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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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为了保障天津市资料的安全、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资料的管理、利用和共享,规范行政机关资料的组织、归档、保管、流转、去向和销毁等活动,确保行政机关资料安全可靠,本规程制订。

第二条行政机关资料的管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建立,强调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的互通有无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行政机关使用、管理和保管的各种纸质、电子、图像和音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均适用于本规程。

第四条行政机关资料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资料管理机构第五条机关应当设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该机关的资料管理工作。

资料管理机构必须具有完整的人员、行政和制度保障。

第六条资料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资料管理制度的制定、升级和维护,并对该机关中各办事机构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制定和贯彻纸质、电子、图像和音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资料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并提供相关技术和培训支持。

(三)制定资料的分级管理制度,对机关的保密工作提供技术参考和保障,规范数据的传输、共享、备份和存储。

(四)负责机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止机关与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丢失。

(五)提高机关资料管理的安全性、便利性和效率性,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公开工作平台。

第七条机关应当设立资料管理员、资料存储员和资料清理员等职务,明确职责范围和权限,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八条资料包括公文、会议记录、项目材料、档案、文献和多媒体产品等各种形式,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分类、编号、命名、周期性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机关的各类资料应当按照内容、形式、用途和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和储存。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极其重要的和机关文化遗产等不同级别的资料应当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如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备份和冷藏、启用特殊设施、留存备份等措施。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3.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一)下列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应申请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3.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4.房屋所有权;5.房地产抵押权;6.集体土地所有权;7.地役权等。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版4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篇1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档案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和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其中,唯一性是指每个不动产档案都具有唯一的标识符,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是指档案应当包含不动产的全部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是指档案应当记录不动产的历史变更情况,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安全性是指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

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导致档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连续;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导致档案查询、更新和维护效率低下;档案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等问题。

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为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即规范化、信息化和安全化。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等环节;推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加强档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

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

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下面是全文: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我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四个统一”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坚持工作连续性原则。

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

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指导统一登记工作。

2015年10月15日前印发整合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10月底前印发具体机构编制调整文件,11月底前有关机构、人员调整到位,12月底前完成机构挂牌等工作。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工作。

此外,《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并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文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便于查询和利用。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和指导,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分类与归档
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性,进行分类并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方式,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二、档案整理与保管
制定档案整理规范,明确档案保管责任部门及人员,对档案的存放、保管、借阅等进行规定,保障档案的安全和隐私。

三、档案利用与查询
规定档案利用和查询的程序、范围及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隐私保护,同时满足查询和利用的需要。

四、档案鉴定与销毁
对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进行规定,明确档案的销毁审批程序及销毁方式,防止档案的流失和泄密。

五、档案安全与保密
制定档案安全与保密措施,对档案的信息安全、物理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六、监督与考核
明确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和落实。

天津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

天津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目录总则 (7)1 一般规定 (7)1.1适用范围 (7)1.2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 (7)1.3基本原则 (8)1.4调查内容 (10)1.5组织实施 (11)1.6工作时限 (12)2 调查程序 (12)2.1委托调查 (12)2.2接受委托 (14)2.3准备工作 (14)2.4权属调查 (15)2.5不动产测量 (23)2.6成果检查 (27)2.7成果提交 (28)3 成果整理归档 (28)3.1成果整理 (29)3.2成果内容 (29)3.3档案和信息管理 (30)分则 (32)4 集体土地类权籍调查 (33)4.1委托人 (33)4.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33)4.3调查内容 (34)4.4成果内容 (34)4.5权属调查意见 (35)5 土地整理储备类权籍调查 (36)5.1委托人 (36)5.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36)5.3调查内容 (37)5.4成果内容 (37)5.5权属调查意见 (38)5.6需要说明的问题 (39)6 国有土地供地前权籍调查 (39)6.1委托人 (39)6.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0)6.3调查内容 (41)6.4成果内容 (41)6.5权属调查意见 (42)7 已有供地手续类权籍调查 (43)7.1委托人 (43)7.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3)7.3调查内容 (44)7.4成果内容 (44)7.5权属调查意见 (45)8 无解析坐标类权籍调查 (46)8.1委托人 (46)8.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6)8.3调查内容 (48)8.4成果内容 (48)8.5权属调查意见 (48)8.6需要说明的问题 (51)9 其他类权籍调查 (51)9.1委托人 (51)9.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51)9.3调查内容 (52)9.4成果内容 (52)9.5权属调查意见 (53)附则 (54)附录A 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55)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 (61)附录C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62)附录D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6)附录E 不动产权籍调查现场查勘记录表 (99)附录F 天津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100)附录G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16)附录H 指界委托书 (117)附录I 界址表领取记录表 (118)附录J 指界通知书 (119)附录K 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 (121)附录L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 (126)附录M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 (128)附录N 不动产权属情况汇总表 (135)附录O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检查表 (136)附录P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 (139)附录Q 卷内文件目录 (142)附录R 备考表 (143)总则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适用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探析

