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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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挑战 (3)2.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意义 (4)二、信用证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5)1. 简化交易流程 (6)2. 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7)3. 降低贸易风险 (9)三、中小企业应用信用证的现状与问题 (9)1. 应用现状 (11)2. 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12)四、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成功案例分析 (13)1. 案例一 (14)案例背景 (15)成功因素分析 (16)后续行动建议 (18)2. 案例二 (18)案例背景 (19)风险规避策略 (21)经验总结 (22)五、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应用信用证的策略与建议 (22)1. 提高中小企业对信用证的认识与理解 (24)2.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25)3. 寻求专业咨询与服务支持 (26)4. 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支持与推动 (27)六、结论与展望 (29)1.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前景 (30)2. 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长远影响 (31)一、内容综述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操作复杂性和风险性不容忽视。

本文选取了两篇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的文档,旨在通过深入剖析具体案例,揭示信用证业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一篇文档通过一起具体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分析了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受益人未能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供合格的单据,导致开证行错误地支付了款项。

这一事件暴露出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审核不严格、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

文档也提出了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单据质量等建议,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文档则聚焦于信用证结算中的银行责任问题,由于银行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受益人遭受了损失。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深入思考。

银行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付款或拒付,并对受益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外贸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外贸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其安全、便捷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

然而,由于信用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双方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外贸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旨在分析此类风险并探讨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出口的企业,与国外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服装,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A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完成了货物装运,并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

然而,在银行审单过程中,发现A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即单据中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银行据此拒付,并通知A公司。

A公司认为银行无权拒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不符点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统一惯例》(UCP 600),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负有审单义务,且银行审单标准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在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存在不符点,银行有权拒付。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无过错,支持银行的拒付决定。

2. 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规定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但合同条款并未明确单据的具体要求。

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而不负责审核合同,因此,合同中的条款对银行并无约束力。

3. 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求,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风险。

(2)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操作: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确保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3)审慎选择银行:在选择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考虑银行的信誉、实力和审单水平,以降低风险。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篇一:信用证案例分析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标签:信用证Saturday,20XX-10-25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案例一: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XX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XX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XX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

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进口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进口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广泛运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也时常出现纠纷。

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进口信用证法律纠纷,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信用证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通过丙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

在信用证到期前,卖方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单据,但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卖方认为开证行无理拒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证行是否有权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2. 买方是否应当承担因开证行拒付而产生的损失?3. 卖方是否有权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四、案例分析1. 开证行是否有权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承兑或者议付。

”在本案中,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开证行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付款。

2. 买方是否应当承担因开证行拒付而产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导致开证行拒绝付款,买方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卖方是否有权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无误,开证行应当按照信用证条款支付款项。

”在本案中,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因此,卖方无权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开证行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付款。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信用证案例法律(3篇)

信用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货款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出口,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至开证行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然而,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二、案件事实1. 贸易合同及信用证条款:出口公司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出口公司提交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等单据。

2. 出口公司提交单据: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出口,并提交了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等单据至银行。

3.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遂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出口公司诉讼:出口公司认为银行无权单方面拒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单据审核和银行拒付的合法性。

1.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统一惯例》(UCP 600),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仅以信用证条款为准,不考虑基础合同的约定。

2. 单据审核标准:根据UCP 600第14条,银行对单据的审核应遵循表面审查原则,即仅审查单据的表面形式,不涉及单据的实质内容。

3. 银行拒付的合法性:在本案中,银行以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付,符合UCP 600的规定。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仅发现表面上的不符,并未涉及单据的实质内容。

4. 出口公司主张:出口公司认为银行无权单方面拒付,其主要依据是UCP 600第38条,该条规定:“银行应按照单据表面审单,并对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负责。

