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技术贸易资格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技术贸易资格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厦门市科技局时间:2011-05-18查看次数: 234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技术贸易,认真落实国家及地方扶植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厦门地区设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适用本办法。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配套经营等活动的各类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所属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申请技术贸易资格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5%(也不得少于4人);企业负责人必须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包括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

四、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技术设施与条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六、注册满半年,其技术性收入须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今后逐年提高。(技术性收入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出口、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中试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部分)。

第四条凡技术贸易机构领取《技术贸易资格证》后,可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在税收、奖励、信贷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是《技术贸易资格证》的管理机关,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技术贸易资格证》的发证、年检和管理工作。

《技术贸易资格证》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办资格证程序:

一、申请办理技术贸易资格证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和有关证明:

1、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 (可向市科技局索取或网上下栽);

2、章程(指具备法人资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命书;

4、机构人员花名册;

5、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及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6、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全部材料及证件后,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发给《技术贸易资格证》,并给予公告。

第七条《技术贸易资格证》原则上每五年换证一次,技术贸易机构停业后,资格证应随时交回市科技局注销备案。

《技术贸易资格证》若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如损坏,必须说明理由,书面申请,经审批后补发新证。

第八条《技术贸易资格证》正本悬挂,以便监督管理机关随时检查;副本用于购买专用发票及年检。

第九条《技术贸易资格证》只限本单位开展技术贸易活动时使用,不得外借、转让、涂改或伪造。

第十条技术贸易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住所、经济性质等事项到原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手续后,到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技术市场办公室)办理《技术贸易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年检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于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日为期十天时间进行年检;

二、技术贸易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技术贸易机构年检报告书"及单位技术交易活动工作总结;

三、对技术贸易机构提交的材料,市科技局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年检证明,并予以公告;对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年检材料的,市科技局将注销其《技术贸易资格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对所发证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凡不具备技术贸易机构条件的单位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吊销《技术贸易资格证》,凡被吊销《技术贸易资格证》的单位不再按技术贸易机构对待,不能享受国家及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被吊销《技术贸易资格证》的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技术贸易资格证》。

第十三条取得技术贸易资格证的新办单位或通过年检的技术贸易机构可持《技术贸易资格证》副本及单位证明到市地税局购买"厦门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开展技术贸易活动须凭经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办理的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及开具"技术交易专用发票",并经税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国家或地方在税收、奖励、信贷或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取得技术贸易资格证的技术贸易机构一年内不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市科技局有权收回该机构的《技术贸易资格证》。

第十六条凡未到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贸易机构,不予年检。

第十七条技术贸易机构领取《技术贸易资格证》和年检证明,应交付公告等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发的《厦门市技术贸易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