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2004年1月13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1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租赁以及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建筑安全评价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资格范围内执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相互串通、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费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领和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业和领域。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格及申请合同的复印件;
(三)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的介绍;
(五)主要生产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并进行审核核发。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检查核对。
第九条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超限制从事其他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关的业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满后需要进行评估和修改。
以上是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草案,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并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力度,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从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条件和接受监督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企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等;
2. 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所、设备、员工培训情况等;
3. 若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企业需重新申请。
其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 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场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等;
3.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还需要接受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2.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报告、台账等资料;
3. 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和条件进行申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样不仅能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也能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5号《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种证明,证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
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制度。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企业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符合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申请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进行以下步骤:首先是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然后是现场审查,监管部门会派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
最后是评估和审核,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获得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企业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监管部门也会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有效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份荣誉和资质,更
是保障员工权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要认真对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届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2、各州、市届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届企业,昆明市含省届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详附件,可从省建设厅建管处网站 下载)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3、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业务制定);4、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3人)、项目负责人(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三级企业2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特级企业15人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复印件);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方案,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活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云建建[2004]717号)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04-10-10云建建[2004]717号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建筑施工企业: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⒏ 忝牵 胱裾罩葱小?o:p>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条件(二)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1、职业道德良好;2、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和能力;5、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包括《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和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八)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证明;(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八)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引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认可和授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型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等。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3.1 资料准备申请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鉴定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
3.2 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应将准备好的资料统一制作成申请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现有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报告应当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
3.3 审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报告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审核评估。
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调查。
3.4 审批决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符合条件,则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符合条件,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和改进建议。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4.1 定期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等。
4.2 特殊检查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随时进行特殊检查,对重大危险源、新建工程、临时项目等进行突击检查。
特殊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3 检查结果处理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吊销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1 变更持证单位如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条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程和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
第四条总承包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各个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该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二)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查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2号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2号《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1日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4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行为也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并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检查、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重点督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进行施工活动。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所做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施工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规模、等级、施工内容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预案;(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施工现场安全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到申请单位实地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活动之前,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的一种证明,证明企业具备了进行施工活动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规定:一、申请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
2.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和保障措施。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
二、申请程序1.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2.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会要求企业补充或修改。
3.审查通过后,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三、许可证的期限和有效期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为5年,证件上应载明有效期限。
2.在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如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未申请延续手续,将被视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要求企业配合配合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数据和信息。
2.如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注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应按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停工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2.对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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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