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导客渠道代理合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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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绿城-玉兰花园”项目场外分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 长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东街1088号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为“长兴县绿城-玉兰花园”住宅项目(下称“本项目”)之开发商,乙方为具有合法房地产销售经营资格的专业公司。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之导客渠道代理商,双方协商,本着发挥各自优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代理期限

2015 年月日起至2015 年月日止。在本合同期满前的一周内,双方应就后续安排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者,则签订新的导客渠道代理合同;如未达成一致者,本合同到期后,合同关系自动终止。

2.代理范围

2.1 委托物业为“绿城-玉兰花园”地址: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东街1088号,本项目名称变更并不影

响本合同之效力。

2.2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2.3 本合同的履约范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尚未预售或未出售给第三方的该物业内的商品

房,具体可售物业清单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3. 甲方责任

3.1 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该项目具备房地产合法销售的条件,并向乙方提供项目

的相关销售资料,同时确定甲乙双方项目对接负责人。

3.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客户应予以积极配合接洽,甲方应指定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配合乙

方的推荐介绍工作,对乙方推介的客户进行楼盘介绍、讲解工作;并且甲方负责签约、

登记、按揭、交房、办证等售后服务工作。

3.3 甲方负责该项目的销控工作,该项目的价格、房型或数量等有变化的,甲方应及时通知

乙方。乙方不得在客户面前虚假承诺,不得传递不附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信息。如因此

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3.4 甲方有权依据市场情况及在附合相关部门制度下调整价格体系并确定客户的最终成交价

格,乙方对外陈述售价必须以甲方的统一价格为准。

3.5 甲方在乙方所推荐的客户中有数个客户同时争夺项目中同一房屋时,甲方有权将该房

屋售予项目利润最大化者,如该等客户予甲方利益相同时,则应售予先下定金者。

4. 乙方责任:

4.1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信代理,不向客户作不实承诺或对外披露。

4.2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售楼条件(售价、折扣、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客户导入

的介绍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代理项目的相关资料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4 乙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利用乙方的销售网络资源和客户资源,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推介并销售该物业;

4.5 乙方在经甲方认可情况下,可在公司的门店、网络平台及其他媒体平台上进行项目推广,

并可在精选门店摆放配合该物业市场推广的宣传资料;

4.6 乙方可自行在每日安排至少1人在项目销售现场内作为乙方销售驻场代表,并将驻场人员

告知甲方。乙方进场人员负责与甲方案场对接、接应转介客户之现场接待服务。乙方对

驻场人员管理,必须符合甲方销售现场的所有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4.7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出更有效的销售及推广方案,积极地为甲方利益考虑而提议其他的营

销手段。

4.8 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推介客户介绍代理物业的相关情况,配合甲方与购楼客户签署《定

金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等。

4.9 乙方在客户与甲方完成买卖手续后,方可复印客户相关交易材料,以备结算代理服务费

时核对之用。

4.10 乙方可派销售人员陪同自身销售网点推介之客户到本项目之现场售楼处,乙方其他业务人员

不得进入案场参与案场的作业,客户接待完毕,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等为乙方做书面客户

确认(填写《绿城-玉兰花国无客户看房确认单》),双方各自存档备查。

4.11 代理期内,乙方须派至少1名销售管理人员与甲方现场销售管理人员对接相关代理工作,

并保证双方管理人员每月举行一次销售总结会议(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4.12 甲方需督促乙方推介之客户交缴购楼款和办理按揭手续;

4.13 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之方式进行操作,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操作而引起的一切索偿要求

(包括诉讼或非诉讼形式),由乙方自负一切后果。

4.15 乙方业务人员不得在项目基地四周500米范围内对正常前来参观客户进行拦截与干扰,

在此周围拦截所得的客户,甲方不予看房确认。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5. 乙方代理服务程序:

5.1 乙方推介之客户,由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由指定对接人签字确认,

并在《绿城-玉兰花园客户看房确认单》(《附件一》)上进行客户登记确认;

5.2 所有购楼客户均由甲方与其签订《定金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签约过程乙方

予以协助;

5.3 乙方推介之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再签订《成交确认书》

(附件二)确定客户购房事实;

5.4 购楼客户所缴付的定金及首付款等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向购楼客户开具收款收据;购

房款由购楼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6. 乙方销售业绩的确定与客户的界定:

6.1 乙方销售业绩确定: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确定乙方的销售业绩;乙方客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署预售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限按揭客户),即视为乙方的业绩。

6.2 客户的界定

若某客户界定为乙方推介客户,则需满足:附加条款1。

6.2.1 乙方在推介客户时,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如当天推介当天即需到访甲方现场,乙方须提前电话沟通确认,并在看房当天填写《客户确认单》,甲方项目对接人员和乙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该客户为非甲方自有客户后,于当日以签章或签字形式予以确认;甲方销售终端中录入。

6.2.2 甲方在进行客户确认时,查出该客户属甲方自有客户,则不予确认;乙方推介的客户第一次到甲方现场参观时,原则上应该由乙方直销人员陪同前往;若乙方推介的客户自行到访,如确实在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客户确认记录中存在记录的,应确认为乙方客户。

6.2.3乙方推介客户经确认到访,并经乙方派驻人员确认后,若在合同终止后1个月期间内实现认购,则该客户视为乙方客户;若在合同终止后1个月期间内未实现认购的,则该客户转为甲方自有客户。

6.2.4如客户登记的夫妻、父母、子女,上述直系亲属购买同一套房屋时,以直系亲属中首次到访时间确认客户归属,如上述直系亲属分别购买不同房屋,则按实际购买的房屋数量确认客户数量。

6.2.5所有业主老带新客户归属甲方所有。

6.2.6甲方在确认乙方客户之前,若该客户已经被确认为其他渠道导入的客户的,甲方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有权拒绝确认该客户为乙方客户,但若甲方仍然确认该客户为乙方客户的,则该客户即视为乙方客户,成交后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导客服务费。甲方确认乙方客户后,甲方不得再行确认该客户为其他渠道导入的客户,否则,无论该客户是否通过乙方与甲方成交,均视为乙方导客成功。若出现异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7. 导客分销服务费的结算及奖励方案

7.1本合同所称导客分销服务费是指甲方针对所有乙方导入的客户成交而支付给乙方的成交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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