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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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

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签订时间: 2012年4月日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节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

1.1.2 工程地点:。

1.2 承包范围: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施工图

1.2.1道路铺黑工程;

1.2.2 雨、污排水管及配套项目工程;

1.2.3市政道路工程;

第二节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1 承包方式: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2 合同造价

2.2.1 人民币(小写:¥元)

其中:

道路铺黑工程:元/M2,工程量暂定M2,合同总价暂定为元

排水管工程:总价为元;

市政道路工程:总价为元,植草砖路面宽度按米计算;

双方核对工程预算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2.2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等部门缴纳。

2.3 合同造价的确定

本工程为按图施工,根据图纸确定的施工范围及工程量进行总价包干;除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和签证)及工程量发生变化外,其工程造价不作调整。

2.4 施工措施费,乙方已在合同造价中统一考虑,不再另外计取。

2.5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合同造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

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试压、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材料价差涨跌等因素,保证合同造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2.6 价差调整:根据甲方编制要求,除人工费土建54元/工日、安装按55元/工日调整外,其他价格均暂不调整。

2.7 甲方限价材料:本包干价及变更部分的甲方限价材材除商品砼可调价外,其它材料为不可调价材料。

2.8 包干范围外工程项目计价依据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建设单位审定的设计变更项目计算工程量, 执行鄂

建2004-15号文颁发的《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凡发生拆除项目、维修项目等必须套用2003年维修定额,进行编制直接工程费,费率按本合同要求不变。各类市政及土建工程取费综合费率为直接工程费的18%(含3.6914%税金), 变更项目中的人工、钢材、商品砼、水泥价差按甲方现行要求计算,变更项目中的管材、井盖等主材施工前乙方必须在施工前七天向甲方报送不少于三家供货单位(含供货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如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经甲方工程部、采购部、预决算部审核签批同意并封样后采购后,方可购买,并将甲方三部门签批的单价作为结算价,市政及土建工程材料价差部分计取2%计划利润(包括材料的正差和负差)及3.6914%税金,其它任何费用及取费不再计取。

2.9 工程结算

2.9.1 结算造价=合同造价+工程指令结算价-减少项目+奖励-罚款+其它。

2.9.2 乙方需在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20天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甲方,每拖延1日,则扣减结算审定造价的0.5‰。结算资料在乙方报送后不得增加,甲方有权对新增的结算资料不予计费。乙方应满足结算核对所需的预算人员、时间、资料等要求,积极配合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核对工作。因乙方原因影响进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2.9.3 水电费结算

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2.10 结算的其他规定

(1). 其他所有构件按现场制作计算,不计取构件增值税。

(2). 本工程如采用商品砼,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2.11 工程款支付:

2.9.1 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甲方付已完工程量的50%;

2.9.2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

2.9.3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完毕(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及相关单位签字验收合格),付至结算总价的85%;

2.9.4半年后一周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2.9.5余款5%为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0

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及时免费维修,如乙方不维修或维修不及时,甲方有权另行安排队伍维修,发生的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2.10 付款凭证:

2.10.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10.2 由监理及甲方代表签署的质量、进度证明、工程量确认证明、验收合格证明;

2.10.3完成工作量报价单;

2.10.4合法税务发票。

第三节工期

3.1 开工、竣工、交付时间

3.1.1 开工时间:2011年月日

3.1.2 竣工时间:2011 年月日

3.1.3 交付时间:2011 年月日

3.2 进度计划

3.2.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编制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2 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在收到甲方提供图纸并经设计交底后5天内提交甲方代表和监理,甲方和监理单位应在2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2.3 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以上规定的节点工期,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2000元/日,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期罚款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2%;可累计扣罚。但如果总工期按期完成,对原节点的扣罚予以补还。

3.2.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要求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进度计划,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3 开工及延期开工

3.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3.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3.4 暂停施工

3.4.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非质量、安全原因),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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