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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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
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
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
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
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评价:
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年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
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泰始律》267年
评价: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

《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

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

《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

《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特点:
1.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2.“纳礼入律”,“礼律并重”。

晋律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

3.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形。

4.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5.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开皇律》581年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
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
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刑罚简明宽平。

确立封建制五刑。

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

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

3.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4.继承发展。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唐律疏议651年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
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特点:
1,礼法合一: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

2,科条简要且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如在自首、类推原则上的确定。

评价: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宋刑统》963年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後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①变更了刑罚制度。

《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

②增设了新的条目。

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户绝资产”条。

此条采自唐之《丧葬令》
③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

元典章1322年
《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

《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内容:
《元典章》分《前集》与《新集》。

《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
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

其下还有分目。

《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

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评价:
《元典章》虽然是地方官员编定的,但《元典章》还是有一些成就的,并对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影响。

例如,以六部作为划分法规的形式,创新了编纂体例,这直接被《明律》所继承。

此外,《元典章》中附加的五服图也被《明律》采用。

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元朝地方官员的实用性编纂方式在中国法律的编纂形式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元典章》具有很大的史料价值:《元典章》可以印证《元史》和其他史籍中的许多记载;《元典章》可以补充其他史料的不足;从《元典章》中可以了解元代各级政府处理政务的具体过程,尤其是能够了解皇帝听政的大致情况。

《明大诰》
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三方面的内容:
①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

②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

③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

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特点:
①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

刑。

③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

④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意义: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

明太祖原想通过颁行“大诰”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由于“大诰”倡导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就理所当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对;朱元璋死后不久,就被其继承者所抛弃。

清末修律
主要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意义:
1.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钦定宪法大纲》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所特有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宪法性文件并且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关于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权更加漫无限制。

[《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君主)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国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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