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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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规则(2014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规则(2014

版)》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4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监管体系,整合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性要求,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规则(2014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安徽省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规则(2014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

第三章风险排查

第四章风险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章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

第七章日常工作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监管体系,整合安徽省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性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安徽保监局为辖内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内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人身保险公司承担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应对、不断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安徽省内人身保险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管理工作。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参照本工作规则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共同做好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应成立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牵头,总经理室成员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满期给付与退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具体岗位在应对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中的职责。

第七条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托寿险专业委员会,成立满期给付和退保服务工作组,搭建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平台,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防范工作会议,沟通交流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情况,共同商讨防范和应

对风险的措施。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县级经理联席会议功能作用,指导县级机构建立沟通平台。

第八条中国人寿县支公司负责当地县域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管理牵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行业共同应对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风险排查

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工作,确保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风险状况开展排查,制定风险排查方案,采取多种排查手段,细化工作内容,摸排关键风险点,综合评估不同渠道、产品、地区和网点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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