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分公司员工医疗理赔服务指南

浙江分公司员工医疗理赔服务指南
浙江分公司员工医疗理赔服务指南

《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68

浙江分公司员工医疗理赔服务指南

作为员工福利项目的组成部分,如果您的公司已为您选择了《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中医疗保障的相关项目,为使您能顺利地完成理赔,请您详细阅读以下相关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概以《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保障手册条款为准。

一、理赔申报

1、请您按不同理赔项目,分类填写申报单

1)员工医疗保障理赔申报单 2)住院补贴保障理赔申报单

3)独生子女医疗保障理赔申报单 4)独生子女托费保障理赔申报单以上申报单可至外服医保中心接待大堂、各业务部、分公司索取

2、请您正确填写下列信息和内容

1)申报人信息:姓名、商社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地址等。

申报子女理赔项目的,请填写子女姓名、出生年月。

2)申报内容:就诊日期、就诊医院、就诊疾病名称、医疗费收据张数(不含药品清单张数)、申报金额等。

3)申报金额:员工医疗费用:医保范围个人自负金额按100%填写,具体为:

(a)参加杭州医保且按当地医保规定持证历本、市民卡(或社保卡)就诊的门急诊及住院:

按费用总额减去不属医保范围的自费费用、统筹支付、附加支付或生育保险支付后的金额填写。

(b ) 未参加当地医保的门急诊:

按现金支付总额减去不属医保范围的自费费用后的金额填写。

(c) 未参加当地医保但参加外服“医疗附加保障”项目的住院:

按现金支付总额减去不属医保范围的自费费用后的金额填写。

(d) 未参加当地医保、且未参加外服“医疗附加保障”项目的住院:

按上海城保住院起付标准金额和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负一五%的合计金额填写。

即一五42(上海住院起付标准)+ [现金支付总额—不属医保范围的自费费用—一五42]×一五%(医保规定个人承担比例)

(e)若有免赔额或已在其他保险公司理赔过的医疗费用,请在申报时扣除。

子女医疗费用:医保范围个人自负金额按50%填写

即按(费用总额—不属医保范围自费费用—少儿医保统筹支付及少儿住院基金支付—保险公司已赔金额)×50%

或按(现金支付总额—不属医保范围的自费费用—保险公司已赔金额)×50%的金额填写。

4)申报人填写申报项目后请签名并索取回执。

3、申请理赔时您所需要递交的资料

1)门急诊费用:医疗费收据原件、病历卡封面和病史复印件、相关化验单和检查报告复印件、药品清单(无药品清单需提供核价双处方)。高脂血症、

糖尿病、脂肪肝、高血压症、肝炎、慢性肾炎、前列腺炎、内分泌

失调、骨质增生等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疾病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或首

次诊断病史,及近期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2)住院费用:医疗费收据原件、出院小结、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补贴:医疗费收据和出院小结复印件。

4)子女托费:托费收据原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子女医疗费:医疗费收据原件、病历卡封面和病史复印件、相关化验单和检查报

告复印件、药品清单(无药品清单需提供核价双处方)、《子女医

疗证》复印件。

如您还未办理《子女医疗证》,请携带由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证》

或准生证明至外服医保中

心申请办理,未办妥《子女医疗证》之前,外服医保中心将不能受理您的子女医疗费用

的理赔申请。

4、理赔资料装订要求

为加快理赔速度,避免理赔资料在传递过程中的遗失,请您配合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1)第一页:申报单

2)第二页:医疗费收据原件、药品清单

3)第三页:病史内容

4)第四页:病史封面

5)第五页: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

6)第六页:子女医疗证

5、理赔资料传递方式

您的理赔资料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直接送达或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需资料齐全)寄送:

1、上海外服医保中心:地址: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2楼邮编:200021 x:021

—6372一八88转医保中心

2、委托上海外服浙江分公司实施理赔保障理赔的员工,资料可直接送达或邮寄:杭州市杭大路一五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1110室

6、友情提示

1)对理赔单据的具体规定:

(a )您所提供的病历复印件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病历上清晰注明病情、检查、治疗、用药及剂量

