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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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海师办〔2014 〕52 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习年限

第一条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本修读年限,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7 年,专科起点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5 年,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

二、学分结构与课程类别

第二条学分构成及学分计算学分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一)理论课程教学学分:一般课程16—18 学时计1 学分,需较多课外时间训练的声乐、钢琴等课参照同类院校标准核算学分。

(二)实践课程教学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教学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野外考察、艺术实践一般每周计1 学分。

第三条课程类别

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与拓展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课程五大模块,各模块课程又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系列。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为加深、拓宽学生专业基础、技能和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要求

本科专业学生一般应修满155学分左右,不同专业(如理工类、艺术类)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在学分总数上上浮10 %,用以加强学科专业教学。

师范类专业课程类别及学分要求

非师范类专业课程类别及学分要求

各类课程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确定。理论与实践、必修与选修、各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选课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选课原则

(一)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的进程修读课程。

(二)允许跨学院、跨专业选修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知识结构。对有严格先后顺序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修。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内学分数以22 —26学分为宜,

最少不应低于18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2学分。

第六条选课方法

(一)学生应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选课。

(二)由各学院负责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由学院负责实施。各学院在每学期第11周前,组织学生根据培养计划和学院公布的下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进行选课。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选修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否则不予开课。

(三)全校性公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学期第16周,由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公布下学期的《公选课开课计划》,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选课。每个学生每学期选修全校性公选课一般控

制在3门以内。选课人数低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通

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四)选修课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退选或改选。如确有特殊原因者,必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退选或改选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全校性公选课退选后作放弃处理,不得改选或增选;由各学院开设的选修课退选后可改选其它课程。

(五)选定某门课程的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时数达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四、免听、免修和重修、重考

第七条免听

(一)学业优秀,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 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

(二)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书

面申请和提供按自己特点安排的自学计划。经由任课教师面试考核签署意见,教学院长审核,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发给“免听准考证”。

(三)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平时测验,跟班考试(考查),成绩合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办理免听申请。

第八条免修

(一)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培养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二)学生申请免修已修过的课程,须在该门课程开课的第

1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

审查、教学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参加教务处(或委托教学单位)

组织的免修考试,如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准于免修,给予学分并记入成绩档案,注明“免修考试通过”字样。

(三)经批准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

程,如该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给予承认,该课程免修。

第九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和术

科等必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其中如学生确因生理原因完全不能参加体育

课学习或因患严重疾病及受严重外伤,继续体育课学习

中途不能

时,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附属医

院复查,确认免修的期限经所属学院及体育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免修一段时间,成绩按60分计。

免修期满,仍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继续免修手续。

第十条重修、重考

(一)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考核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按规定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二)重修成绩不及格的,可继续申请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在规定学籍年限内仍不合格者,若达到结业标准,按结业处理。

(三)学生所选课程考核初考成绩及格,但认为成绩不理想,本人可自愿申请重考。每门课程重考只受理一次。

(四)重修、重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随低年级进行。某门课程若重修人数较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开设重修辅导班。

(五)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 ”或“重2 ”;重修成绩合格,给予学分。重考成绩按期末考试实得成绩记分,并注明“重考” 。

(六)所有重修、重考、改修、多修的课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成绩考核与课程绩点

条成绩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所有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录,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各门课程(不含重修、重考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讲座期中段考、课堂纪律、学生学习态度等)占20% ,期末考核成绩占80% 。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同一学期所修读的本专业课程与选修外专业的课程或重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于考前10 天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四)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汇总表中只记载一次。学生因考核成绩不合格重修的课程按重修后的成绩记分,并根据重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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