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别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银监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
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二、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探索对客户风险信息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分析全体客户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增授信客户和对存量客户增加授信前,应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户总负债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
三、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滚动融资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并根据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杈限。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2•【文号】银监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把严守风险底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逐步有序缓释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促进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一)加快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加强集团全面风险管理。
督促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履职评价,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
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三)健全联防联控风险化解机制。
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绘制辖区风险地图,确定风险监管重点地区,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定期分析监测区域风险变化及趋势,及早预警提示。
积极推动由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联扶、联防、联控的风险化解机制。
(四)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督促其切实计提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
强化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危机管理工作组,加强跨境危机管理和处置协调。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题库与答案
风险管理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资金业务杠杆率是指()。
A、资金业务同业负债/资金业务总资产B、资金业务总资产/同业负债C、资金业务总资产/债券资产余额D、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同业负债)正确答案:D2、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属于国别风险类型中的()。
A、传染风险B、转移风险C、主权风险D、货币风险正确答案:D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A、高级管理层B、股东会C、监事会D、董事会正确答案:D4、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指定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和业务恢复应急机制,确保各附属机构在重大意外和突发事件中能够健康恢复和维持有效运行。
A、业务处理措施B、业务恢复措施C、业务连续性措施D、应急恢复措施正确答案:C5、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包括()。
A、业务部门B、风险管理部门C、审计部门D、合规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6、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20%B、15%C、5%D、10%正确答案:C7、按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规定,不良债权不包括()。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金融债权B、银行持有的关注、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D、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正确答案:B8、下列选项中,可以抵押的是()。
A、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B、建设用地使用权C、土地所有权D、耕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B9、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的整体情况。
A、市场风险B、各类风险C、流动性风险D、信用风险正确答案:B10、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逾期(含展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
风险管理试题及答案
风险管理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A、20B、15C、5D、10正确答案:D2、下列选项中,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表述,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不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B、合伙人可以用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C、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D、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正确答案:A3、下列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的表述,错误的是()。
A、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对经营活动承担的风险有首要、直接的责任B、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重点发挥对风险进行系统性、规范化管理的作用C、前台客户,交易等业务团队是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识别、评估、缓释和监控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D、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要履行好监督评级等职责正确答案:A4、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基本职责。
原则上,对于资产规模()亿元以上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的提名任免需事前报省联社备案。
A、300B、400C、l600D、500正确答案:D5、风险管理报告按报送时间以及报送内容的不同分为综合报告和()报告。
A、项目B、预警C、专题D、行业正确答案:C6、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利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A、80%B、90%C、100%D、110%正确答案:C7、下列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错误的是()。
A、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B、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C、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D、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正确答案:A8、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境外业务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指境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以境外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或者以境内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但风险敞口在境外的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类业务,黄金、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类业务以及债权、股权等投资类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切实防范境外业务运营风险。
二、加强风险识别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业务经营发展环境和风险形势的分析评估,充分认识境外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和金融监管环境的跟踪研究。
对已形成的损失或潜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识别发现,果断采取风险缓释和控制处置措施。
三、完善决策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应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比较优势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境外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境外业务相对境内业务的特殊性,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境外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或高管层审核批准并确保全行统一实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权威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解读ppt资料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
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
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国别风险转入方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必须优于转出国别风险境外债务人的国别风险评级。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在所有 者权益项下计提的准备。
二
《办法》的解读问答
