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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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凡违犯延安大学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累计违纪四次或一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

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

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
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八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七十七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
,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十二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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