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_F_16-102_1992_铁路车辆_耐火性能_材料的选择_适用于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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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标准

NF F 16-102,1992年4月

铁路车辆——

耐火性能-材料的选择-适用于电气设备

南京浦镇车辆厂

二○○一年十月

— 1 —

法国标准NF F 16-102

1992年4月

铁道车辆—耐火性能—材料的选择—适用于电气设备

法国标准化协会总会长于1992年3月20日决定批准,并于1992年4月20日生效的法国标准。

对应:

自本标准批准之日起,就不存在论述相同主题的欧洲文件或国际文件。

概要:

本标准根据其耐火性能,给出了用于铁道车辆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使用的材料的某些选择标准。

描述符:

国际上技术的同义词词汇:

铁道车辆、电气装置、电气安装、耐火材料、挑选、分类、对火反应、耐火性能试验、要求。

修改:

同1988年10月的前版本相比,本标准为便于实施,已在总体上进行了修改。本版本取代1988年10月的版本。

校正:

铁道标准化局(BNCF)出版,15 rue Traversière 75571 PARIS CEDEX 12 tél: (1) 40 19 15 03

BNCF和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发行,tour europe CEDEX 7 92049 Paris la défense tél: (1)42 91 55 55 MIT照相排版92年6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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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标准NF F 16-101给出了在对于其耐火性能进行材料挑选时应选择的方向。该标准首先瞄准了进入客车和驾驶室装配的大尺寸产品。接着,它也考虑到场所里分布相当分散的小尺寸零件。关于涉及到可能部分安装在接待旅客的室内或隔间内,但主要安装在没有用防火隔板把它们系统分隔开的技术场所内的电气设备装置,设有任何明确的指示。

对于这些装置,似乎有必要明确标准NF F 16-101表达的要求,并以提出关于制造的控制执行方向的方式加以补充完整。这是本标准的职责。

本标准由《铁道车辆的标准化——电工技术和电子技术》CG CF20总委员会的《概述和试验》GT CF 20A工作组在1988年10月标准NF F16-102版本的基础上起草。

附录A不是标准的组成部分。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参考文件 (3)

4. 有效性 (4)

5. 专门名词 (4)

5.1 部件 (4)

5.2 电气装置 (4)

5.3 电气设备 (5)

5.4 机车车辆的种类 (5)

6 规定 (6)

6.1 在车辆外部的安装 (7)

6.2 车辆内部的安装 (8)

6.3 在高电压电路非绝缘元件附近使用的材料 (8)

6.4 在封闭外壳内的安装 (9)

6.5 模铸和浸渍处理 (9)

7. 检查 (9)

8. 主要规定的概要表 (11)

附录A:客房铁路网承认的试验室一览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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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本标准补充完整标准NF F 16-101。其目的在于规定本标准对电气设备,尤其是电气装置的应用。

本标准明确了电气设备不同零件根据其确定位置和其质量应满足的最低要求,并指出了与其材料应经受的相一致的检查。

考虑到标准适用的设备和装置的多样性,本标准应被看作是确定要达到的总目标的框架文件。

不过,当出现标准未预料到的情况时,客户和供应商应本着相同的精神,以及与本文件中规定的更好的相近情况相一致的原则作出决定。

当在客户、制造厂商和供应商之间,不管他们是:铁路网、设备厂商、分承买商或分承包商,在制定技术规范和其他定义文件时,本标准应作为指南(见标准NF F 01-310)。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机车运输挂车即非客运挂车的电气设备结构中的所有非金属部件和材料。

特别是以下情况不包括在适用范围内:

—一部分在装饰中起作用的装置(例如,照明灯具等等);

—成为法国铁路标准对象的设备、装置、导线和电缆。关于它们的耐火性能这些法国标准特别规定了试验过程及其批准过程。

—耐火材料,例如陶瓷以及含有或不含石棉的耐火材料产品。

3.参考文件

3.1 法国标准:

NF C20-455 与起火危险有关的试验—试验方法—炽热丝试验和指南(IDT HD 444-2-1-S1,CEI 695-2-1)。

NF F 01-310 铁道车辆—对于执行订单制造厂商和供应商之间技术给付限定界限。

NF F 16-101 铁道车辆—耐火性能—材料的选择。

NF T 51-071 塑料—对火的反应试验—氧指数的测定(IDT-98-ISO-98-4589)。

NF X 10-702 耐火试验方法—烟的弥散—固体材料燃烧或热解散发出的烟的特定光密度测量试验。

NF X 70-100 耐火性能试验—热解和燃烧的气体分析—管式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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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

本标准和标准NF F 16-101共同使用,对于没有参考后者的合同,在合同各方之间达到一致后,本标准可作为指南。

5.专门名词

确定电工装置耐火性能的各种标准化试验及其在本标准框架内的使用需要很好区分它们准备供其使用的部件(或产品)(1),装置,设备和机车车辆。专门名词,以及在以下 5.1至5.3段规定和说明的专门名词用于全部文件。

5.1 部件:

部件具有被动和惯性性质。从标准的意义来说,把它看作是以下物品是合适的:

—或是大量仅有《m》的可燃性材料,即除去任何插入的骨架,导线等等之后。在质量的估计中,不考虑包括在被考虑部件中的所有无机成分。如果它们的质量占到不同成分组成的材料或被考虑的不同成分组成的部件的质量的20%以上,这个概念会延伸到纺织或不纺织的不可燃纤维。

—或是由这种相同材料组成的多种元件的集合产生的大量仅有《m》的可燃料材料,这些元件,比如相同的或对称的或具有不同形状的元件,并列在有限的空间。应按照它们的性质,把元件看作并列在一个、二个或三个方向,元件的正面在水平面上测出至多《H》mm的间隔,或在垂直平面上测出至多《V》mm的间隔(见以下注意)。

在一种或另一种情况下这样规定的可燃性部件应接受相同的规则,简言之,在整个文件中,它被称为部件。在确定质量时,包括在材料中的不同的色彩或不同的无机物数量的比例不足以认为部件是不同的材料。

注意:

在期待规定时,可暂时考虑《H》=10mm,《V》=20mm。

5.2 电气装置:

从本标准的意义来说,电气装置是一个基本实体,不管使之运转的控制和功率是什么,该实体完成一个或多个单一的,带电的,电机的或电子功能。

本标准适用的有关元件应在电气装置定义的技术规范中提及,如果一份这样的文件存在的活。

(1)标准NF F 16-101考虑到小尺寸的物品(7.2.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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