——病历上的记录与收据上的项目相符

——病历上的诊病日期与收据上的日期一致。

(b ) 医疗费用收据上应有财政收费章和医院收费章。

医疗费用收据上的姓名须无误,若有误需请医院更正后加盖医院收费章。

2)理赔资料不齐全将会导致延迟赔付

如:您未提供病历与处方,或者虽然提供了病历,但是没有详细注明病情、药品名、具体用药量等信息,外服

医保中心无从依据相应的资料审核,所以会将理赔资料退回,待您补齐资料后再理赔,这样将会造成赔付周期延长。所以,请您记得看病时,提醒医生将用药的详细情况在病历上清晰写明。您如需重写或补写病历的,需要请医生在补充信息后加盖医院医务处(科)公章,否则也将造成理赔审核时难以判定。

3)理赔资料退回的几种常见情况

1、申报时应递交的资料不齐全。

2、未按当地医保规定持社会保障(医保卡)卡、册就诊。

3、未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公立医院范围就诊。

4、非急诊在医保范围一级定点公立医院就诊。

5、非当地医保规定的医疗费收据。

6、发票缺损严重无法识别员工(或其子女)姓名或医院名称的。

7、收据或病历卡姓名不符的。

8、收据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病史不符的。

9、公司未参加《中国员工综合保障计划》,或未选择相关医疗保障项目。

10、待岗或已离开公司的。

11、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进行全额理赔的收据。

12、申请理赔期限已超过规定时间。

一三、按规定,还未办妥相关费用结算的。

(如:医保对象住院尚未办理当地医保统筹费用结算、外劳力参保对象住院尚未交由平安保险结算统筹费用、子女住院或门诊大病尚未零星报销结算等)

二、理赔须知

1、就医要求

1)城保对象:

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险局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缴纳的在职员工,其就医无论门急诊、住院都需出示证历本、市民卡(或社保卡)。

2)非城保对象:

按当地医保规定就诊。

2、就诊医院

1)门诊、住院:

请至当地医保范围二级或以上的医保定点公立医院。

(门诊同时含杭州参保对象医保规定的本人选择的1家一级医疗机构)(不含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中下设各类门诊部、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或诊疗中心、外宾门诊、合资或独资病房等)

参加杭州生育保险的员工需在按规定在指定的医院产检和分娩生产。

2)急诊:

请至当地医保范围一级或以上的医保定点公立医院。

(不含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中下设各类门诊部、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外宾门诊、合资或独资病房等)

3、给付标准

1)门急诊费用:

在保障责任有效期内,适用对象因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七种重大疾病除外),符合杭州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付100%。

2)住院费用

参加杭州社会保险缴纳、且按杭州医保规定就医的对象:在保障有效期内,符合杭州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100% 给付。

未参加杭州社会保险缴纳,但参加外服“附加医疗保障”项目的对象:在保障有效期内,给付上海城保医保范围内全部费用(自费费用除外)。

未参加杭州社会保险缴纳,且未参加外服“附加医疗保障”项目的对象:在保障有效期内,按照上海城保医保范围,给付起付及超起付标准以上的一五%个人自负费用。

3)女员工生育与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杭州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凡符合计划生育项目的费用已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再重复给付。

参加杭州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产检检查费用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给付超当地生育保险定额标准以上且符合当地生育保险项目的的费用。

参加杭州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住院分娩费用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给付超当地生育保险定额标准以上且符合当地生育保险项目的的费用。

未参加杭州生育保险但参加外服“附加医疗保障”项目的适用对象,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上海城保医保规定给付符合上海城保医保范围应由统筹支付的部分。

未参加生育杭州保险且未参加外服“附加医疗保障”项目的适用对象,符合计划生育的产检费用按上海生育保险规定项目给付;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上海城保医保规定,给付起付及超起付标准以上的一五%个人自负费用。

4、友情提示

1)一次门诊各种化验检查费合计超过500元,需填写《特殊检查申请单》办理书面申请并事先确认(外服医

保中心审核主管021—6372一八88转3208 胡萍医生)。同时在申请费用理赔时一并递交诊断病因的病史和相关化验检查报告。

2)药量请按杭州医保规定执行:急诊三天、门诊一般疾病七天之内、慢性病两周、

特殊一个月。

3)保障年度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住院补贴费用累计赔付不超过一八0天,非医保范围病房不享受补贴。

