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医院的生死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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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规定,血站是唯一的合 法的采血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 自行采集血液
案例: 邓某26岁,怀孕6个月,一天晚上,邓某突然感到腹 部绞痛,丈夫马上把他送到附近镇级医院治疗,经医 生诊断,邓某子宫出血,情况严重,需要马上作手术, 由于邓某失血过多,要输血,可当时医院库存的血液 已经被前一位伤者用完,代血浆也没有了。医院立即 打电话到中心血站,血站马上派人送血过来。由于血 站离医院较远,2小时过去了,血液还没有送到,此 时邓某已经晕过去,不省人事。医院告诉邓某的丈夫, 如果不马上输血,邓某会死在手术台 上。邓某的丈夫 非常焦急,提出让他来输血给邓某,他的血型与妻子 的血型相同,医生以医院不能私自采血为由拒绝。
医院的生死抉择
“血荒”给患者带来痛苦
2011 年 5月 4日,永州市冷水滩区的一位肝癌患者 不幸去世。仍然深陷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的患者丈夫 陈先生,提起妻子没得到最好的治疗仍是心痛不已。 他说妻子患肝癌晚期,4月中旬,最后一次到永州市第 四人民医院住院,因血小板低引起鼻孔大量出血,需 输血小板。医生给患者开出了输血申请。但陈先生打 电话到永州市中心血站时,对方却答复没有血小板供 应。陈先生只得眼睁睁看着亲人在痛苦中挣扎。
医院的做法引起众多的议论: 有人认为医院这样做是按规章制度办事, 《献血法》规定,血站是唯一的合法的采 血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集血液, 医生救人,也不能违法。
有人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 扶伤,应尽一切办法去救人,《献 血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无 非是为了保障用血安全,保障人民 的生命健康,当执行《献血法》的 规定会导致患者死亡时,应撇开献 血法的规定,果断输血救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患者病危的 时刻,如果医院违规用血造成后果, 医院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医院不顾患 者家属要求,坚持原则,按部就班进 行常规验血工作,规避法律风险的动 机并不难理解。
但是,在法律之外应该还有道德 与人性。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 生不能因为坚持原则,眼睁睁看着生 命消失。当抢救生命与法律发生冲突 时,医生到底该何去何从?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 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 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家属苦求,患者生命体征微弱,生命 等得及数小时的验血程序吗?
而且从法律实践看,如果医院在 紧急情况下,违规输血抢救患者,尽 管与《献血法》冲突,但是与法律上 “紧急避险”的情形吻合。按照刑法 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 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 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邓某的生命安 全; 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 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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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明确规定,血站是唯一的合法的采 血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集血液。邓 某的丈夫苦苦哀求,并立下协议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自己承担,与医院无关,但医院认为这 样的协议违法法律是无效的,医院要冒很大的 风险,不同意邓某丈夫的请求,导致邓某输血 不及时而死亡。
是尽一切办法救人, 还是 若为规定故,生命皆可抛
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 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
对于此案件,我们认为医院应该 认识到生命诚可贵,医生应该全力抢 救病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 法律与社会正义(道德)之间的 关系是法哲学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问题,法律必须依靠道德的支持才能 得到普遍的推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 严却又损害他人利益,这违背了正义 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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