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最新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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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贸易相关指标匹配:
3.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 4.分类管理:A、B、C类企业。
近期货物贸易便利性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 6]7号) 1、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暂不进入出口收 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简化了企业收汇和 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2、加强单证审核。 一是明确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 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鼻子办理收支结算; 二是B类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 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贸收支异常企业提示风险。
出口收入企业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3、非现场核查
30
非现场核查机制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 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每个自然月第一个周末结束后做数据更新; 按照自然月为周期,关联两个数据的时间点: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
三、进出口企业常见外汇业务问题
一、货物贸易改革总体思路
3
改革的主要思路
取消逐笔核销制度,变为总量核查;行为监管变为主体监管; 推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企业业务数据; 系统自动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资金流进行总量比对,筛
选异常主体;
利于数据主动开展数据分析、专项核查工作; 确定重点核查对象,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确定企业分类,并实行分类监管;
名录变更及注销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 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天内,持相应 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 更手续。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 注销手续;
改革后的监管
取消核销单后,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 核销单,报关单数据和收付汇数据成为重要的监管依据。 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 收付汇的要求:额度管理到主体分类的监管差异; 单证简化(适用于A类企业); 额度(适用于B类企业);
《登记表》(适用于C类企业):C类企业每笔业务都要用;
注意:A类企业在办理一些特殊业务的时候也会涉及到《登记表》。
改革后的监管
核查的要求:强调主体的监管,明确总量核查的监管流程;
1.数据采集: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 干扰因素;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现场核查,核 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监测系统采集两条数据链并监测是否平衡。 (海关的报关单数据、银行的外汇收支数据)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开户登记
开户登记(到外汇局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 息)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 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 交);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 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 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 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用证、托 收审查商业 单据+合同 货到:关单 +合同+发 票 预付:合同 +发票 交易真实性及付汇一致性审核(注:信用证开证时进行核查核注,付汇时不做 核查核注) 银行电子核 查,扣减可 付汇额 银行付汇
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流程
C类企业收付汇
单笔收付 汇业务外 汇局备案 取得外汇 局签发的 《登记表》 银行核实 并 签 注 《登记表》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范围
出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贸易项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 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 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 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 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 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企业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 户通知书向外汇局备案。
近期货物贸易便利性措施
《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7]9号) 为适应通关无纸化、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向银行开放报关单电 子信息,在不改变现有企业业务办理手续的同时,为银行提 供贸易真实性信息查询渠道,既有利于企业便捷办理业务, 又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服务电子化水平,加强了风险管理, 提高了运行效率。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 法与其取得联系;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银行收付 汇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体现了《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有 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原则及方式 1.便利化的原则; 2.登记备案管理; 3.风险可控管理。 企业可选定境外开户行或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 资格管理: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辅导期管理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 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
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企业应提交辅导期报告。要求如实填写《进出 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收付汇收支 数据,现场报送到外汇局 。
监测系统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嵌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一个入口,不同应用。 访问网址: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加入名录后从外汇局获取管理员身份的用户名、密码
国际收支申报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正确操作 指标趋于平衡) 查询:监测系统指标统计结果、最近12个月的进出口量及收付汇wenku.baidu.com额、企业的分类情况; 报告:贸易信贷、转口贸易、差额收汇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7年7月 张立志
主要内容
一、货物贸易改革总体思路 二、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具体内容
1、企业收支名录管理 2、企业收付汇业务流程 3、非现场核查 4、现场核查 5、企业分类管理 6、企业报告及登记管理 7、B类企业可收、付汇额度 8、监测系统应用常见问题
改革的目标
促进贸易便利化,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取消核销管理,简化收付汇手续;
调整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
分类监管转变。 加强非现场监测、分类管理和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
近期货物贸易便利性措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性审核的通知》(汇发 [2017]3号)
1、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 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用实体经济发展。 可结汇资金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 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2、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 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科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 存款余额的50%调整到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丰富了企业资金运用渠道。 3、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便利企业,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企业履行的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 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 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具体内容
1、企业收支名录管理
名录登记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 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 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名录” 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10.9起启用18位统一代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等;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注意:企业不加入名录库无法开展业务。加入名录是企业办理外汇收支的 一个前提条件。主要是签两个书《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货 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截止6月底,A类企业5100余家,B类企业134家,C类企业68家。
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流程
B类企业收汇
信用证、托 收审查商业 单据+合同
货到:合同 +关单
预收:合同 +发票
入待核查账 户,完成国 际收支申报 及核查信息 申报
银行电子核 查,扣减可 收汇额
银行完成交易真实性及付汇一 致性审核,入待核查账户
指示银行待核 查资金结汇或 划转
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流程
B类企业付汇
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流程
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流程
A类企业收汇
说明为贸 易收款, 资金入或 结算账户
完 成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及 核 查 信 息申报
指示银行 结汇或划 转
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流程
A类企业付汇或开证
信用证、 托收审查 商业单据 货到:关 单或合同 或发票 预付:合 同或发票 交易真实性及付汇一致性审核(注:信用证开证时审核单据和贸易真实性) 银行付汇
改革后的监管政策
《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 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9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 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