”出口公司认为,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能仅以单据表面不符为由拒付。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 受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 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600 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 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 日才提示.
•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 理.UCP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 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 你证明你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 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 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 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 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 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 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 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 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 行之日的利息.
•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 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 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 15日.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 知了受益人.
• 5月30日,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 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 单据后,于6月3日向大同银行要求议付.大同 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 分析
• 这是一起由于单证不符遭致拒付的案例,按 UCP600的规定,应行审单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也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 一致和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才会接受单据并付款. 这是一条刚性原则,虽然曾有不少人提出应软化这 一刚性原则,即银行应接受只有轻微瑕疵的单据并 付款,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也未 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实际上,对轻微瑕疵的认定,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1分解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1分解
与信用证相符, 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应在总金额 (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 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 得出净价。具体制单如下:
Ladies Blouses
2000 pieces @ USD 2.10 4200.00
Less 5% allowance
1.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 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 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 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 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 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 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 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7.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 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 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 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 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 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 为由拒绝。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分析】此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自身的缺
陷,在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 而力不足。
1、CIF合同的交货义务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 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2、CIF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 无法在当地交单。
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 输成本。所以,CIP术语比CIF术语更适合内 陆出口业务。
9.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 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 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 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 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 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具有独立性、自足性、严格相符性等特点。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丙银行(开证行)向乙公司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条款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货物装运后,乙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然而,甲公司在审查单据时发现,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根据信用证法律制度,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相符。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明确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因此,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时,应当严格依据信用证条款进行判断。

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信用证法律制度规定,单据相符性是指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这一差异构成单据不符。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单据: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当对单据进行审查,确保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银行(以下简称“被告”)2019年3月,原告与外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被告开具。

2019年4月,原告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明等。

原告将上述单据提交给被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

被告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条款约定的金额不符,遂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被告无权拒付。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否有效?2. 原告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3. 被告是否有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信用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明确的,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该规定,因此,该规定有效。

2. 关于原告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条款约定的金额不符。

虽然其他单据符合要求,但发票作为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单据,其金额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导致整个单据集合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3.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一家外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被告所在国的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具。

货物出口后,原告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据,但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

被告也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开证行则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根据信用证条款,有权拒绝付款。

三、法律分析1.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载有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 信用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信用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3. 信用证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议付行、保兑行或者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故意制造虚假单据、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但并未构成信用证欺诈。

4. 开证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对受益人负有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但根据信用证条款,其无权拒绝付款。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银行信用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信用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因其安全、便捷、可靠的特性被广泛使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信用证纠纷也时常发生。

本案例将以一起银行信用证法律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国外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双方约定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

A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向C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然而,C银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认为C银行无理拒付,遂将C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C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C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二、案例分析(一)C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承诺。

根据该规定,C银行作为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C银行在收到A公司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查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根据信用证条款,有权拒绝付款。

因此,C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二)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UCP 600》规定,单据不符是指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或者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如下:1. 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包括单据种类、数量、金额、日期、地点等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

2. 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包括单据之间内容矛盾、单据之间日期、地点等不一致。

在本案中,C银行认为A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具体包括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提单日期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

根据《UCP 600》规定,C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三)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C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使用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使用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其安全性、便捷性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

然而,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常常引发各种纠纷。

本文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信用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出口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然而,在出口公司提交单据后,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信用证法律风险1.单据不符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单据不符是导致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单据不符可能包括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单据之间互相矛盾、单据与货物实际不符等。

在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即属于单据不符风险。

2.欺诈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虚构交易等。

欺诈行为会导致出口公司无法收回货款,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虽然未涉及欺诈行为,但信用证结算本身存在欺诈风险。

3.法律适用风险信用证结算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法律对信用证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风险。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将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分析1.单据不符风险在本案中,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这提示我们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单据符合要求。

2.欺诈风险虽然本案未涉及欺诈行为,但信用证结算本身存在欺诈风险。

出口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

3.法律适用风险本案中,我国法院将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这提示我们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适用问题,确保自身权益。

四、防范措施1.加强信用证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出口公司应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单据符合要求。

银行信用证法律案例分析(2篇)

银行信用证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

信用证作为一种独立的付款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极大地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然而,在实践中,信用证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银行信用证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信用证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通过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由丙银行(开证行)开具,丁银行(通知行)通知甲公司。

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交了相关单据给丁银行。

丁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遂将单据转交给丙银行。

丙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单据中存在一处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地方。

丙银行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支付货款。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信用证条款的适用以及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四、案例分析1.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付款方式,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单据虽然与买卖合同相符,但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根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丙银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