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探析

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探析
陈忠尧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22()24
【摘要】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动产前端登记模式将由传统的纸质材料逐步过渡转型为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将成为不动产档案的主要载体,推动着不动产档案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创新和管理手段的转型。

通过对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分析,找准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标准和制度体系缺失、不动产登记管理人员信息化能力不足等薄弱环节,研究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开发建设功能完备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统一标准、管理规范、共享应用,提高不动产领域的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

【总页数】4页(P69-72)
【作者】陈忠尧
【作者单位】天津市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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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
服务工作探析——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档案馆为例4.新时代不动产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探析5.新时代不动产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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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不动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登记活动。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统一登记、依法登记、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类型第四条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森林、林木等自然资源;(三)依法取得的其他不动产。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一)初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转移登记;(四)注销登记;(五)更正登记;(六)异议登记;(七)预告登记;(八)查封登记;(九)其他登记。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不动产权属证明;(三)登记申请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九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改正错误。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上记载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不动产物权;(三)登记日期;(四)登记编号;(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四章登记费用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不得擅自设立登记费用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登记收费标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动产登记违法行为,有权向登记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是为了规范天津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而制定的。

一、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根据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资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规范性原则:资料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确保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2. 统一性原则:建立统一的资料管理制度和标准,实现资料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监督。

3. 安全性原则:加强资料的安全保护,确保资料不被篡改、泄露或损坏,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 开放性原则: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促进公民参与和监督,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民主性原则:在资料管理过程中,应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 效率性原则:强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资料的获取和传递效率,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1. 收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资料管理的需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收集机制,确保资料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2. 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和整理,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方便资料的查找和利用。

3. 归档:将整理好的资料按照一定的流程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序和可检索性,实现资料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三、资料的保管和使用1. 保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料保管部门,负责资料的保密、备份和存储,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利用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发利用。

四、资料的销毁和报废1. 销毁:对于已经达到保存期限、失去使用价值或依法需要销毁的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确保销毁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2. 报废:对于已经报废的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分类、整理和鉴定,并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利用或销毁。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为了规范和统一资料管理行为,保障资料安全、完整、有效,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程。

下面是一些关于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的参考内容。

一、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资料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统一性:统一资料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确保统一的资料保存、利用和共享。

3. 安全性:加强对资料的保密工作,保护资料安全,防止泄露、遗失和损毁。

4. 完整性:确保资料的完整性,杜绝篡改、删减等违法行为。

5. 可追溯性:对资料管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查,方便查找和追踪资料信息。

6. 可用性:提供便捷的资料检索和查询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二、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料收集与归纳:建立规范的资料收集渠道和方式,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归档原则进行整理和归纳。

2. 资料编目与登记: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编目和登记,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资料保存与借阅: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对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借阅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使用和及时更新。

4. 资料传递与共享:建立规范的资料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资料。

5. 资料销毁与备份:对于不再需要保存的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建立备份制度,以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6. 资料安全保护: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

三、资料管理的责任与监督1. 资料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资料管理责任和权限,并加强对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和遵守资料管理规程。

2. 资料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资料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资料管理行为的监察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资料管理违规处罚:对违反资料管理规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以上是关于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的一些参考内容,通过制定和落实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加强资料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不动产登记档案标准化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标准化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标准化建设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动产登记档案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制定一套标准化的建设方案。

二、建设目标1. 建立科学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效率;2. 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3. 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水平,方便群众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4. 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安全管理,保障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建设内容1. 建立档案管理标准:制定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明确档案的分类、编号、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要求。

2. 推进数字化建设:采用数字化技术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扫描、录入、存储等处理,建立档案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信息的全文检索和快速查询。

3. 完善信息系统: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发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系统,实现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4.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护和保密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和损坏。

5. 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

四、实施方案1. 成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标准化建设工作组,负责制定实施计划和监督执行;2.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确保档案管理标准的贯彻和实施;3. 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数字化设备、网络设施、安全设施等;4. 制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5. 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预期成果1. 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公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2. 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体系,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3. 增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 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产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目标1、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2、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水平;3、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三、规范内容1、档案收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