4)出差到异地,只可理赔急诊费用。请您按杭州医保规定操作,可做费用零星结算的,结算后再作理赔申请。

5)一般情况下,您须在指定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就医,无特殊原因异地就诊的将不予赔付。

6)您的子女就医须在医疗享受地按规定就医,异地就诊不予赔付。医疗享受地需变化的,请通知外服医保中

心作变更。

7)您的子女如需住院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就医,一级医院或联合病房不予赔付。

8)如当地已实施少儿医保由医保统筹基金或少儿住院基金赔付的费用将不再重复给付。

9)当地托费低于标准(50元/月)按实数赔付。

10)特殊原因如需外服开具子女医疗费分割单的,请您在申报单的左上角鲜明标识:他方理赔,需寄回票据原件,我们将按您提供的联系地址,在收据原件上加盖“理赔受理章”后寄回。

11)请妥善保管好您的医疗费收据原件,一旦遗失将不予理赔,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12)多方投保只能赔付不足部分,对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外服公司将不再重复给付。

一三)您需持当地医保电脑打印的医疗费收据进行理赔申请,手写发票、地方税务局发票均不属理赔范围。

14)申请理赔期限:一般情况下,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60天内申请理赔,特殊

情况当年费用可截止至次年2月底。

一五)急诊范围:

急诊医疗费用理赔需提供盖有急诊章的医疗费用收据且符合下列情况:(a)高热(成人38.5度,小儿39度以上);

(b ) 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c ) 急性过敏性疾病;

(d ) 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e ) 严重哮喘、呼吸困难;

(f ) 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g ) 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h ) 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I ) 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

(j ) 各种急性中毒(食物或药物中毒);

(k ) 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严重外伤;

(l ) 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

(m ) 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

(n ) 急性眼痛、眼红或眼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o ) 各种意外(触电、溺水);急性过敏性疾病;

(p ) 两个月内婴儿疾患;

(q ) 其他危、急、重病。

16)用药规定;

请您按照杭州医保规定的药品目录执行,自费药品需由您自己承担。17)杭州地区医院附后(主要定点医疗机构仅供参考)

一八)其他方面提示:

(a)特需、特诊病区就诊

各医院的特需病区、特诊病区(包括门诊绿色通道)、温馨病房、特殊治疗中心、外宾病区和高干病

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发生的所有费用,需由您自己承担。

(b)代诊

有的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让家属或他人代为就诊开药。请注意:非本人就诊

的费用是无法得到正常赔付的。为了更好的保障您的健康以及保障福利,请

勿让他人代您就诊。

(c)外配药或药店自行买药

就诊医院处方只能在该医院的药房配取,外配处方或自行购药,将不予给付。

(d)无病症单纯开药

有的员工看病时让医生开一些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以备病时用或日常保健。这些费用也需由您自

己承担。

三、受理方式

当医保中心收到您的申请理赔后,将按下列情况处理:

1、您的申报理赔资料齐全的:信息输入。

2、对于不予理赔的项目:将通过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您,所以请您配合提供正确

的邮件地址给外服业务部或上海外服浙江分公司,以便我们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3、医保中心接受理赔:根据您申报的内容及所在公司选择的保障项目,若公司已支

付您就诊当月的参保费用,我们将在受理之日起算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四、理赔支付

1、理赔款将通过银行进行转帐,进入您的卡内。

2、如您未及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的,上海外服将无法正常划账,因而

您也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理赔款。

3、您的银行卡遗失补办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帐号至不同卡种开户行办理挂失,并告知外服相关业务

部或上海外服浙江分公司。

五、理赔查询

医保中心咨询x021—6385一五92、6372一八88转3217、3207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谢谢您的配合!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月

附件

杭州市专科医院

医院地址

1 杭州消防医院(浙江省消防总队医院)拱墅区哑巴弄6号

2 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分院)莫干山路219号

3 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下城区朝晖二区

4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西溪路536号

5 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杭州市朝晖二区5幢

6 杭州市口腔医院平海路57号

7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余杭区良诸安溪镇

8 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保健路28号

9 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杭州市生殖健康保健中心)文晖路406号

10 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浙江爱福医院)观音堂路103号

11 浙江慈爱康复医院西湖区马滕路1号

12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望江门海潮路90号

一三浙江大学校医院(浙大医院)玉古路20号

14 浙江医院分院(原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西湖区三墩街241号

一五浙江省新华医院(原浙江省建工医院)拱墅区潮王路3一八号

16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西湖大道38号

17 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杭州市肿瘤医院)上城区严官巷34号

一八浙江省青春医院(原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庆春东路54号

19 杭州铁路分局铁路中心医院杭州市城站路58号

2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杭州之江医院)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路

