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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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经济人)
第四节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五节我国的合同立法
(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198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
2.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内容不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中间地带;
3.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
4.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难。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1.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合同主体、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2.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3.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抗辩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
4.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
预期违约;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要约人受要约人
性质:1.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
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分标准:
1.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第16条)要约的期间:1.口头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即时生效;
2.书面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合理期间作为要约期。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
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由受要约人自己选择,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第17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第18条)
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