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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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中,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也是会计人员的(A)。
A.义务B.责任C.成绩D.工作答案解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D )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A.专人执教B.一对一C.不得兼职D.专兼职结合答案解析: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师资要求(见第十七条)规定: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3.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A )起施行。
A.2018年7月1日B.2018年12月31日C.2019年1月1日D.2019年4月1日答案解析:新的继续教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B)管理制度。
A.学时制B.学分制C.脱产制D.全日制答案解析:《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该机构为(B )。
A.会计师事务所B.第三方评估机构C.当地教育局D.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答案解析:参见制度监督与质量(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1)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2019年河北张家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6月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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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河北张家⼝2019年开展会计⼈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会计专业技术⼈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员应当在2020年6⽉底前完成。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继续教育时间 河北张家⼝会计专业技术⼈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未在当年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次年6⽉底前通过络继续教育⽅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员应当在2020年6⽉底前完成。
⼆、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员需要在我省进⾏会计⼈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站会计服务栏⽬公布)。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内容按照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专业科⽬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包括会计专业技术⼈员从事会计⼯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员可⾃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第⼗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授教育、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五、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实⾏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般不少于60学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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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青财会字〔2019〕1159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159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已印发,为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纳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亦须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到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内.三、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2019年度的培训课程已开通,课程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全年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8080/qhcms/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四、今年,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开展,我厅已发布公告,要求省内所有会计人员进行重新采集信息,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将无法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也无法办理其他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0df07a8844769eae009edb4.png)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一、判断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4.00分,共60分)1、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但现在不从事会计工作,就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4、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信息管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7、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程培训不能算作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8、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工作需求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11、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情况,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担下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资格。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答案(一)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答案(一)](https://img.taocdn.com/s3/m/0d9631aaa26925c52dc5bf04.png)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试题答案选择:1、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
A、及时B、真实C、可靠D、完整正确答案:BCD2、《指导意见》指出要把()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X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A、激励B、惩罚C、教育引导D、监督正确答案:C3、会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将列入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的有()。
A、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B、做假账C、挪用公款D、贪污正确答案:ABCD4、《指导意见》指出应该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A、升职加薪B、岗位聘用C、考核评价D、绩效考核正确答案:BC5、下列选项中,属于小企业快要素的是()。
A、净资产B、支出C、资产D、负债正确答案:CD6、小企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
A、持续经营B、会计主体C、会计分期D、货币计量正确答案:ABCD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体现了()原则。
A、实质重于形式B、重要性C、谨慎性D、可理解性正确答案:A8、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有()。
A、实收资本B、资本公积C、盈余公积D、未分配利润正确答案:ABCD9、小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作用不包括()。
A、弥补亏损B、转增资本C、扩大小企业生产经营D、对外投资正确答案:D10、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有()。
A、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B、预计净残值C、使用寿命D、累计折旧正确答案:ABC11、以下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应计提折旧B、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C、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D、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正确答案:BCD12、以下不属于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是()。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a5c821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29.png)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3fe37e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f2.png)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2.14