21 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杭州市庆春路79号

22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第二中医院)古翠路234号

2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省口腔医院延安路395号

24 杭州师范学院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路1号

25 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城厢镇市心南路199号

26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第二医院)解放路88号

27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庆春东路3号

28 浙江医院灵隐路12号

29 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邮电路54号

30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立医院)朝晖四区

31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浣沙路261号

32 杭州市中医院(浙江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体育场路453号

33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浙江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环城东路38号

34 浙江省肿瘤医院杭州市半山桥广济路38号

35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杭州空军医院)灵隐路14号(九里松院区)

36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学士路2号

3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机场路院区机场路42号

38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第一医院)庆春路79号

39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40 浙江省中医学院附属门诊部

41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42 杭州市红会医院

43 杭州市下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44 杭州市妇幼保健院

45 杭州市拱墅中西医结合医院

46 杭州市烧伤医院(笕桥医院)

47 杭州市下城区中医院

48 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

49 杭州市萧山区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

50 杭州市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

51 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

52 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

53 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

浙江省医保管理相关制度(1)doc资料

医保科工作制度 1、医保科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社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2、根据市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规定。 3、负责对外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检查、参观)。对内协调和相关科室的全面工作(药方、计算机房、物价员、财务科等)。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好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负责审批有关转诊、特殊病、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等事宜,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7、负责管理失业保险手续的办理。 8、负责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9、负责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和员工计划生育审核报销。 10 、负责管理全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11、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13、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礼貌待人。 14、熟悉本岗工作流程,对业务精益求精,增强为参保患者服务能力。 15、做好对院内各科室培训沟通工作,使医院内体系无缝连接平稳运行。 浙江省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教科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刷卡,医保手册由病区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 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

广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一、综合医疗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 4. 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 5. 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 门诊拆线不得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A110100001挂号费收费收据.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11022.诊查费评估、营养咨询、优生咨询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C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诊疗服务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C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指:①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C110200002—1名专家②省级名老、名中医C110200002—2主任医师C110200002—3副主任医师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C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急症的诊疗服务C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

E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E11033.急诊监护费 E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11044.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院前急救费D110400001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5.体检费1105含内、外(含皮肤)、五官、妇体检费科(含宫颈刮片)的常规检查,D110500001写总检报告。110500001-1一般健康体检学龄前儿童、高校及中110500001-2小学学生体检11066.救护车费I110600001救护车费指急救范围地段内11077.取暖费110700001病房取暖费I110700001-1单人房I110700001-2双人房I110700001-3三人以上I11088.空调降温费110800001病房空调降温费I110800001-1单人房I110800001-2双人房I110800001-3三人以上I11099.床位费1.病房应基本配置的(病床、床头柜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BB110900001—1A级房间110900001—单人房B1a110900001—双人房B1b110900001—三人以上B1c110900001—2B级房间B 110900001—B单人房2a110900001—B双人房2b110900001—B三人房2c110900001—B四人以上2dB110900001—3C级房间110900001—B单人房

