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与成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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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与成效二
(三)落实金融自由化
1.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为改善资本项目开放失序等缺失,韩国政府乃修改外国投资法规,并采取租税奖励与设立投资园区等措施,加速引进外国直接投资。
修改外国投资法规。
1998年11月17日,韩国颁布外国投资促进法,简化行政申请手续。
同时,放宽外国直接投资的部门别限制,目前在1148个部门中,仅余31个部门(如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未完全对外开放。
采取租税奖励。
公司税、所得税与股利所得税等国税的免税期,均延长为7年。
设立投资园区。
设立自由投资园区,并在园区内提供公共基础建设与特别租税优惠,以吸引外资。
2.资本交易自由化外汇交易自由化。
1998年9月,外汇交易法取代原来
的外汇管理法,奠定第二阶段外汇自由化时间表,以加速资本自由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
从1999年4月起,金融机构承办外汇业务不必经过审核,资本项目交易亦由正面表列改为负面表列。
其中,除外国人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一年期以下的韩元存款、未委托证券公司下单的海外证券投资,以及直接与海外金融机构订立衍生金融商品契约等外汇交易仍受限制外,未表列的外汇交易均已自由化。
至2000年底,除威胁国际和平的外汇交易(如:国际犯罪、洗钱与赌博等)外,资本项目将全面自由化。
开放金融市场。
为加速引进外资,缓和国内信用紧绌,韩国政府陆续开放债市、股市与货币市场。
债券市场:1998年底,政府公债、公共债券与公司债券开放予外国投资。
货币市场:1998年2月放宽外国投资短期金融工具(如商业本票与商业票据等)限制,1998年5月开放金融机构发行定期存单、附回购协议。
股票市场:1998年5月,取消外国投资股市比例上限,并允许恶意并购,外国投资国营企业的股权上限则由25%提高为30%。
(四)促进金融市场深度化
1.建立资产证券化制度
为加速不良放款的处理,并提高金融机构资金募集的能力,韩国致力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制环境,并促进法人机构的发展,以扩大、活跃资本市场。
资产证券化法与不动产放款抵押证券公司法,分别于1998年9月与1999年4月生效,提供法源,据以成立专责承办资产证券化与不动产放款抵押证券化的公司。
承办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放款抵押证券化)的公司,将以资产(不动产放款)为担保基础,发行资产抵押证券:(不动产放款抵押证券),再由资产(不动产放款)的收益偿付证券的利息。
2.促进法人投资机构发展
1998年9月实施证券投资公司法,以促进共同基金发展。
内容包括开放封闭型基金(或称股额固定证券投资公司)的登记设立,并规定证券投资公司投资某种股票,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公司资产的10%,以及该股票总股数的10%等,以健全证券投资公司体质。
3.发展债券市场
扩充债券种类,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增强债券市场流动性,筹措金融重整资金,建立企业长期融资渠道。
发行3年期、5年期等政府公债,以建立债券操作指标;并开放证券公司与综合金融公司承销1年期以下的公司债券。
开放外资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并鼓励国内外合资提供信用评级服务,1998年8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斯公司,与韩国投资者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合同。
三、韩国金融改革的成效
(一)金融形势渐趋稳定
金融危机爆发初期,韩国出现股、汇价重挫,国际资金大幅外流的信用紧绌局面。
幸赖IMF等国际金融机构陆续提供资金援助,韩国政府亦出面保证债务,并以保证债券取代现金购买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免于挤兑现金、信用崩溃,通货膨胀压力始逐步减轻。