•【字号】云财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19〕1号
各州、市财政局、入社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等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eb2c13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3b.png)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财会〔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公需课30学分(课后习题及限时考试)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公需课30学分(课后习题及限时考试)](https://img.taocdn.com/s3/m/a8c6312ccc7931b765ce15f9.png)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6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5学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9学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讲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的会计法律制度不属于2018年颁布的是()。
A.《会计人员管理办法》B.《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C.《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代理记账管理办法》A B C D答案解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2016年颁布。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二讲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年以上经历。
A.1B.2C.3D.5A B C D答案解析:《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是()。
A.会计机构负责人B.总账报表C.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D.会计机构内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A B C D 答案解析: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学分。
A.90 B.100C.110D.120A B C D 答案解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a6b61a9b4daa58da0114acb.png)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百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度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版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权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af81f2d0b4c2e3f56276306.png)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169c282b160b4e767fcfab.png)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ꎬ 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ꎬ 不断 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ꎬ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和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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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关宏锐Biblioteka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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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078fa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f9.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11•【文号】人社部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
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
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2019年管理会计师纳入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体系
![2019年管理会计师纳入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05de02970975f46527d3e1c2.png)
2019年管理会计师纳入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学分体系
2019年7月24日,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关于“继续教育形式”条款中明确指出:财政部部属事业单位培训为方式之一。
具体表述为:为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社团)等在开展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起,我省会计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会计相关内容培训的,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长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学分登记或由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平台上自行申请学分抵减。
以上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包括: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
自2015年以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受财政部委托研究《中国企业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国企业管理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和《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同时,按照财政部相关领导的指示,陆续推出涵盖初、中、高、特四个级别的管理会计师能力认证体系,构建了符合国情,
适应企事业单位需求的人才培养机制与评价标准。
另外,协会还通过主办《中国管理会计》杂志、举办中国管理会计论坛、沙龙、大讲堂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管理会计,为中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及管理会计应用贡献力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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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第一章
总 则
( ) 全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规划; 一 制定 ( ) 二 制定全 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制度; ( ) 三 制定全 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大纲 ;
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会 计 人 员所在单 位 应 当遵循 教育 、 考 核 、 用相 结合 的原 则 。 持 、 促 并组织 使 支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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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关 于印 发 《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规 定 》 会 的通 知
财 会 【0 1 号 2 6 0 1 9
市 财 政 厅 ( )新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财 务 局 : 局 。
20 0 6年 1 月 2 1 0日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 局 。 铁道部 、 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放军总后勤部 、 警部队后勤部 , 解 武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划单列 计 为 了贯 彻落实《 会计法》 关于“ 会计 人员应 当遵守职业道德 , 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 员的教育和培训工 作应当加强” 的规 定, 一步推 进 进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工作, 我部根据《 会计 法》 会计从业 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 2 和《 ( 6号) 制定 了《 ,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 予印 ,
第一条
为推 进会计人 员继 续教 育科
