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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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10月28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中烟计

[1988]167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烟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国家财产,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主要领导(经营、厂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三条省、地(市)、县三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在安全生产(经营)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讨论和处理重大事故。

第四条总公司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省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可设置专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行业内的生产企业,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熟悉安全管理、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备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车辆数量情况,应配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订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一切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安全部门要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安全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烟草机械的设计和制造,也应有先进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尤其是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使安全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工作,要主动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全部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新工人、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购置新技术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然后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对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方可独立操作。并且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十八条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部门要定期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要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安全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各工种都要按规定认真制订安全操作规程。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各级领导不得违章指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对报警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的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对安全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气检修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工作规程。要认真执行“两票制”和“挂牌制”。

第二十四条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厂区、库区的避雷装置,要认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检修,以防雷击造成火灭。

第二十五条凡粉尘、噪声及物理性、化学性等污染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单位,要制订规划,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尽快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切机动车辆,要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制度,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仓库、车间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应有明显标志牌,并配有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火区内明火取暖、动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经营)的需要,划分禁火区和固定动火区。

1.固定动火区:可以从事焊、割、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2.禁火区:除固定动火区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须事先报保卫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防盗、防霉变、防自然灾害等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剧毒杀虫药品。严格执行卷烟制品配方,严禁在卷烟产品中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第三十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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