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医疗收费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医院的医疗收费管理,成立医疗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设立兼职物价员主要负责物价政策.制度及规定的解释.惯彻.执行;医疗收费项目的设置:各收费科室的收费咨询.培训及收费检查;每月进行收费抽查,定期组织科定收费现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对全院的医疗收费实行电脑计价统一管理,医院药品价格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价和国家对药品的有关定价政策执行。 4、各收费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本科室的收费负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无医嘱收费;不得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收费;不得将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按一次材料收费。 5、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医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应明码标价,在医院门诊发药窗口和住院大厅设立设立滚动式电脑显示屏幕及医疗收费计算机触摸查询台,便于病人查询,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内容。 6、为每一位门诊和住院病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充分体现了每一笔医疗收费的透明度,使住院病人随时掌握收费情况,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监督。 7、根据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及时维护医院收费库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科室;不得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对于一次性材料的价格变动,应由设备科提供书面通知,经物价员确认,财务科长审核后在收费系统中设置;医生首次使用列入“除外内容”的材料,应由使用科室科主任填写医疗材料申购申请表后,由物价人员根据收费标准予以审核该首次使用的医疗材料是否属于可除外收费材料,再由分管院长.设备科长签字后可进货。 8、财务科应加强与医保办的联系,针对医保对医疗收费的要求,督促业务科室严格执行医保政策。 9、财务科应认真处理各项医疗收费投诉,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调查.核对,查明原因,积极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根据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记录。 10、加强与省市物价部门的联系。随时沟通,以保证医疗收费信息的畅通和物价政策的延续,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医院医疗收费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反馈。 11 .按规定程序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做到及时申报,以保证各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 12.在不超越浙江省物价相关文件规定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备案特需医服务项目价格。 13.认真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做到每一项收费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条理清晰,心中有数。 14.医院的医疗收费统一由财务科管理,做到医疗收费的归口明确,管理统一,责任分明。收费项目公示的形式有: 医院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1.(门诊和)住院大厅设有触模式电脑查询系统,随时可以查询《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所有收费标准和各项收费票据或住院医疗收费情况。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 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 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 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 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 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 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 人应作出检查。 2.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 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 补偿。同时单位将对 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科主任补贴,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3.凡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 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记费人员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暂定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 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2010年04月30日 12:04:44 索取号:0406-02-2010-000466 文号:粤价[2010]79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临床医疗服务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和临床需求的发展情况,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制定了“组织乏氧显象”等省第一批新增医疗价格服务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四、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和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五、自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关于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规定申报。 附件: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

浙江省各市物业收费指导价

浙江省各市物业收费指导价

浙江省各市物业收费政府指导标准 综述 一、以下包含浙江省11个市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其中杭 州、绍兴、嘉兴、湖州、台州市的标准为最近一年调整;舟山、衢州、 金华市的标准依据文件为2009-2010年公布。宁波、温州、丽水市公布 的指导标准已超过五年未调整。 二、从各地公布的指导标准看,杭州、台州、湖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费水平最 高(杭州最高2.25,台州最高2.16,湖州最高2.00);其次为嘉兴、绍兴、舟山市(嘉兴最高1.86,绍兴1.75,舟山1.68)金华、丽水、衢州三市物业费水平较低。宁波市的指导标准较为灵活,定价需按照实际项 目测算,温州市公布的指导标准与现有经济水平差距较大,不具有参考 价值,故不将这两市列入比较。 三、各市当中只有台州、嘉兴两市小高层和高层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增压 水泵日常运行电费、维保费、和年检费等。 四、宁波、金华两市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打折收取。其中宁波规定空置一 年以上的按80%收取,金华市规定办理交房手续未入住,或者入住后空置半年以上的按70%收取。 五、装修垃圾清运费,车位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需按实际情况分析。 六、排屋、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等物业费实行市场定价,不参照此标准 执行。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杭价服〔2012〕115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备注 有电梯住宅上浮25% 无电梯住宅上浮25% 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 25%;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 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 运行消耗的电费。 甲级 1.8 2.25 1.4 1.75 乙级 1.4 1.75 1.0 1.25 丙级 1.05 1.3125 0.7 0.85 丁级0.8 1.0 0.6 0.75 杭州部分小区2012年物业费价格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项目多层高层项目多层高层钱塘春晓 1.1 1.3 白金海岸 1.9 埠庆和苑 1.0 金色家园 1.25 兰桂花园 1.45 紫桂花园 1.45 2.175 桂花城 1.5 2.25 写字楼物业费大部分为9-18. 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甬价管[2008]169号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 备注 综合 管理 公共 卫生 秩序 维护 绿化 养护 设备 保养 上浮 10%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基准价 标准,按住宅小区1处主出入口和 1处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 测算。如住宅小区次出入口确需超 过1的,每增加1处次出入口,可 增加每月每平方米0.02元;无次 出入口的,减少0.02元。 2、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大于3 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基 准价可增加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小于3万平方米的,增加0.02元; 一级 1.0 0.33 0.23 0.32 0.07 0.05 1.1 二级0.7 0.22 0.17 0.22 0.05 0.04 0.77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2019版)》的要求,浙江省基层卫生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包括四项十五类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绩效考核技术规范,作为指导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的参考。 一、基本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一)预约服务 1. 服务对象:有预约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 服务内容: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预约、诊室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服务,预约内容包括门诊、住院、检验检查、健康咨询、预防接种、居家健康服务等。 3.服务路径:见附件1。 4.服务要求: 4.1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公示开展预约项目、预约须知、预约流程和预约方式。 4.2建立预约服务信息化平台,提供本机构、县域医共体或城市医联体的门诊、检验检查、住院等医疗资源的预约服务。

