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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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2.新中国的行政法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

(一)判例法

(二)法的一般原则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体制不同。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

第一,二者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可偏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允许的。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合理性原则则只适合于自由裁量行为。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合理性原则一般来说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控制和纠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种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务院、国务院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法律授权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概念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及其形式和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静态意义上的和动态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制定、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B.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E.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F.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许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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