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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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030)

内控分析报告

分析报表年度: 2009年

指导老师: 会计学院彭俊伟

分析人: 08会计国防王杰(40828028)分析时间: 2011-11-4

一、审计报告

1、审计结论: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30)2009年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

2、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如盛润股份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所述,由于盛润股份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09年5月12日被债权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0年4月14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目前重整工作正按法定程序进行中,在对盛润股份公司债权申报的过程中可能会与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盛润股份公司账面记载的债务和担保事项存在差异,同时我们也无法对其实施必要的程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盛润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能否通过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因此无法判断盛润股份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0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3、附注十二(二):

1.本公司目前反映财务状况的指标及其他迹象如下:

(1)公司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已严重资不抵债,净资

产-1,715,009,592.09 元;

(2)难以偿还已逾期的巨额债务;

(3)存在较大的或有损失;

(4)账面基本上无可变现的资产,所持股权基本上都100%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导致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及改善措施:

本公司的债务偿还压力较大,且有大量担保债务被诉讼,如在短期内无法消除,将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的持续经营。

重整是公司摆脱困境,解决财务危机的有效方式。为此,本公司

于2007 年聘请北京中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总体方案,财务顾问已与债权人经过多次沟通,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修改重整方案,目前方案已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认同。2009 年5 月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10 年4 月14 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 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目前重整工作正按法定程序进行中。公司认为破产重整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且潜在重整方拥有优良的资产和优秀的业绩,重整成功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

本公司管理层有信心通过破产重整解决债务及担保问题,如重整成功本公司将摆脱债务困境,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因此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基础编制。

3.但重整能否成功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由于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使本公司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二、内控评价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得知,广东盛润所出现的危机主要是由于“负债经营导致资不抵债,面临巨额债务到期而无力偿还,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并继续采用持续经营的假设。”由于上述原因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宣告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失败,即广东盛润的内部控制机制未能及时有效的预警公司可能的风险。

1、公司层面的内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例如,假设机构有设计来实现相同控制目标的预防性控制和探测性控制。如果探测性控制在有效运行的话,预防性控制的缺陷不会导致错报。不过,如果缺乏有效的探测性控制,则预防性控制的缺陷就很有可能导致错报了。

我们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可能从多个方面表现出来,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及外部相关方。企业应时刻注意这些缺陷,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根据基本规范的分类,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实际工作中,企业应采取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包括:一是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内控缺陷的信息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企业应具有敏锐的嗅觉,及时发现并报告,以确保管理层及内部控制部门能够有效地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为此,企业应制订《缺陷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职责、报告的内容、报告缺陷的标准及报告程序;相关的职能部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企业汇集从外部获取的相关信息,分析、发现内部控制可能出现的缺陷,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该措施的执行情况;审计部门每年进行常规的审计和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根据发现的问题,查找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监管部门应通过信访受理,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做出有效整改。二是报告机制。员工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时,不仅要向该组织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同时还要向直接负责人至少高一级的主管报告,使其可采取有效的矫正活动。对于特殊或敏感的信息,企业应设置其他沟通渠道。为此,企业应制订重大、特大事件报告制度;相关单位对在工作中发现内部控制的问题或缺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其主管上级报告;内部控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汇报新出现的风险。三是整改措施实施的监督。识别出的缺陷和问题,应得到及时的改正,这个过程应受到管理部门的监督。为此,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调查结果和管理层的反馈进行研究分析;管理层授权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建议,采取纠正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实施信访机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并实施改进措施;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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