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注意哪些女职工三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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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注意哪些女职工三期规定
一、注意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三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各有多长时间呢?
1、女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
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产假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的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
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
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要注意关于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或者聘用合同。”
3、《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综上,上述法律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这
种保护并不是无限的,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内违反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不受“三期”的限制,仍有权利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首先法律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照顾是应该提倡的。但是对于以处在“三期”为由就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甚至任
意违纪的女职工而言并不能免除其完全遵守与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2)其次,法律规范了用人单位在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
动合同时,做到了有章可循,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的法律风险。
(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是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