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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筹设
办理对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要符合以下文件所规定的条件:A《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年7月),B《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7月), C《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通知》(粤校安办函[2012]27号),D《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E《珠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暂行规定》,F《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通知》(珠校安办[2009]5号)。
2、申请筹设非学历培训机构要符合以下文件所规定的条件:A《珠海市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B《珠海市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文件中出现的签名,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4、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在初审阶段提供原件进行验证。
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需举办者签名确认。(原件,1份,纸质文件) [ 样例预览材料说明]
2.单位举办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开办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个人举办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开办注册资金银行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 样例预览材料说明]
3.拟办学场地房地产权证、土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抗震措施8度相关有效证明(仅举办民办中小学提供)。(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 样例预览材料说明]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文件) [ 样例预览材料说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将所需材料报送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提出申请。
2、窗口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作出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因申请人对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所需资料未补齐等原因造成审查不通过的,作退回处理。
4、决定。
5、办结。出具批复;不予批复的书面说明理由。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