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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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唐德华主编《合同法案例评析》,人民
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4页。
周某为周某芳夫妇的养女,周某与养父 母商议自己婚事时,周某芳夫妇答应在 举行婚礼时当众赠给周某金项链1条、金 戒指2枚和金锁片1个。后周某办理结婚 登记后,趁养父母去乡下探亲之际,擅 自将周某芳收藏于箱内的上述金首饰拿 走。



A.《合同法》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 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B.《合同法》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 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点评: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本案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文 念育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合 意。不论文念育此举真意何在,由于龙 尾荃当时并不知道这一事实,欠缺接受 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一 审认定是错误的。


该存款是否属于遗赠?---参考《继承法》 尽管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 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但遗赠 须采遗嘱方式,而本案中文念育并非在 遗嘱中将该存款赠与龙尾荃。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二审法院将其 界定为实践性合同,是不正确的。

作为前期投入,将自己原有房屋拆除,进行了 初步建设整理。但在约定刘玉河支付捐款时间 到期后,刘玉河由于公司资金短缺,没有按时 支付,但保证1个月后将资金全部到位。但在1 个月后,由于经营状况恶化,刘被解除了经理 职务。北京天水公司以捐款协议是刘玉河个人 以公司名义签定为由,拒绝向王捐款。而王老 师的房子早已拆除,一家人借住在朋友家里已 3月有余,且无力再自行投资将房子盖起来。 无奈,王只好起诉要求北京天水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7:

刘玉河老家地处山区,经济落后。刘小时家境 贫寒,但学习很好。他最终能够考上大学,多 亏其小学王老师的无私帮助。大学毕业后,刘 成了北京天水公司的经理。一次回家探亲,看 到王老师一家仍然住在破旧的房子里,刘决定 为王老师做点事。他主动向王老师提出以公司 名义向其捐赠5万元建新房,并双方就具体建 设计划和工程进度作了详细的约定。此后,王 老师向银行贷款1万元




该案曾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文念育生前以龙尾荃的名字在银行存款4000 元,证明将此款赠与给了龙尾荃,该款的所有 权应属龙尾荃,应支持原告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赠与关系的成立是以赠与人将 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已实际接受为条件 的。龙尾荃未实际拿到文念育以其名字存的款, 该赠与行为未成立,龙的主张不予支持。 如何评价一、二审裁判?

周某芳发现后,要求周某返还,周某却 说:“你们说过,首饰作为我的结婚礼 物,这首饰归我所有。”母女因此事闹翻。 周某芳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金首饰, 并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芳允诺在周某 婚礼上当众赠与金首饰,是一种附期限 的赠与,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周某


无权要求周某芳履行义务,对金首饰也 不产生所有权,故周某擅自拿走金首饰 于法无据,周某芳返还请求应予支持。 思考:在所附期限到来时,周某是否还 有权要求周某芳履行义务?
合同法分论之二:赠与合同

一、概述 1.概念(重点)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185条

2. 性质(重点) (1)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2)诺成性、无偿性、单务性、非要式 性。

案例1.---《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4页.

抛开本案,这4000元存款如何处理? 作为遗产由文念育法定继承人继承. 另外注意与前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参阅《婚姻法》

案例2:赠与财产处理.doc
3 .分类




(1)附条件(包括附义务)赠与和无条 件赠与 案例3: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能要回 吗.doc (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 义务的赠与 (3)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即时赠与、 附期限赠与)


作业: 1.注意区分“赠与”与“商业贿赂”的 界限。——参见:刘言浩《析一起赠与 合同纠纷案》,载《民商法学》2002、 7期。 2.注意婚姻法、继承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刑法中与赠与合同有关的内容。



参考资料: 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 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袁兆春主编《合同法学》上海三联书 店2004年版。 3 .《司法考试配套试题》


