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报工程档案的法律依据1-4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报工程档案的法律依据1

编报工程档案的法律依据

工程档案是由大量的建设工程文件经科学整理而成,本课主要对工程档案的定义进行剖析,并阐述编报工程档案的法律依据。对于提高编报工程档案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澄清四个概念

工程文件、工程档案、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法规。澄清这四个概念,对后面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文件,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体系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一)工程文件

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统称工程文件。

(二)工程档案

⏹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

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从筹划立项直至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全过程中将直接形成的大量工程文件,包

括文字、图表、声像、模型、实物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按档案的整编原则进行整理,编目、立卷后形成建设工程档案,作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

⏹二者区别:一是工程档案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工程文件是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二是看工程文件有无归档

保存价值,只有经过认真鉴定、整理、立卷才是工程档案。

(三)城建档案

⏹n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城建档案概念要比工程档案的概念范围宽得多,是一个城市建设的档案,不仅有建设档案,还有规划档案、管理档案。

(四)城建档案法规

⏹n城建档案法规的概念:“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城建档案这一特定科技文化财

富的管理、利用和处置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概念要从法规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去理解。

形式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内容从宏观上确立城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档案馆有义务保管档案,组织和个人拥有合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

编报工程档案的法律依据2

二、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文件

⏹完善和健全工程档案管理法规体系是保证工程档案按要求进行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

编制,按规定向工程档案保管部门移交。二十多年来,工程档案管理的立法工作,随着城市管理力度的加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文件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下面从几个方面重点讲六个与我们城建档案联系密切的法规文件。

(一)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并通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档案法律,国家档案管理的大法,城建档案管理应遵照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新的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以行政立法形式制定颁布的关于城建档案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1、《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对科技文件的归档管理,科技档案的管理。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等做了统一的规定,对城建档案的管理做出了“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的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本条例第一次将工程档案的管理纳入到工程质量管理,将工程档案确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是建设单位应尽的职责,并对不按时移交工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进行经济处罚条款

(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地方性规定、规章、办法等。(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辽宁档案条例》2004年、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现正在执行。

(四)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城建档案方面的各项规章。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第90号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专门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对工程档案的范围,工程档案的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工程档案的备案等项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体制、管理办法、工程测量、档案移交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因未移交工程档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做出了处罚条款和经济赔偿责任。

2、地方城建档案行政规章: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城建档案行政规章。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63号文件的下发明确了几项内容:

(1)明确了市建委的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辖范围、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2)明确了市城建档案馆是管理部门,管辖的范围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以上重点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3)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4)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并办理初验合格证。备案时没有合格证不予备案。

(五)其他文件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有关政府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等文件。

1、《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1982年2月8日建发施字[82]50号)n 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是对工程档案中关于竣工图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编制方法,并明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