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总结范本(二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总结范本一、工作背景及目标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预售成为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业务。
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我所在单位作为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部门,主要任务是对商品房预售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各方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及方法论1. 审批管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审批管理,包括预售许可证的审批、项目材料的审核等。
我部门在审批管理方面,坚持依法依规审批,确保预售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我们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 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种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
在现场检查中,我们重点关注房屋销售合同、交易资金的使用等方面。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3. 投诉处理在工作中,我们亦要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
一旦收到投诉,我们会立即展开调查,听取双方的陈述,查明实情,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我们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宣传教育为了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我们工作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购房者培训、编发宣传单、举办讲座等。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购房者了解市场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作成果及亮点1. 提高预售审批效率我们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预售审批效率。
目前,预售许可证审批时间从过去的一个月缩短到15个工作日以内。
2.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我们针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
通过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加强对销售合同和交易资金的审核,有效预防和打击了各类违规行为。
3.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我们通过组织讲座、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增加了宣传教育力度。
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购房纠纷的数量和纠纷金额明显下降。
商品房预售范本
商品房预售范本尊敬的购房者: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商品房的预售情况,我们特意提供了以下商品房预售范本。
请您详细阅读,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商品房预售范本一、目的与背景本商品房预售范本的目的在于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权益保障,确保双方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均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二、合同主体1. 开发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2. 购房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3. 商品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4. 商品房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5. 商品房的主要规划设计方案、装修配置和材料说明等详见附件。
三、房屋交付标准1. 商品房均按此合同规定的交付标准进行房屋交付。
2. 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结构、基础设施、室内装修等。
四、房屋交付日期1. 开发商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交付商品房。
2. 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商品房交付时间延迟,购房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五、商品房价款支付方式1. 商品房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2. 购房者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及时支付房屋价款。
3. 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六、房屋质量保证1.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
2.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购房者发现商品房存在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负责修复或进行相应赔偿。
七、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1. 若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款,购房者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房,开发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0.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1993年10月9日)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如下:一、凡贵阳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执照》;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3.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商品房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以微利价提供给政府的住宅房已预留出(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折合住宅房计算);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预售商品房,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核准、登记,经核准领取《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预售。
预售的房产在两城区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预售的房产在花溪、乌当、白云区的,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三、经核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实施预售时,应将《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房产购买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五、凡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另行出售或者出租、抵押。
房产购买人需要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
×××同志:
你所购的位于的成套住宅壹套,现我所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此套房屋备案具体信息如下表所列:
房屋信息
房号
档案编号
预售证号
售房单位
项目名称
幢号
房屋坐落
房屋结构
房屋用途
预测建筑面积(㎡)
实测面积
(㎡)
图幅号
房屋状态
抵押情况
查封情况
备注
备案信息
合同编号
备案日期
购房人
证件号码
是否按揭
总价
单价
按揭金额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共有信息
共有人
证件类别
共有人身份证
共有关系共有比例(Fra bibliotek)备注
房管部门慎重提醒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3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预售商品房分户登记。
×××房产管理处
年月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预售房开盘通知
预售房开盘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XXX开发商的支持与厚爱,今天,我们即将隆重推出我们的最新楼盘——XXXX小区。
现向您发布该小区的预售房开盘通知。
1. 开盘时间
我们将于XX年XX月XX日在项目现场正式开盘,敬请期待。
2. 认购方式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购:
(1)到项目现场认购;
(2)通过项目销售代理机构进行认购;
(3)通过项目官方网站进行在线认购。
3. 购房资格要求
购房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
(2)在当地有合法稳定的户籍或居住证明;
(3)符合当地政府关于购房人的其他相关规定。
4. 购房流程
(1)认购:购房人须到项目现场或销售代理处填写并提交购房申请书及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定金。
(2)签约:双方在交纳首付、办妥相关手续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3)付款: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5. 奖励政策
为答谢广大客户的支持,我们将为购房人提供以下奖励政策:
(1)购房人将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
(2)提前付清房款的客户还可以获得额外优惠;
(3)VIP客户还可获得特殊礼遇和服务。
注: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X开发商所有。
在此,我们真诚地邀请广大业主前来参观和咨询。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致电我们的客服热线XXXXXX了解详情。
谢谢!