在此输入文字六
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一、修订《指引》主要内容是什么? 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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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输入文字七
——学习解读《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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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银监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压力测试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并将其纳入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活动,成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以及验证评估。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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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 ,受到 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 ,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
求 不断 增 长 ,扩 大试 点的 时 机 已 经成 熟 。
此次试 点扩 大后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 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 个城市扩大到北京 、天津 、内蒙 古、辽宁 、上海 、江苏、浙 江、福建 、山东、湖北 、广东 、广西 、海南、重庆、四川、云南 、 吉林、黑龙江 、西藏 、新疆等2 个省 ( 0 自治区 、直辖市) ;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 贸易 、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 目人民 币
六部门联合发布
《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 日,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 发布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扩大跨境 贸易 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自20 年7 0 9 月跨境 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 工作进展顺利 ,
而增强 公众对银 行业 实现 健康稳健运行的信心 ,同时 ,也可以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和监督 作用 ,推动我 国银行业提升 金融服 务质量 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监 会认为 ,这次国际金融 危机充分说 明了缺乏监管透 明度是导致危机发生 的重要原 因之一 ,目 前 ,全球 各国监管者都在反思如何通过增强监管透明度建设 ,维护金融业稳健安全运行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增长和发展 。
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规范 了银 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 、高管 层及相 关部 门在 国别风险管理 中的作用 和职责分工 ,要求银行业 金融 机构制定 明确的 国别风 险管 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同时 明确了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管理 信息
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与管理研究
管理探索Һ㊀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与管理研究张佳敏摘㊀要:伴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且在当今疫情的复杂环境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国别风险日益增加㊂文章先梳理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的内涵特征,再对我国商业银行海外业务及国别风险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优化方案㊂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别风险;风险管理一㊁引言商业银行的国别风险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现的改制完善与经济全球化下银行业跨国经营的必然趋势㊂随着当代经济全球化㊁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跨国银行业迅猛发展㊂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对外投资的国别和分布将越来越广,但在当今全球疫情下,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我国商业银行跨国经营业务在日益发展的同时所也承受日益增大的国别风险㊂二㊁国别风险的内涵和特征国内外学者对国别风险的定义不尽相同㊂2010年,中国银监会将国别风险定义为由于某一国家(地区)经济㊁政治㊁社会的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偿付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地区)经营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㊂国别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特征:第一,国别风险的产生对银行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业务的具有风险效应持续性的特点;第二,国别风险的诱因多种多样具有很强的突发性;第三,国别风险与其他风险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交叉互生;第四,国别风险往往伴随着流动性风险㊁主权风险㊁信用风险㊁操作风险或汇率风险等,通常是几种风险同时发生㊂三㊁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状况(一)我国商业银行跨国业务现状截至2019年末,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㊁农㊁工㊁建)的海外资产总额为14265.19亿美元,利润总额为144.54亿美元,分支机构遍及60余个国家和地区㊂中国银行是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㊂2019年末,其共拥有557家海外分支机构,覆盖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商业银行客户存款㊁贷款总额分别为4542.35亿美元㊁3899.56亿美元,利润总额88.79亿美元,利润总额贡献度为24.42%㊂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到2019年底已经在4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428家境外分支机构㊂2019年末,境外机构总资产4056.8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6%,报告期税前利润40.90亿美元,占集团税前利润的7.3%㊂各项贷款2008.33亿美元,客户存款1347.49亿美元,增长2.9%㊂中国建设银行从事跨国业务也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截至2019年,其在3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商业银行类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各级境外机构200余家,海外商业银行客户存贷款总额分别为785.04亿美元㊁1388.96亿美元,实现净利润13.77亿美元,对集团贡献度为1.73%㊂此外,截至2019年末,农业银行共有13家境外分行和4家境外代表处㊂2019年,境外及其他贷款利息收入20.56亿美元,同比增长6.1%㊂近二十余年来,我国其他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向海外经营迈出了脚步,但总体说来,与四大行还有一定的差距,境外机构更多的是起到一个窗口的作用㊂(二)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根据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19年年报提供的信息及披露的相关国别风险管理信息,可得知其管理国别风险的手段㊂2019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农业银行密切跟踪监测国别风险状况,运用国别风险评级㊁敞口分析㊁限额核定和压力测试等工具手段,提升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建行银行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㊂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充分运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一系列工具管理国别风险;中国银行通过开展国别风险评级年审,对国别风险敞口实施限额管控㊂定期统计㊁监测㊁分析㊁报告国别风险敞口㊂定期在集团内发布国别风险分析报告,及时评估国别风险重大风险事项影响㊂对潜在高风险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实施差异化管理;工商银行则是通过一系列管理工具来管理和控制国别风险,包括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㊁国别风险限额㊁国别风险敞口统计与监测以及压力测试等㊂四㊁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相关建议(一)加强国别风险组织体系的建设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是有效实施国别风险管理的基本保障㊂第一,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在国别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中的战略性作用;第二,设立专门的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别风险管理事项的日常处理机构;第三,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的组织体系中牵头作用;第四,国别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和运作协调机制㊂(二)完善国别风险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一个早期国别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对管理者预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十分必要㊂国别风险监测指通过多种渠道搜集国别风险信息,运用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对国别风险信号进行识别㊁分析,综合判断被监测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状况,及时主动采取适当的国别风险防控措施,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动态管理过程㊂国别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对关键指标进行监测及预测,设定合理的预警值,及时发出警报,并据此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时做出反应㊂(三)探索国别风险转移缓释措施国别风险的转移和缓释指对超出银行在开展国际信贷业务时对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收益水平不对等的风险资产进行风险的对冲与转移,实现结构性风险压力环节的风险释放,从而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影响,达到整个业务风险系统的稳定㊂参考文献:[1]胡俊超,王丹丹.