4.3设立一站式签约综合服务台,做好预约对象的导诊、咨询服务。 (二)就诊服务 1. 服务对象:有医疗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 服务内容: 2.1 家庭医生团队利用候诊时间,引导就诊人群进行健康状况自助检测或进行相关诊疗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或导入门诊系统和健康档案系统。 2.2 家庭医生做好接诊对象的问诊、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病情告知、健康管理等服务。 2.3 为评估后符合慢性病长期处方开具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2.4 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2.5 通过信息化转诊平台,为符合转诊要求的签约居民提供转诊服务。 3.服务路径:见附件2。 4.服务要求: 4.1为预约就诊患者提供诊前提醒服务。 4.2诊室环境温馨舒适,符合“一人一诊室”要求。 4.3优化就诊流程,提供预约、导诊、就诊、转诊、诊间结算等便捷服务。 4.4原则上每次接诊服务时间不少于10分钟。 4.5根据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提供诊治。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序言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数据分析从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事业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数据分析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数据分析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经过专业统计分析,清洗及整理得出。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数据分析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支出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总支出(2016-2017) 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事业支出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事业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事业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事业支出占全国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事 业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浙江省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事业支出(2015-2017)统计分析 (8)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 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 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 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 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 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 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

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一、转诊标准 (一)向上转诊标准: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向下转诊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二、转诊流程(见图1) (一)按照转诊标准,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须转院的病人转诊至当地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可转诊至城市医院。除特殊情况外,与省级医院开展紧密型合作办医的县级医院应将病人上转至合作的省级医院; (二)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上级医院,必要时医护人员要

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交接。 (三)转诊病人持《转诊意见书》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后,在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四)转诊病人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五)双向转诊平台建设完成后,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平台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二)上级医院要建立转诊优先、门诊专家预约优先制度。合作办医医院之间,对只需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诊断性治疗手段的转诊患者,应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检查,不需重复排队等待,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需住院的病人,由分院直接向总院预约,确定入院时间后直接入院,不需再在总院重复开具住院凭证。 (三)上级医院要定期到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责任合作医院巡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培训。并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责任合作医院医生手中,方便转诊。 (四)下级医院要熟悉上级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

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

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 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xx〕62号)明确温州市列入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改革的核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 通过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

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到20xx年底县域内就诊率≥90%,到20xx年底基层门急诊就诊比例巩固在60%以上。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支付调控和监管作用,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使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明显减低,群众对医改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明确政府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利和职责。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等职责。 2.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公立医院要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住院医疗服务,实施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简称DRGs)结合点数付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由省级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颁布DRGs标准,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计算所辖区域DRGs点数,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计算点值,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四条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此办法调整。本办法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统筹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总额预算 第五条总额预算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编制。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纳入总额预算,单独核算。

第六条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统筹区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出现结余或超支的,应在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适当留用和分担的比例可由各统筹区自行设定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总额预算包括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金额,按照统筹区上年度医保基金决算总额(含结余留用部分,不含超支分担及因疾病爆发等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和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确定。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统筹区上年度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医共体及其他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通过谈判方式,确定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八条对于确因政策变动、疾病暴发等客观因素,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总额预算应给予合理调整。调整额度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DRG管理运用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20版

