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规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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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北医三院
产科合并症并发症会诊中心职责
成立产科及相关科室专家组,承担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患者的 会诊、治疗 建立高危孕产妇会诊绿色通道,保证转诊孕产妇及时诊治, 填写会诊回执单,落实后续的保健随访。 为返回转诊医院分娩的孕妇制定分娩方案,指导转诊医院安 全助产 下基层为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患者会诊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
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 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 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 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 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 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转诊网络
区县
房山区 门头沟区 大兴区 通州区 顺义区 平谷区
区县抢救中心
房山区医院 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医院 潞河医院 顺义区医院 平谷区医院
市级抢救中心
友谊医院 301医院 天坛医院 朝阳医院 协和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怀柔区
密云县
怀柔区医院
密云县医院
安贞医院
北大医院
昌平区
延庆县
昌平区医院
延庆县医院
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管理内容 地段保健科 区县妇幼保健院*
*寄出外区县卡片
妇产科
报告
电话通知本区县地段 三天内
>2周未返诊、≥10分的卡片 交本区县妇幼保健院 一周内 确诊不宜妊娠的,随时电话 通知区县妇幼保健院 电话追访“在册者”
追访
追访本地段高危 *追访不宜妊娠者
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区县
区县抢救中心
市级抢救中心
东城区 西城区
崇文区 宣武区 海淀区 朝阳区 丰台区
协和医院
北大、人民医院
协和医院 北大医院、人民医院
天坛医院 宣武医院、友谊医院 北医三院、301医院 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宣武医院 海军总医院
天坛医院
宣武、友谊医院 北医三院、301
朝阳医院
丰台医院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医院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
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
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
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
总结上报会诊中心工作情况
产科合并症并发症会诊中心
北京妇产医院——妊娠并发症 安贞医院——妊娠合并心脏病
天坛医院、宣武医院——妊娠合并脑病
佑安医院、地坛医院——妊娠合并传染病 解放军309医院——妊娠合并结核病 协和医院——妊娠合并内分泌疾病 安定医院——妊娠合并精神病
转诊程序
基层医院有高危孕产妇转诊应先由区县级产 科抢救中心会诊、抢救,超出区县级中心抢 救能力范围,要立即同指定的市级高危孕产 妇抢救中心联系,抢救中心根据病情安排到 当地会诊、抢救或做好接诊抢救准备。危重 情况可跨级转诊,确保产科抢救迅速、有效
转诊具体程序
2.转诊途中处理
(1)根据病情,转诊必须由具备抢救能力的医务人 员陪送。 (2)转诊途中严密观察病情,根据病情发展随时作 紧急处理。 (3)转诊途中的生命支持持续到位,包括生命体征 监测﹑开通静脉通道﹑维持血压等。
转诊具体程序
3.到达上级接诊指定医院
(1)协助将病人平稳﹑迅速转入接诊地点。 (2)向接诊医院介绍病情﹑发病过程﹑当地检查﹑ 诊断及治疗效果﹑途中情况及处理等,并上交详 细的转诊记录单。 (3)待接诊单位安置好病人,无需陪留时,方可离 开。
(4)按照《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各级助产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产科抢救药品﹑设备。
转诊抢救流程图
助产机构发生产科危重症
院内急救小组
医院领导
区县抢救中心
区县质管办公室
市级抢救中心
市质管办公室
市级专家组 指导抢救
1. 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 上医学专业学历。 2. 医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 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士执业证书》并从事妇产科工作。 3. 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有在助产岗位接生30例新 生儿的接生经历。 4. 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 法律法规知识,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新知识及技术。 5. 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获得从 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
1、各分娩医院、地段保健科发现孕产妇死亡,于3 个工作日内电话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 内电话报市妇幼保健院及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并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死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 核实内容应包括医疗、保健、管理等环节,并于 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 告卡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 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 3、市妇幼保健院接到各区县电话报来的非本区县 户口的孕产妇死亡,应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 内通知其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转诊程序
若转诊出现问题,区县抢救中心应迅速通知本区 县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区县产科质量管理 办公室协调仍有问题,报市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 协调解决。
转诊具体程序
1.转诊准备
(1) 各医院确保转诊交通工具﹑陪同医务人员的 落实,填写转诊记录单。 (2)通知上级转诊中心做好接诊准备。 (3)向家属说明病情﹑转诊的必要性,途中可能发 生的问题,征求家属对转诊的意见。 (4)根据病情,携带必要的药品和抢救器械。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 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实施办法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市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责



监督管理助产机构产科质量 协调急危重孕产妇转诊、会诊及抢救,根据需要紧 急调集专家、物资 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召开围产保健工作例会及产科主任例会 管理孕产妇抢救中心和会诊中心 汇总、分析及上报产科质量检查结果、产科危重 症转会诊抢救实施情况及问题 组织培训产科临床、保健人员
转诊具体程序
4.转诊及抢救有关注意事项
(1)120﹑999急救系统要求按照Hale Waihona Puke Baidu方案的转诊网络和要求, 转运高危孕产妇。 (2)市﹑区县高危孕产妇抢救指定医院要设立高危孕产妇抢 救﹑会诊专用电话,并报市产科管理办公室备案。 (3)市﹑区县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各孕产妇抢救﹑会诊指
定医院都要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用血应急措施。
4、死亡孕产妇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 到市妇幼保健院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本 辖区范围内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于25个 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 报告卡、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妇幼保健 院。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 5、非北京市户口的孕产妇发生死亡,由其死 亡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到报告 后的25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死亡调查、核 实工作,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写出 调查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 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 咨询; (三) 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 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接受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指派的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和抢救
制定产科危重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与所管区县制定高危 孕产妇转会诊实施细则 定期到所管区县指导产科工作,反馈转会诊抢救意见 开展相关业务的技术培训 要保障急救抢救资源的配置、储备和正常运转,24小时处于应急状态 总结上报抢救中心工作情况
转诊网络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 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 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 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 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养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 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管理内容 地段保健科 区县妇幼保健院* ≥10分固定高危因素 孕24周转上级 负责‘回执’上孕妇追访 妇产科
转会诊
≥10分动态高危因素 立即转上级 内科合并症转会诊及评
分 填写转会诊单一、二联 回执: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 交本区县妇幼保健院 转诊住院:正规交接
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管理内容 地段保健科 区县妇幼保健院* 妇产科
住院管理
高危孕妇到二级以上医院 严重高危到三级妇幼保健院 或综合医院 高危病房及负责人 危重抢救:院及区县卫生局领导 产时高危情况的填写
结案
访视高危产妇至少3次 高危卡片转至区县妇幼保健院
降低北京市孕产妇死亡率 实施方案
管理体系
市 卫 生 局 妇 社 处
区卫生局防保科
市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
区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管理内容 筛查 地段保健科 区县妇幼保健院* 固定高危因素 不宜妊娠因素 妇产科
登记 记册”
复查固定高危因素 动态高危因素 高危门诊及负责人 孕28、34、37周评分 有并发症随时评分 发宣教卡片 “高危孕妇报告卡” “高危孕产妇管理登 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 预约返诊时间 做高危标记 “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 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三条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 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 指导。
专家组职责
接受市产科管理办公室要求的高危孕产妇
会诊、抢救等工作 检查各级医院的产科质量 制定产科工作规范和质控方案 培训妇幼保健及临床人员,推广新知识新技 术 为提高产科质量提供建议
高危孕产妇抢救中心职责
承担所管区县危重孕产妇转会诊、抢救
成立抢救小组 ,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正确、有 效的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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