( ) 织开发 、 估 、 四 组 评 推荐全 国会计 人 本单位 会计人 员参加 继续教 育 。保证学 习 会计 队伍 。 提高 会计 人 员专业 胜任能力 。 根 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时间 。 提供必要的学 习条件 。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会计 法》 会计 从 业 和《 ( ) 织全 国高级会计人 员培训和 会 五 组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资格管理 办 法》 财政部 令 第 2 号 )的规 ( 6 计人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定。 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会计人 员享有参 加继续教 育 ( ) 导 、 促 各地 区和 有关部 门会 六 指 督 第二条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必须 紧密 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 的义务 。 计人 员继续教育工作 的开展 。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 第九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 的对 象是 第 五条 各省 、 自治 区、 辖市 、 划 直 计 筹规划 。 分类指 导 。 强化服务 。 注重质量 。 全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 员。 单列市 财政 厅 ( ) 局 负责本地 区的会计人 员 面推进 会计人 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 第 十条 会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分 为 高 继续教育 的组织管理工作 。 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级、 中级 、 初级三个级别 。 ( ) 一 依据全国会计 ^ 员继续教育制度 。 第三条 会计 人员继续教 育应 当遵循 ( )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一 高级 制定本地 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下列基本原则 : 取得或 者受聘高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 ) 二 制定本地 区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规 ( ) 为本 。 一 以人 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员 ; 划并组织实施 ; 业发展 趋势 和会计 人员 从业基 本 要求 。 突 ( ) 二 中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 ) 定本地 区各级财政部 门对会 计 三 确 出提 升会计人 员专业胜任 能力 。引导 会计 取得或者 受聘 中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人员继续教育 的具体职 责和管理权 限 ; 人员更新知识 、 拓展技能 。 提高解决 实际问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 员; ( ) 四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 题 的能力。 ( ) 三 初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续教育教材 。 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 、 ( ) 二 突出重点 。 提高 能力。会计人员继 取得或 者受聘初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推荐的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续教 育面向会计 队伍 。 创造 人人皆 受教 育 、 称) 的会计 人 员 。 以及取得会 计从业 资格证 ( ) 织本地 区各类会计 人才培训 和 五 组 人人皆可成 才的环境 。全 面提高会计 人员 书但未 取得或者受 聘初级会 计专业技 术资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整体 素质。同时 。 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 格( 职称 ) 的会计人员 。 ( ) 导、 六 指 监督 本地 区会计 人 员继 续 和提高综合 能力培训 。进一步改善会 计队 第 十 一条 会 计人 员每 年 接 受 培 训 教育工作 。 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 伍人 才结构和知识 结构。 ( 面授 ) 的时间累计不应 少于 2 小 时。 4 第 六条 中共 中央直属机 关事务 管理 ( ) 指导 。 三 加强 创新机制 。在统 筹规划 会计人 员由于病假 、 在境外 工作 、 育 生 局、 国务 院机 关事务 管理 局 、 道部 、 铁 中国 的前提下 。 有效 利用各 方面 教育资源 。 引导 等原 因 。 无法在 当年完成接 受培训 时间的 。 人民武 装警察部 队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 放 社 会办 学单位 参 与会计 人才继续 教 育 。 并 可 由本 人提供合理 证明 。经 归 口管理 的 当 以下 简称 中央主 管单位 ) 比照 不断创新继续 教育 内容 。改进 继续教 育方 军总后 勤部( 地财政 部 门或 中央 主管单位 ( 以下 简称 继 式, 提高继续教 育质量 。 步形成政府 部门 会计 从业资格 管理 体制 ,分 别负责 中央在 续教育 管理部 门 ) 逐 审核确认 后 。 其参 加继续 铁 中国人 民武 装警察部 队 教育时 间可 以顺延至 以后年 度完成 。 规划指导 、 社会 办学单位积极 参与 、 用人单 京单位 、 路 系统 、 系统 、中国人 民解 放军系统 会计人 员继 续 位支持督促 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 内容与形 式 教育 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中央主 管单位组 织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 第 十二条 会计 人员继续 教育 的内容 第四条 财政 部负责全 国会计人 员继 的职责 。 比照本规定第 五条执行 。 主要 包括会 计理论 、 策法 规 、 务 知识 、 政 业 续教育的管理。 第七条 会计人 员所在单位 负责组 织 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2019年福建泉州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福建泉州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福建省财政厅](https://img.taocdn.com/s3/m/201cbcc4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ba.png)
【导语】2019年福建泉州会计继续教育登录⼊⼝为福建省财政厅,考⽣2019年9⽉1⽇⾄2020年6⽉30⽇进⾏培训,祝⼤家早⽇取得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员需进⾏信息采集后参加继续教育
2019年开始,继续教育名称由“会计⼈员继续教育”变更为“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对象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员变更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
由于参加继续教育⼈员及对象发⽣改变,我省已对原福建省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进⾏升级改造,鉴于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记录需在“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员信息管理系统”上进⾏登记,因此,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员需在完成会计专业技术⼈员的信息采集⼯作的基础上才能进⾏。
⼆、开展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作时间
根据我省信息采集的进度、继续教育内容的修订情况,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络和⾯授⽅式)⼯作时间统⼀规定如下:
1.2019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19年9⽉1⽇⾄2020年6⽉30⽇(原《关于2019年度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会[2018]18号)安排的2019年5⽉1⽇开始的2019年继续教育时间作出上述调整)。
2.鉴于会计⼈员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原因,2018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员可于2019年9⽉1⽇⾄2019年12⽉31⽇通过络继续教育的⽅式补参加2018年度会计⼈员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补登记为2018年度的继续教育)。
3.2020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0年1⽉1⽇⾄2020年12⽉31⽇。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9修正)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2a2930a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83.png)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7年10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育规划。
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4f4902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f.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
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
经市财政局、主管财政部门同意,2019年相关网络机构将开展“线上学习、线上测试”试点。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0df07a8844769eae009edb4.png)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试试题答案一、判断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4.00分,共60分)1、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但现在不从事会计工作,就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4、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信息管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7、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程培训不能算作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8、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工作需求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11、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情况,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担下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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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