1998年初,投资者信心逐渐恢复,在国际资金回流情况下,金融形势渐趋稳定。
1.多项金融指标明显回稳
汇率、外汇储备、外国直接投资、利率与短期外债等金融指标回稳(见表1)。
其中外国直接投资自1998年5月起大幅回流,1998年全年累计已高达88.5亿美元,较1997年的69.7亿美元增加27.0%,1999年上半年更较上年同期增加81.3%。
短期外债占总外债比例,亦由1997年底的40.O%速降为1999年6月的22.7%。
表1 韩国主要金融指标
资料来源:Bank of Korea网站
2.金融市场转趋活跃,直接金融比重提高
1999年上半年股票与债券交易金额分别由1997年下半年的75.3万亿韩元与2.1万亿韩元,跃升为311.3万亿韩元与282.7万亿韩元,债券流通金额则由1997年年底的195.3万亿韩元上扬为1999年6
月底的289.7亿韩元。
此外,企业部门发行商业本票、股票与公司债券筹资的资金,1998年亦达49.7
万
亿韩元,弥补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缩减,改变了以往企业部门依赖金融机构借贷的筹资方式。
(二)银行营运状况逐渐改善
由于韩国政府切断政策融资趋道,限制大财阀融资额度,并要求
企业降低负债比率,银行机构已将业务重心逐渐转移至个人与中小企业。
同时,韩国通过外资的引进,强化风险管理、消费金融等新观念,多数银行亦新设风险管理部门,并逐渐重视消费金融业务,强化金融监理体制,银行机构财务结构与营运状况逐渐善。
1.资本适足率上扬
银行平均资本适足率由1997年底的7.04%,上升至1998年底的8.23%,1999年6月底续增至9.84%,已达到国际清算银行(BIS)所规定的标准。
2.备抵放款损失的提列转趋严谨
银行备抵放款损失占总放款的比率,已由1997年第4季的1.9%上升至1998年第2季的3.0%,1998年12月续增至4.8%,为近年来的历史高点。
各抵放款损失的提列愈趋严谨,反映了银行内控制度的强化。
(三)金融改革仍须深化
韩国金融形势虽渐趋稳定,但财阀开仍持续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重整亦面临挑战,加上企业再造遇到困难,金融机构逾放居高不下,将会延缓金融改革动力。
1.金融重整面临挑战
一是金融机构国有化。
在韩国金融改革的历程中,尽管韩国致力于切断政策融资渠道,但由于政府提供巨额资金协助金融重整,目前政府已成为多数银行的主要股东。
其中,除汉城银行与韩国第一银行转为国营外,韩国政府还拥有Hanvit与朝兴(Chohung)两大银行,90%以上
的股权,并通过KDIC拥有多家银行的股权,持股比率高达31%至55%。
政府介入金融机构经营,与金融自由化的世界潮流背道而驰,如何避免政府力量的不当干预将成为重要课题。
二是金融机构重整未如预期顺利。
汇丰银行(HCBC)收购汉城银行协议于1999年8月宣告失败;寿险业中,目前亦仅德国A11ianz成功收购第一寿险,其他如Panacom收购韩国寿险等案例均遇到阻碍。
金融机构的重整,与拉丁美洲金融危机爆发两年后,外资收购近半数的金融机构相比
较,进度明显落后。
三是不良放款居高不下。
韩国金融体系不良放款比率1999年3月仍高达11.4%,几近1997年底6.7%的两倍。
其中,商业银行不良放款比率1998年12月虽下降至7.4%,但1999年3月又因FSC从严定义不良放款构认定期限而回升至8.6%。
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其结构调整仍处初步阶段,1999年3月不良放款比率(不包括开发机构的不良放款)仍高达21.5%
2.财阀持续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
韩国政府为加速推动金融改革,虽陆续关闭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韩国财阀反而扩大运用旗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纳资金,融通财阀体系所需资金,延缓企业结构改革,拖延金融机构重整速度。
根据MOFE统计,五大财阀旗下的信托投资公司与保险公司比率,1999年3月已增至32%与36%,较1997年3月的5%与31%明显增加。
尤其是财阀体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在政府鼓励
发展共同基金的政策下,大举吸收国内资金,如现代集团的"买韩国货"基金,衍生内线交易等不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