2、档案分类: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法,方便查找和利用。

3、档案整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系统化整理,确保档案的顺序、完整性和准确性。

4、档案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长期保存。

5、档案利用:为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社会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需求。

6、档案移交:规定档案移交的时间、程序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

7、档案管理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实施与监督1、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人;2、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3、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4、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是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实施,努力推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也积极推进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本文将围绕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积极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房产档案室管理规定(3篇)

房产档案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房产档案室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房产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科学分类,便于检索;(五)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性。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房产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房产权属证书、证明文件;(二)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文件;(三)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证明;(四)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五)房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修等文件;(六)房屋产权变更、转移、注销等文件;(七)其他与房产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防止遗漏;(二)全面收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三)准确收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四)规范收集,遵守档案收集程序。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房产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剔除不符合规定和有损档案安全的文件;(三)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四)对档案进行装订、装盒,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五)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库。

第七条档案分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门类;(二)档案分类编号;(三)档案分类标准;(四)档案分类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八条房产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化学安全;(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消毒、杀虫,确保档案的生物安全;(四)建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消防安全;(五)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增强资料的整理、归档、使用、保管和销毁的规范化,以保障信息安全、保密、完整和可靠。

一、资料管理原则(一)原则一:规范化管理。

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资料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限制和禁止随意移动、乱捆乱放、私自销毁等行为,确保资料保存完整、无遗漏。

(二)原则二:保密管理。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必须进行保密管理,做到限制范围内的知情和使用。

(三)原则三:技术保障。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设备,例如资料数字化管理、安全备份等技术措施,加强资料的安全保障和防篡改措施。

(四)原则四:便捷化管理。

优化资料管理的流程和方式,简化资料查询、使用和交流的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二、资料管理流程(一)资料整理归档。

按照分类规范和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进行编码标识,制定并执行档案目录、档案清单、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整理规范,并建立平衡、完整、准确、及时的档案流转和管理机制。

(二)资料使用借阅。

依照管理权限和授权申请的程序,保证资料的及时、精准、合法地被查询,使用,借阅和传输。

(三)资料保管存档。

制定保管规范和具体措施,确保档案库房、防火设施、资料库房等设施的安全、完整性,实行经办、维护、保管、监控等分工负责机制。

(四)资料销毁处理。

妥善安排资料销毁周期和程序,执行档案审查、移交和销毁,实行安全透明、规范处理,规范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客观公正的法律、行政文书档案,并做好审核、签字、记录等工作。

三、管理责任制(一)单位领导责任制。

部门、单位应确立责任意识,为资料管理工作作出领导、指导、协调和推动的贡献,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

(二)责任者责任制。

各部门要为资料管理工作制定全面、规范、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明确各个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并在每个环节中层层落实,实施责任制。

(三)检查责任制。

各级保密机构应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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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概念 (1)1.4 职责分工 (1)1.5 档案管理部门 (1)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2.1 归档范围 (1)2.2 资料移交 (1)2.3 归档要求 (1)2.4 归档验收 (2)2.5 移交目录 (2)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3.1 整理项目 (2)3.2 立卷原则 (2)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2)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3.6 备考表的填写 (3)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4.1 保管要求 (4)4.2 库房技术标准 (4)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4.4 检查和鉴定 (6)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5.1 利用原则 (6)5.2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5.3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6 档案管理人员 (7)6.1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6.2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6.3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6.4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7.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7.2 档案整理 (8)7.3 档案扫描 (9)7.4 图像处理 (9)7.5 图像存储 (10)7.6 数据建库 (10)7.7 数据关联 (12)7.8 数据验收 (12)7.9 数据备份 (13)7.10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8.1 监督事项 (14)8.2 监督责任 (14)9 附则 (15)附录A (16)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附录B (29)B.1移交目录 (29)B.2卷内文件目录 (30)B.3卷内备考表 (31)B.4卷皮封面 (33)B.5档案盒 (34)B.5.1档案盒封面 (34)B.5.2档案盒盒脊 (35)B.5.3档案盒封里 (36)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 (37)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 (37)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 (39)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 (40)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 (40)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 (41)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 (43)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1.3 概念本规范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1.4 职责分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监督工作。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起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事务。

1.5 档案管理部门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设备,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2.1 归档范围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是: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2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3 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函件、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2.2 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任何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2.3 归档要求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格填写清楚规范、图形清晰、声像资料能够正常使用,真实反映不动产及其变动的实际状况。

2.4 归档验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2.5 移交目录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案接收人员与移交人员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各存一份。

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

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3.1 整理项目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

整理项目包括:文件资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的编目、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档案的装订立卷和档案的入库排列。