前言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医疗卫 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留观病例数,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急诊病死率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 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8-2019)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2017-2019)统计分析 (8)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本类说明: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 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需在相应的西医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财务除外内计价单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容位含药物调配、材 41 一中医外治药物料 E 41000000100 贴敷疗法每创面 E 41000000200 中药化腐 清创术每创面中药涂擦治疗(10 E 410000003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 (gt10 E 410000003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400 中药热奄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500 中药封包治疗每部位 E 41000000600 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 E 41000000601 次身) 中药熏洗治疗(全 E 41000000602 次身) 中药蒸汽浴治疗30 E 41000000700 次分钟中药蒸汽浴治疗 E 41000000701 人次 (gt30分钟) 中药塌渍治疗(10 E 41000000800 次体表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gt10 E 41000000801 次体表面积) E 41000000900 中药熏药治疗次赘生物中药腐蚀 治疗 E 41000001000 次 (每赘生物) E 41000001100 挑治人次 E 41000001200 割治人次不含X光透视、麻醉。部分项目 42 二中医骨伤参见肌肉骨骼系统 手 次E 42000000300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次骨术E 42000000200 骨折橇拨复 位术 折闭合复位经皮穿E 42000000400 含手法复位次刺(钉)内固定术骨折闭合 复位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四E 42000000401 含手法复位次肢长骨干、近关节 加收E 42000000500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次陈旧性脱位亟谕盐籈 42000000501 次手法整复术髋关节脱位手法整复E 42000000502 次术下颌关节脱位手法整E 复术指趾间关节脱位手E 42000000504 次法整复术指非穿针外42000000503 次

浙江省卫生总费用概况

浙江省卫生总费用概况 卫生总费用即卫生保健总支出(Total Expenditure on Health,TEH),是以货币形式作为综合计量手段,全面反映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全社会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所消耗的资金总额。 一、卫生筹资总体水平 2004年浙江省卫生总费用为441.66亿元,卫生总费用相对于GDP 比重为3.93%,人均卫生总费用964.92元,位居全国前列。 浙江省卫生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医疗保障、居民直接现金支出和其他卫生支出。从卫生筹资结构看,1995-2004年,浙江省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由15.21%下降为13.49%,医疗保险和社会卫生支出比重由34.01%下降为31.39%,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比重相应上升,由50.78%升至55.11%,成为浙江省卫生筹资的主要来源。 2004年,全省财政补助的卫生事业费(含中医事业费)为23.49亿元,占卫生总费用的5.32%,比1995年下降近1个百分点,占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39.41%,比1995年下降1.1个百分点,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为2.21%,比1995年下降近2个百分点,人均卫生事业费为51.32元。 1995-2004年浙江省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3.56%,GDP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1.83%,卫生总费用相对于GDP平均弹性系数为1.15,从总体趋势上看,浙江省卫生筹资水平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基本协调。但是,1999年以后浙江省卫生总费用增长速度出现明显下降趋势,2004

年已经降至9.77%,弹性系数仅为0.68。 二、卫生总费用分配流向 卫生总费用分配流向是按照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反映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从全社会筹集到的卫生资金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卫生机构的分配。 2004年浙江省卫生费用分配总额中,69.52%流向各级各类医院,其中:城市医院35.68%、县级医院21.8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16%、卫生院10.14%、其他医院0.66%,8.62%的卫生费用流向各类门诊机构,药品零售机构的费用占卫生费用分配总额的8.72%,公共卫生机构费用占7.74%,卫生行政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费用占0.15%,其他机构费用占5.26%。 三、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由于个人心理或生理疾病以及伤残而接受医疗服务所直接支付的诊断和治疗费用。2002年浙江省医疗费用总额为338.8亿元,占卫生总费用的89.0%,是卫生费用使用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门诊费用169.5亿元,住院费用132.7亿元,零售药品费用36.6亿元,分别占全省医疗费用的50.0%、39.2%和10.8%。城市和农村人均医疗费用分别为709.7元和624.5元,城市是农村的1.14倍,全国为2.27倍。 浙江省医疗费用最高的前五位疾病依次是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五种疾病费用合计达到221.3亿元,占全部医疗费用的73.3%。其中,循环系统疾病费用占17.5%,呼吸系统疾病费用占16.0%,中毒和损伤费用占15.9%。

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序言 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数据分析从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住院病人人均药费,住院病人人均检查费,住院病人人均手术费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数据分析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数据分析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占全国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同全国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药费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药费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住院病人人均药费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药费占全国住院病人人均药费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药费(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浙江省住院病人人均药费(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住院病人人均药费(2015-2017)统计分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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