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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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注: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2、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4、赠与: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注:赠与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5、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6、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注:我国《合同法》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7、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10、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11、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13、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因为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4、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15、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二)简答、论述题
一、试论述缔约过失责任
答: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同时应当指出,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受害人所任意支出的(注:“合理”是指受害人应当谨慎、小心、合理地支付各种费用)。

只有合理的费用才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试论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答:1、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2、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上。

其具有以下特点:(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则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4)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引起的竞合。

4、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选择任何一种责任都是加害人应当承担的。

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也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同。

(备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
三、简述免责条款的特点
答: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具有如下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他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若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四、简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答:依据我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主要具有如下四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作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五、试论述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
答:1、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2、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这种解释并不意
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

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3、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六、简述合同的履行原则和各项规则
答:1、合同的旅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2)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4)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2、合同履行的各项规则:(1)履行主体: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旅行的人。

(2)履行标的: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

(3)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旅行的时间。

(4)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旅行的地点。

(5)旅行方式:债务人旅行义务的方法(6)旅行费用:指债务人旅行合同所支出。

的费用。

七、试论述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撤销权的不同
答:虽然二者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并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

1、两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和合同保全制度。

可撤销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
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人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对象来看,前者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权,撤销权人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

后者则针对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

所以,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八、简述买卖合同的特点
答:(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时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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