2. 信用证条款的效力信用证条款是信用证的核心内容,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单据的要求,甲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因此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3. 丙银行的付款责任根据UCP 600的规定,开证行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有义务付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因此,丙银行没有付款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丙银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因此,法院判决丙银行无需支付货款。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银行信用证法律案例,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需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单据,乙公司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二、案情简介1. 信用证开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重大不符点,因此拒绝付款。

3. 纠纷产生甲公司认为,虽然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但该项不符点并不影响货物的整体品质,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甲公司认为银行拒付属于无理拒付,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乙公司还指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遵守信用证的约定。

4. 法律争议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3)银行拒付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地位高于买卖合同,甲公司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

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关于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和惯例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对于单据中的不符点,应认定为实质性不符点。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9年,XX公司与国外供应商ZZ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约定进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XX公司向YY银行(以下简称“YY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以ZZ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条款,货物装运后,ZZ公司应向YY银行提交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据,YY银行在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运过程中,ZZ公司涉嫌欺诈,其提交的单据存在虚假记载,导致XX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XX公司认为YY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遂将YY银行诉至法院,要求YY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受理了XX公司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交换: XX公司提交了与YY银行签订的信用证合同、货物合同、货物装运单据、与ZZ公司的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YY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

YY银行则辩称,其已尽到审查义务,且在开立信用证时已尽到最大努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信用证的审查义务、欺诈行为的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4. 鉴定意见: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单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ZZ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虚假记载。

5.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YY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XX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YY银行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法律分析:1. 信用证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当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货款。

2. 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欺诈行为是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故意隐瞒、伪造、变造、篡改、遗漏或者提供虚假单据,以达到骗取开证行支付货款的目的。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由于其涉及的环节众多,操作复杂,也常常会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信用证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单证不符导致的拒付某出口企业向国外买方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信用证规定了一系列的单证要求,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质检报告等。

然而,当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时,银行发现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细微差异,尽管货物本身并无问题,但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拒绝付款。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货物质量和数量都符合合同要求,但由于单证上的小差错,导致了银行拒付。

这就提醒了出口企业,在准备信用证所需单证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一字一句地仔细核对,确保单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任何微小的不符点都可能被银行抓住,从而影响收款。

案例二:信用证的软条款陷阱_____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了一份信用证支付的合同。

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必须在买方代表检验合格并签署检验报告后才能发货。

这看似是一个正常的条款,但实际上是一个“软条款”。

因为买方代表是否及时检验、检验标准是否合理等都完全由买方掌控,出口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结果,买方代表故意拖延检验时间,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出口企业不仅面临违约的风险,还可能遭受货物积压的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证中“软条款”的潜在风险。

出口企业在签订信用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条款,对于那些赋予买方过多控制权、条件含糊不清或者无法由出口企业自身控制的条款,要坚决要求修改或删除,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案例三: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一家国内企业与国外买方签订了合同,买方通过其所在国的一家银行开出了信用证。

在货物发运并提交单证后,开证行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甚至最后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这让出口企业陷入了困境,虽然货物已经发出,但货款却迟迟无法收回。

这个案例凸显了开证行信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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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篇一:信用证案例分析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标签:信用证Saturday,20XX-10-25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案例一: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XX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XX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XX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

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

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案例三:3: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

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

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案例四:4: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

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

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②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

案例:跟单信用证欺诈的例外豁免案例:跟单信用证欺诈的例外豁免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实施70多年的过程中,1941年美国法院审查斯特恩诉亨利·施罗务银行案件首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一项例外,但在对远期信用证汇票的有效合法承兑人,即远期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来说,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开证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有关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应裁定解除冻结,以免国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协助维护有关银行的国际信誉。

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原则,作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豁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四节的规定,“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的)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与已为国际惯例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原则是一致的。

在此,通过以下案例加以说明。

1996年9月18日,原告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香港正鸿利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167.168号钢材买卖合同两份。

每份合同约定,原告从香港正鸿利钢铁有限公司进口46.5MM线材6000吨,CFR宁波270美元/吨,总价162万美元,1996年10月30日装船,付款条件为:买方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于装运的1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该信用证凭汇票或见票(80天远期汇票)及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尔后,原告依约分别于9月27日、28日,通过中国银行宁波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先后开出受益人为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金额均为162万美元的L/C92A30129/96、L/C3333961159不可撤消信用证。