但次日组委会未收到转账支票。3日后, 组委会派人到某公司落实捐赠款兑现的 事,某公司经理说自己当时纯属一时冲 动,不能按50万元兑付,最多只能给10 万元。组委会坚持要某公司兑现50万。 双方协商不成,组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组委会能否要求某公司支付50万 捐赠款?某公司可否撤销赠与?
2.赠与的法定撤销



2.履行拒绝与赠与之撤销的比较 (1)撤销权为形成权;赠与履行拒绝权为抗 辩权。 (2)撤销权的行使有溯及力;拒绝赠与抗辩 权只能在赠与的标的物尚未交付以前行使,且 不具有溯及效力。 (3)撤销权的行使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 忘恩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而拒绝赠 与履行,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境中的赠 与人,平衡双方利益。

原告龙尾荃为文念育之姨母,文念育与 梁应春经调解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在 一起生活,一起从事经营活动,经济收 入也未完全分开。此期间,文念育以龙 尾荃的名字在银行存款4000元(定期1 年),但龙尾荃不知此事。后文念育遇 车祸死亡,在清理文念育的遗物时,
龙尾荃发现文念育的一个记帐本上记有 以她的名字存款4000元的内容,认为此 款是文念育生前赠与她的,便向梁应春 索要该存折。梁以在龙尾荃名下的存款 仅是借她的名字存款而已,加以拒绝。 龙尾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应春交付 存折。 问:该案如何处理?


(三)履行拒绝(重点)
《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 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 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立法理由: 赠与合同单务、无偿性质;济危扶困的道德传 统;情势变更原则。 即使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若 出现上述情况,亦可拒绝履行。




1.构成要件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 生活。 (2)该种事实必须发生在赠与合同订立 之后、尚未履行之前(至于何种原因造 成,在所不问)。 (3)赠与人须负举证义务,并应向受赠 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明确表示。
注意: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 违反义务的场合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189条. (2)瑕疵担保责任 ①附义务限度内 ②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

案例4

于某在外地工作,因继承得到故乡房屋3 间。同在外地工作的邻居孙某打算退休 回老家生活,就与于某协商购买他继承 的3间老屋。于某考虑3间破屋值不了几 个钱,不如提出让他出1万元赞助一下村 里的小学,就将房屋赠送给他,这样在 家乡也落个人情。双方就此谈妥,并约 定由村委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6---选自郭明瑞等《合同法学案例教程》P168. 某市电视台为支援抗洪救灾,组织了一场大型 募捐义演晚会。在晚会现场直播时,晚会组委 会公布了捐赠热线,号召单位和群众捐款。某 公司随即发来传真,称:为弘扬抗洪精神,支 援灾区建设,我公司自愿捐款50万元人民币, 转账支票明日送到组委会。晚会主持人立即在 电视上向广大观众公布了这一消息,并代表组 委会和灾区人民向某公司表示感谢。
三、赠与合同 的终止


(一)终止原因 1.履行完毕 2.当事人死亡或法人资格消灭 3.双方协议解除合同 4.赠与人等行使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和 法定撤销) 5.履行拒绝---《合同法》195条


(二)撤销赠与(重点) 1.赠与的任意撤销
《合同法》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第一,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 手续。 第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 第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4)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 特种赠与大致包括:公益捐赠(捐助)、 附条件(包括附义务)赠与、履行道德 义务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定期给 付赠与、死因赠与。

4.赠与的社会意义(略)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资格 2.形式要求 3.效力(赠与人义务) (1)交付义务 思考: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意外灭失,赠 与人在未行使或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下,是否应向受赠人承担违约责任?


孙某依约将1万元寄给了村小学,村委会 也协助将于某的房屋登记到孙某名下。 孙某办完退休手续回到家乡,发现3间老 屋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于是要求于 某出钱维修一下。于某则讲,房屋是赠 送的,又不是卖的,自己未得1分钱,不 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请问:于某应否出钱维修赠送的房屋?

《合同法》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 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于 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为附义务(附负担) 的赠与,于某应在1万元限度内对房屋进 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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