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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非法集资案例
前面我们共同学习了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 律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学习分析非法集资案例,更进一步 加深对非法集资的了解。
一、吴英非法集资案
(一)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 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 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 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 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 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 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 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 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 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 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 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吴英非法集资案
(三)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 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 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 全部财产。
二、金利斌非法集资案
二、2011年4月13日,惠龙公司老板金利斌以公 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 焚,当时曾震惊全国。
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 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相关法律条款
一、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最新特征
(一)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 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 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 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 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 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 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 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 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 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 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 ;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 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 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
(一)据报道,金利斌身后留下的债务数额,从 案件初期的12亿元达到最终认定的24亿元。法院 审判资料显示,从2004年至案发,惠龙公司共向 1925名个人或单位以出具融资券或签订借款合同 的方式吸储,共吸收公众资金22.25亿元,向国有 金融机构贷款2.17亿元,两项合计融资24.42亿元。 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资料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 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 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 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 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金利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集资案
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 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 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一、吴英非法集资案
(二)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 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 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 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 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2011年 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 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 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 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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