10月7日、8日,上述开证行分别收到被告通过议付行香港纽约银行寄来的两套单证。

其中有已装船清洁正本提单B/LNO.1号、NO.2号载明:规格46.5MM线材数量6598.357吨,系船东代理人联合船务有限公司10月1日在香港签发、其承运船舶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庐山”轮,始发港“BERDYANSK”到达港宁波,托运人为被告。

经开证审核,原告分别于10月15日、16日同意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各1781556.39美元。

据此,议付行于10月18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贴现给被告。

原告收到有关单证后,遂与他人签订合同,将从被告处进口的线材售予他人并收取了相应定金。

11月14日,被告告知原告,承运231 07件,共计11724.874吨线材的“阿尔马维塔”轮预计12月21日到达宁波。

12月18日,原告传真被告要求对多承兑的款项出具保函。

12月底,被告将“阿尔马维塔”轮承运货物的正本提单NO.1,NO.2,正本发票、装箱单,正本保险单、正本SGS品质及重量检验证书等全套单证交给了宁波某发展公司总经理董某,由其转交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余某(余某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弟)。

NO.1和NO.2提单数量为5126.517吨,托运人均为被告,收货人则凭原告指示,承运船舶“阿尔马维塔”轮,装货港乌克兰“BERDYANSK”,卸货港宁波。

余某12月31日出具的收条称:“今收到46.5MM线材提单两份,一份提单数量计5126.517吨,另一份提单数量为6598.357吨,合计11724.874吨。

该货物由我负责提货结算,原来入银行两份单据(包括提单)我负责退回贵公司,一切责任由我负责”。

上述单证由余某交付原告。

“阿尔马维塔”轮于12月28日到达宁波,原告委托宁波某公司代理报关等事宜。

尔后,余某通过原告在宁波港区提取了货物。

但原告至今未收到有关“庐山”轮承运的正本提单项下的货物。

经查,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庐山”轮在1996年9月24日至1 1月30日期间从没到过乌克兰的“BERDYANSK”港,亦没有委托过联合船务有限公司在香港签发提单,且联合船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无注册。

1997年8月11日,原告以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提供假单证骗取结汇,恶意欺诈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冻结信用证L/C9 2A30129/96上的货款1781556.39美元。

在原告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后,该院于8月1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即日起停止L/C92 A30129/96项下货款1781556.39美元的支付。

信用证冻结后,香港纽约银行通过香港罗律师委托浙江海疆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要求解除信用证扣押、冻结事宜,向宁波海事法院进行交涉。

黄律师认为,法院责成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止付的是该行开立的以被告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L/C9230129/96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止付的对象是被告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

而宁波分行对该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早已于1??????996年10月16日向交单行香港纽约银行确认承兑,L/C9230129/96号信用证亦已于1997年8月25日到期结案,香港纽约银行已于1996年10月18日凭宁波分行承兑确认书对该承兑汇票予以贴现。

故宁波分行对该公司已无任何付款责任,而宁波分行的债权人是以该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香港纽约银行。

现该银行已于该承兑汇票到期日1997年8月25日以正当持票人的身份来电要求宁波分行承付票款。

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已实行的票据法,宁波分行无法以法院对L/C9230129/96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协助止付令为由,向已承兑的汇票正当持票人抗辨而不予付款。

这就使宁波分行处于两难的地位,如该行坚持不予付款,导致香港纽约银行以该行不履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责任向法院起诉,该行势必败诉,非但仍应承付票款,还得赔偿延迟付款的利息及诉讼费用,使国家蒙受更大的损失,并且还将因之严重影响中国银行的国际信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四节的规定“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因此,法院应裁定解除冻结,以免国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协助维护中国银行的国际信誉。

在黄律师的正当要求下,经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的申请,宁波海事法院鉴于议付行对信用证项下该款已经议付,继续冻结有损于银行的权益,为保护中外银行的权益,法院于1997年11月12日下达民事裁定,解除对L/C9230129/96项下货款1781556.39美元支付的冻结。

信用证游戏规则信用证游戏规则一、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 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of45x45/110 x70T/Cyarn-dyedshirtwithlongsleeve(涤棉长袖衬衫),5%moreor lessareallowed,单价USD28.20/dzCFR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 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100%irrevocableL/C tobeavailableby30daysafterdateof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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