XXX开发商
XXXX年XX月XX日。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决定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预(销)售商品房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二)“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三)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四)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或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五)因违规销售造成停工停建、手续不齐、抵押查封等问题楼盘,挪用销售资金不接受监管或不积极盘活资产筹措资金推进问题化解,或不配合项目化解方案推进项目进度解决问题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三、整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防范和遏制增量问题的发生,填写《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问题排查表》,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办事处要会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治行动的牵头、配合单位要对照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存量违规问题的查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规情节轻微,且通过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规问题,要现场调查取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回避违规问题,通过办事处排查、职能部门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被发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新发生的商品房违规销售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违规企业采取停断网签端口、约谈企业负责人、资质降级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无证销售行为要依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顶格处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通过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限制违规企业参与土地竞买、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直至逐出我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合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力量,建立条块结合、责任明晰的商品房违规销售“一事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基层办事处发现为主、职能部门“双随机”监管和群众举报投诉为辅的多渠道发现——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惩处的完整闭环。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内购”“团购”“低价促销”等说辞而购买“五证”不全房屋,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如市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本通告中所列整治内容事项,可将相关线索与证据提交相关部门。特此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合政办〔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6日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下同)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6.05.21•【字号】•【施行日期】198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1986年5月21日)各区、县、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是筹集建造商品房资金的渠道之一,应予提倡。
《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各房产经营企业建造商品住宅的资金,除自筹或向银行贷款外,也可通过预售等方式筹集”。
不少单位通过开展商品房的预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集资效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在项目地点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预售,有些单位预收的房价偏高。
为了使商品房的预售工作正常开展,有效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在建设基地落实、施工图设计完成、正式确定了开工、竣工日期后方可预售;侨汇商品房预售应先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进行。
二、商品房预售可收取定购房总价的1%作为定金。
出售单位收取的预售款数额(包括定金)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时收取20%,房屋基础完成时再收取30%;待房屋结构完成时再收取30%;余款在房屋正式交割时一次结清。
三、商品房预售,卖方必须保证按期交付使用,因故延期交付的,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延长期预收款的利息付给买方;中途毁约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向买方说明原因退还全部预收款,并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全部时间内的利息。
卖方向买方支付的上列利息,不得计入商品房的成本内,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四、预购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纳预付款。
购房者若中途毁约,要向卖方提出书面的退房要求,经其认可,依据购房者的意愿,或扣除定金后退还预收款,或待卖方在该房另行出售后退还全部预收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昆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昆政发〔2011〕11号)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预售商品房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预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法交纳预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嫌疑违法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前,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列入黑名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报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规划、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六、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广告醒目位置标(说)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和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项目广告醒目位置标(说)明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衡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2日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定金、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项目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项目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政字[2014]3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政字〔2014〕3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原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
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一)《专用票据》的领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
《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 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
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优秀告知书 告知书范本
优秀告知书告知书范本为了连续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提示广大群众,连续购房理性,依法依规,公道购房。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以下:一、商品房预售务必具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计划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情势进行预售,不得发布任何情势的售房广告,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公司借款、个人借款等名义预售房屋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参加任何商品房展销活动。
三、获得预售许可后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要在售楼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务必在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加强对商品房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和违规处罚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干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动,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证照资质审核时予以运用,并将违规行动在各级建设网站上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对屡查屡犯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公布曝光;对已经获得预售许可,采取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行动的,立刻停止网签资格。
五、广大市民要选取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
因购买五证不全房屋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开发单位和购房户自负,购房户应透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广大群众在选取购房时,要将购房款(定金)交到监管账户,保证资金安全;要认真浏览合同资料,不要轻信口头许诺,对许诺事项要求写入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督促开发商在30日内到县住建局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确保购房行动得到合法保证。
--城乡计划建设局告知书范本(二):行政告知书____字[_____]_____号_____(相对人名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局执法人员_____、_____等依法在_____(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觉当事人__________(所从事的行动),涉嫌_____。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执⾏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执⾏问题的通知相关问题2022年1⽉11⽇,最⾼⼈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民银⾏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法院保全执⾏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于项⽬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品房预售资⾦账户的执⾏问题予以规范。
关于被执⾏⼈是房地产开发商时,其名下的商品房预售资⾦账户能否冻结以及如何执⾏,存在⼀定争议。
实践中,也是执⾏同仁经常询问的问题。
该问题之所以存在争议,在规则层⾯是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于有关的⼯程建设。
”另⼀⽅⾯,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在事实层⾯则是因为对于商品房预售资⾦账户内的钱款究竟是否均为预售所得、⼀旦允许被执⾏⼈⽀出能否确保⽤于⼯程建设等问题,⼈民法院往往不易判断。
既往实践从既往的实践情况看,最⾼⼈民法院始终坚持在执⾏程序中要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要求,确保预售款项⽤于⼯程建设。
(⼀)最⾼法院执⾏裁判(2016)最⾼法执复33号案件中,最⾼⼈民法院认为:“案涉⼯程进度款属于⼯程款,并⽤于建设项⽬的施⼯,如果不及时⽀付,将⽆法保证⼯程建设正常进⾏。
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监管账户中的资⾦⽀付案涉⼯程进度款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于有关的⼯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
”(2016)最⾼法执复42号案件中,最⾼⼈民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具有⽐较⼤的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于有关的⼯程建设”。
2013年3⽉26⽇,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能够⽤于⼯程施⼯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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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