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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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

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

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

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

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评价:

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年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

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泰始律》267年

评价: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特点:

1.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2.“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晋律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

3.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形。

4.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5.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开皇律》581年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

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

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

3.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4.继承发展。《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唐律疏议651年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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