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暂行)[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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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自然基金”)的管理水平,发挥其对我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稳定人才队伍的作用,提升我区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19号)、《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7〕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自然基金”纳入到年度科技计划范围。设“自然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负责“自然基金”的受理、审查、立项和结题验收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对“自然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监管。项目实施的依托单位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申报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

第三条基金办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规划与重大战略需求,编制“自然基金”规划和申报指南。“自然基金”优先资助与我区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自然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西藏”的方针,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实施。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五条“自然基金”依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申请人申请自治区基金项目;

2.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3.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团队的实施时间;

4.配合基金办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人事关系隶属自治区的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自然基金”。

1.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或与依托单位有相关关系的;

2.具有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或经历;

3.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不超过50岁,且必须是申请项目的负责人;

4.引进的硕士及以上人才应优先予以资助。

第七条关于“自然基金”的限项或限制规定。

1.有在研“自然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能申请新的项目,已申请结题的除外。

2.每人每年只能申请1项,并可同时参与申请2项,申请和参与申请总数限3项。

3.每个申请项目的人员组成不超过5人。

4.有在研国家级或自治区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申请,当年应结题的除外。确需申请者,须做出如下说明与承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1)申请本项目的充分理由(非立项依据),并由依托单位进行审批,并报基金办备案;(2)在任务书签订时限内保证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且以“自然基金”研究内容为主开展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须以“自然基金”为第一资助予以标注。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5.其他有关限项规定的。

第八条“自然基金”的评审原则为:申请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原创性,方案具有可行性,团队具备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预期成果具有为进一步应用研究提供基础的属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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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科技人员联合申请。联合申请时应确定1名申请人,联合申请单位不超过3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十条申请人应按项目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向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与科技厅签订联合基金协议的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组织项目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将拟资助项目报基金办备案;其他单位则负责将申请项目审核初评后统一报送至基金办,由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十一条每年5月发布下一年度“自然基金”申报通知和指南,6月进行立项评审,7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结束后下发立项通知,8月下旬签订项目任务书。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四章立项与实施

第十二条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拟立项“自然基金”项目,项目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自接到立项通知15天内,按要求签订任务书,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将不予受理。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复审和备案。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三条“自然基金”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5-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15-20万元。每年立项资助的重点项目不超过总项目数的20%,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与科技厅签有联合基金协议的单位,可根据协议安排项目类别,单位自筹资金设立的重点项目不计入上述规定。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四条基金办根据当年财政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经费;依托单位须按规定和任务书进行项目管理、监管经费使用,但不能从“自然基金”项目中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须按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原始记录,做好过程管理。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第十六条“自然基金”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负责人、依托单位及任务书内容。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需由负责人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以红头文件报基金办审核、备案或作出处理。项目实施中若因客观原因需中止或终止的,按上述程序解决。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十七条“自然基金”项目实施年限为1-3年,具体实施时间根据研究内容确定,自立项通知下达次月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导致难以在任务书限定时期内完成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应在结项前2个月向依托单位提交延期申请(需写清缘由),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基金办备案。项目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延期1次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则按结题处理。按结题处理的项目负责人限其3年内不能申报自治区的任何科技项目。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在任务书限定实施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与科技厅签订联合协议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协议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基金办报送验收材料和验收总结,基金办进行复审和备案,并印发“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结题)证书”。其它依托单位对验收材料审核后,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基金办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发放验收(结题)证书。验收合格的项目,基金办将根据情况编写年度“自然基金”成果汇编,该汇编将发给各依托单位。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后按上述程序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则予以终止,被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限其3年和1年内不能申报自治区的任何科技项目。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第十九条“自然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发表时须予以标注,格式为“西藏自治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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