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国别风险研究[J].经济问题,2016(5).[2]朱宇,郝瑛.国别风险限额的内涵与设定研究[J].上海金融,2016(5).作者简介:张佳敏,湘潭大学㊂7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06•【文号】银监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经营行为,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服务能力,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明确战略定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分析客户需求、外部环境以及自身优势,确立差异化、特色化的战略定位,统筹境内外机构布局和业务发展,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境内外发展战略规划。
(二)加强重点领域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定位,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境外项目建设,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
(三)丰富金融服务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走出去企业的有效需求,加强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创新,拓展国际化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出口信贷、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金融、投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市场、全球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电子银行、金融租赁等相关金融服务。
(四)加强公司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框架,明确相应授权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问责等治理运行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境外机构和业务发展符合自身整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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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国别风险管理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二)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国别风险报告,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二)及时了解国别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三)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国别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四)确保具备适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足够的资源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国别风险。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主要内容包括:(一)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二)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五)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六)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七)国别风险准备金政策和计提方法;(八)应急预案和退出策略。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潜在国别风险,了解所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确保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识别风险。
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外币资产或收入来源履行其外币债务;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查询包括联合国制裁决议在内的与本机构经营相关的国际事件信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有关制裁名单和可疑交易客户等信息,防止个别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够在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
在评估国别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定性和定量因素。
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或设有商业存在的机构,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金融中心的固有风险因素。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出现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新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审批授信、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国别风险评级和设定国别风险限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
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风险暴露较大的机构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复杂的评级体系。
在存在极端风险事件情况下,银监会可以统一指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评级和贷款分类体系的对应关系,在设立国别风险限额和确定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水平时充分考虑风险评级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
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应当做出独立判断。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
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
国别风险限额应当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国别风险限额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提高审查和批准频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限额监测、超限报告和审批程序,至少每月监测国别风险限额遵守情况,持有较多交易资产的机构应当提高监测频率。
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以获得批准或采取纠正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监测限额遵守情况。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监测风险,监测信息应当妥善保存于国别风险评估档案中。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状况恶化时,应当提高监测频率。
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监测特定国际金融中心、某一区域或某组具有类似特征国家的风险状况和趋势。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实施监测,包括要求本机构的境外机构提供国别风险状况报告,定期走访相关国家或地区,从评级机构或其他外部机构获取有关信息等。
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监测。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评估业务发展策略与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对陷入困境国家的风险暴露,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市场退出策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至少应当包括:(一)帮助识别不适当的客户及交易;(二)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三)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四)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五)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六)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国别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别风险暴露、风险评估和评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超限额业务处理情况、压力测试、准备金计提水平等。
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
重大风险暴露和高风险国家暴露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在风险暴露可能威胁到银行盈利、资本和声誉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风险限额设定及监测职能应当保持独立。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取完整、准确的国别风险管理信息。
第三章国别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确保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面、真实反映国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