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清泉贿赂海关人员进行走私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清泉贿赂海关人员进行走私案
「案情」
被告人:吴清泉,男44岁,福建省晋江县人,1978年去香港定居,1988年2月1日被逮捕。1987年4月和7月间,被告人吴清泉先后与港商李××、陈××密谋,采取“报空车”的方法走私棉纱到香港,由吴清泉找文锦渡海关人员协助走私。随后,吴清泉通过行贿收买了原文锦渡海关人员陈学儒(已判刑),在陈学儒的配合下,共走私棉纱吨出境,其中一车吨棉纱在出境时被查获,走私棉纱共计价值人民币121412元。事后,吴清泉从李××处收取港币35000元,用以向陈学儒行贿港币30000元,自得港币5000元。1987年6、7月间,吴清泉与香港走私分子刘永明、陈定安(均另案处理)密谋,采取报玩具配件进关的方法走私香烟入境。吴清泉买通了文锦渡海关人员林峰(已另案判处),在林峰的配合下,先后三次走私进口香烟1460箱,价值人民币219万元。事后,吴清泉从刘永明、陈定安处收取港币10万元,用以向林峰行贿港币69000元,自得港币31000元。1987年1月至9月,吴清泉将港商蔡××等人按照来料加工合同从香港经文锦渡入境的尼龙布等原料,未加工出口,在境内直接倒卖。吴先后22次分别通过原文锦渡海关人员陈学儒、胡少坤、陈鹏辉(均另案判处),将250张假的货物出境报关单核销,共计核销尼龙布2620XX1码、里布800031码、尼龙布服装6307打、拉链吨、挂历45728本,价值人民币共计21973197元。吴清泉个人非法获利港币879379元。另外,吴清泉还利用蔡××等人的钱,向胡少坤行贿人民币464405元、港币578000元,向陈学儒行贿港币25000元及实物折款人民币5200元,向陈鹏辉行贿港币33000元。1985年7月至1986年10月,吴清泉与港商许××、施××密谋,对来料加工应出口的尼龙服装采取“多报关少出口”的方法进行走私,同时采用行贿方法收买原文锦渡海关人员杨宝生、张凡、曾兆强、刘兵(均已判刑),先后在杨宝生等人的配合下,将十九车次多报少出的尼龙服装走私出境。吴清泉非法获利港币45000元;并用许××的钱,向杨宝生、张凡各行贿港币20XX元,向曾兆强行贿人民币510元、港币5000元,向刘兵行贿人民币14320元、港币56000元。1985年7月至1988年1月,被告人吴清泉先后八次为香港走私分子的车辆被海关查扣,向文锦渡海关人员李柱忠(免予起诉)说情,要求从轻处理,先后向李柱忠行贿人民币(含实物折款)20800元、港币25000元。此外,吴清泉还向海关人员杨宝生行贿“山水”牌音响一套、“日立”牌十八寸彩色电视机一部、“本田”牌摩托车一辆,
折款人民币11510元。综上,被告人吴清泉参与走私货物价额人民币24284609元(未含多报少出的走私数额),从中非法获利港币960379元;向他人行贿港币825000元、人民币现金及实物折款567625元。案发后,吴清泉能主动交代参与走私和行贿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检察机关查获吴清泉个人财物有港币3500元、旧小汽车1辆、劳力士牌手表1块、金戒指2个、房屋1套;追缴赃款人民币46万元、港币元。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清泉与不法港商共谋后回到内地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从中获得巨额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吴清泉在走私过程中,向海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吴清泉能主动交代参与走私和行贿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能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折抵死罪。该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0年11月8日判决:对被告人吴清泉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被告人吴清泉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吴清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本人不是主犯,不能承当走私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清泉多次参与不法港商的走私犯罪活动,并向海关有关人员大量行贿,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未认定吴清泉负走私的全部责任,也未认定他是主犯。吴在被拘捕后,虽能坦白交代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但他的罪行特别严重,功不抵罪,对吴清泉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该院于1991年2月21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复核,于1991年10月15日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吴清泉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