3.2 立卷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原则:1 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宜采用一件一卷的原则,即每办理一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一个卷。

2 抵押登记档案单独立卷并附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后。

3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将转移、抵押登记资料单独立卷,附在预告登记档案后。

4 权属转移、变更登记资料单独立卷,附在原登记档案后。

5 注销登记资料续订在原登记档案后,按注销时间顺序排列,单独存放。

6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不予登记文件资料连同不予登记的决定、收件收据等资料应附在原不动产登记档案后。

3.3 卷内文件的排列不动产登记档案卷内文件排列,应按照不动产权属变化、权属文件形成时间先后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详见附录A)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1 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2 页号位置。

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文件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反面文件在左上角编写页号。

3 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

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1 顺序号:按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给每份文件编一个顺序号。

不重复,不遗漏。

2 文件名:填写文件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

如文件没有标题,应根据文件内容准确、简练地拟写一个标题。

文件名栏内不允许填“其他”。

3 页号:填写文件实际所在的页号。

如文件有多页,应明确填清“XX-XX”页,不得只填文件第一页的编号。

4 备注:需要注明的内容3.6 备考表的填写1 立卷人:负责文件整理、立卷归档的人员姓名。

2 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立卷质量的人员姓名。

3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立卷完毕的日期。

4 卷内文件说明:需要说明的情况。

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3.7.1卷皮的标准1 卷皮的尺寸为:封面298 mm×215mm(长×宽),封底298 mm×280mm,用145克牛皮纸制作。

2 卷皮的封面项目包括登记类别、坐落、宗地(海)号和权利人姓名(名称)。

3.7.2档案盒的标准1 档案盒的尺寸为:封面320mm×230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 mm、40 mm、60mm等规格,用250克无酸纸制作。

2 档案盒的封面项目包括:坐落、权利人姓名(名称)和宗地(海)号。

3 封里项目包括:内装资料栏和其他栏。

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3.8.1 书写要求卷皮和档案盒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

手工填写时应使用碳素墨水,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3.8.2 卷皮填写1 登记类别: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类型填写。

2 坐落、宗地(海)号和权利人姓名(名称),按照审核表内容填写。

3.8.3 档案盒填写1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盒内只装一卷的填写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装多卷的填写XXX权利人等的字样。

2 内装资料栏:填写入档日期、名称、件数。

3 盒脊:填写宗地(海)号或坐落。

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3.9.1 装订前的准备工作1 将文件上的金属物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文件。

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文件材料应用A4开白衬纸托裱,一张白纸只准托一张文件,不得一张白纸托两张以上(包括两张)文件。

3 卷内文件大于A4开的,应按A4开大小折叠取齐,并注意预留出装订边际,便于展开翻阅。

4 核对卷内目录与卷内文件是否一致;核对档案盒封面上的姓名(名称)与卷内文件上的姓名(名称)是否一致。

姓名(名称)不可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3.9.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1 将文件资料向左下角对齐。

装订孔中心线距文件左边际12.5mm。

2 采用在文件左侧装订的方式,宜采用“三孔一线”的方式装订,装订长度200 mm,孔距100 mm,用线绳装订,结头打在背面。

3 大型图纸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使其保持平整。

4 卷内文件资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做到整齐美观牢固,不压字、不掉页、不妨碍阅读。

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同一个宗地(海)号的登记档案卷装一个盒,根据该宗地(海)号内登记档案的多少选择适当厚度的档案盒,盒内要留出一定的富余量;该盒装满,则装入另一档案盒,依次排列。

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1 整理装订后的档案,采用密集架形式,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法存放。

密集架侧面应标明内存档案的起止号;每层应标出本层的起止号。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可按照登记类型分别存放,土地登记档案按照宗地号排列,房屋登记档案按照宗地号或坐落排列,海域登记档案按照宗海号排列。

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后,在保证档案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可按照归档流水号统一排列。

3 注销登记档案按注销时间顺序排列,单独存放。

4 注销异议登记档案按时间顺序排列,单独存放。

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4.1 保管要求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保存于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技术标准的专用库房,使用密集架保管不动产登记档案,使用专门图柜保管地形图、地籍图等图纸资料,并保持规定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霉、防潮、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十防”,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2 库房技术标准库房设计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1 面积标准。

馆藏档案不足5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 m2;馆藏档案5-1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 m2;馆藏档案10-2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 m2;馆藏档案20-3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0 m2;馆藏档案30-40万卷的,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900 m2;馆藏档案每增加10万卷,档案库房建筑面积增加不少于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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