工程起终点桩号、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具体位置与施工图设计相比发生变化的;

(二)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总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第三方提出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如当地政府的建设规划或村民的合理要求等;

(四)在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

(五)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

(六)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重新申请立项设计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请示公文;

(二)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设计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

第二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二)监理、设计等单位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三)分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依据合同文件中的价格(含材料价格)计算编制。合同中无单价的新增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承包人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合同优先”的原则,以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为依据进行协商确定,并形成协商纪要,协商纪要必须说明协商过程及定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原则和审批权限

(一)养护工程设计变更不能改变建设、投资规模。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省局进行审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小于50万元的由分局进行审批,分局批准的设计变更应报省局备案。

(三)设计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对设计变更审批应进行现场核查。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或未经具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而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四)正在实施的养护工程,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产生重大质量隐患,经报告后,可按紧急抢险工程程序处理,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对确需变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需报高管局审批,高管局视具体情况进行批复或向厅公路局请示,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一)已经批准的养护专项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第三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管理处、公司进行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七章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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