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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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后,一般准备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已经形成的各种损失,不得用于分红和转增资本,且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
第十四条社员(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当年发生亏损和历年亏损未弥补完的,农村信用社不能对社员(股东)分配股金红利。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的股金红利分配方案需经社员(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自治区联社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属于弥补亏损的,计入所有者权益;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分红资金补贴等补助,作为负债管理。
第十一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后,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为实收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认真查明原因,对确属由信用社承担的事项,必须经各法人机构按内部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 贷款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社员(股东)共同享有;
(三)属于财政为农村信用社贴息、专项补助(不含分红补贴)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贷款按五级分类管理,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统称为不良贷款。对于符合损失类贷款认定条件的,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时申报、核销。
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贷款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对于单笔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进行单独减值测试,按测试情况计提减值准备,但提取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同类组合贷款的计提比例;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进行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
(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其股权设置和构成必须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社员(股东)出具股金证。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以借款、吸收存款、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公允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承担。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质押物评估价值的70%,如以存单质押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押物、质押物,但该物品必须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收回贷款。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一节 现金及存放款项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拆放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留足备付金,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对出现减值迹象的存放、拆放资产按照有关要求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存放款项由法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明确资金调度权限、流程,并报自治区联社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Ⅹ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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