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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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一、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状
近年来,不规范的担保行为已成为困扰
上市公司的一大陷阱。
我国上市公司的恶意
担保案例已屡见不鲜。
由于是故意甚至是恶意的,通常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给相关公司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现象普遍且金额巨大
根据2000年年报显示,在我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40%勺公司存在对外担保,在前两年这个比例是25-35%。
针对因担保所带来的隐患,证监会于2000年6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
的通知》,〈〈通知1〉〉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约束大股东、内部人对公司的控制,保护上市公司财产及中小股东利益,主要措施是加强上市公司治理。
然而,该通知颁布以来,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实减少,但是对子公司以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担保却有所增加,而且大多数是相互担保,形成了
错综复杂的“担保链"。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年报披露的上市公司担保总额约为686亿元,而2001年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亿元,担保总额占到其%几乎与全年净利润相当。
为此,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3年8月与国资委、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
在中国证监会已经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各家上市公司依然变相为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存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家数为230家,违规担保总额达412亿元,比2003年增加了近85亿元。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着力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顽疾、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
然而,〈〈通知3》发布后至今,上市公司目前违规担保渐少,但逾期担保情况依然堪忧。
据统计显示,2006年中期上市公司逾期担保金额却高达亿元,占到期末上市公司担保余额的42江多。
并且上市公司担保重心逐渐向关联担保转移,-
方面是因为近年来监管部门要求加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应走向规范与谨慎;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借助复杂的关联担保变相地为大股东进行资金融通的可能性。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重形式、轻实质
上市公司的担保属于重大不确定性事项。
担保原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
对于正常的担保行为,担保方的或有负债向实际负债转化的概率一般较小。
根据会计准则,尽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无法在报表中正式列为项目,但由于其具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蕴含巨大的连带偿付风险,因此要求以或有负债的名称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披露。
或有负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充分披露或有负债有利于投资者判明真相、形成正确的投资决策。
然而,由于被担保公司如果不能到期偿还,提供担保的公司或有负债就会变成实际负债,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大股东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往往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恶意
担保圈钱,套取银行资金,而让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担保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