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
调查表明,经过农村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中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扩大,呈现了逐步加快发展的态势。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截至2005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达到15万个左右,拥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人(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已超过27万家,这个数字是2009年同期的两倍多,是2008年同期的6倍之多,并且呈现出产业门类日益增多、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组织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这些组织在地区分布上,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到经济落后的地方都有发展,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分布最多的五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是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等。
按照组织的形成背景划分,中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模式,大体有5类:第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第二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第三类是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第四类是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第五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村专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过,由于现实中冠名以农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并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且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管理中也不统一,或者就未办理登记手续,目前还只能以名义上可以进行观测判断和初步统计分析。中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由农业部界定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界定的由各级供销社系统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由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界定的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建的以科技为纽带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技术经济组织等。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从组织目标功能看,包括投入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行业分布看,粮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农机等不同行业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层次看,有从村级到省级的各种级别和层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非常少。有些组织同时从事多项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和技术信息推广等。从组织的类型看,大多数的组织属于技术经济服务型,主要是为会员农户,甚至为非会员农户,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各具特色。
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下自愿加入,大部分允许会员自由退出,也有的少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会员退出组织的数量很小,退出的主要原因是“改行”从事其它与该组织无关的活动,还有一些是因为组织没能提供原先所承诺的服务。会员退出时,有一半左右可以撤回投入资金,另一半不可以撤回或组织对此没有规定。大多数与土地有关的组织认为会员将土地转包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不会随着土地转让而转让。
大多数组织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销售专业户加入协会没有限制,有一些协会限制地方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人员加入。部分对会员加入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推荐或决定,生产某种产品规模比较大,超过一定数量,由组织领导推荐或决定。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组织规定组织可以取消会员资格、但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税款、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组织损失、不可以要求会员帮助偿还组织的贷款和不可以要求会员为组织贷款提供抵押品。有一部分要求会员提供所有产品和从组织采购所有生产资料。大多数组织规定会员可以通过组织卖产品和从组织购买原材料,而且基本上不需要将所有产品都提供给组织和从组织购买所有生产资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会员中分配的方式中,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组织收益的稍多,其余是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和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两者比例比较接近,也有一部分不分配利润或没有收益分配这项活动。还有一部分组织其收入全部用于协会的开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本在会员中分摊的方式与收益分配方式基本一致,但是有一些组织仅由核心会员或协会管理层成员负担成本,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还有一些组织的成本从所收的会费和年费中支出。有不到1/3的组织表示没有进行成本分摊,其中有些组织表示会员通常都是独立核算,因此没有成本分摊。
目前内存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本上都有书面章程,章程所包含的内容居于前五位的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功能,组织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会员加入和推出的手或程序,会员的合格条件。涉及内容很少的重要三项为:选举会员代表或评选积极会员,协会成本的分摊方式,监事会的选举程序。基本设立了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部分设立了监事会,大部分有年度生产和发展计划。大多数是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有一些只在管理层换届时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有少部分在需要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传达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指示,选举或更换协会负责人。在组织的决策方式中,由理事会做出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八项:挑选新会员,决定为会员提供什么呀的服务,开发新产品,进行新的投资,开除现有会员,寻找新的市场,挑选确定生产资料供应商,挑选确定产品购买方。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数属于非赢利性实体。
从调查情况看,关于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多属于非盈利性实体,也有的属于群众组织。目前关于这些组织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热非常薄弱。大部分没有可以依据成立和商业运营的专门法律条款。超过一半的组织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法律咨询或援助。多数认可的组织所有拥有的法律权利主要为:可以签署销售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签署采购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帐号,可自有资产。也有被大约半数的协会认为他们应拥有一下权利:可以借贷流动资金,可以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可以开办市场等。
目前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有银行帐号,只有一半多一点有,而且各个地方不一样。组织的财务状况一般对会员公开,也有少部分不公开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组织有外部审计,大部分没有。只有少部分的组织拥有资产。组织运转的流通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政府提供的支持、组织留存利润、会员借款和企业提供的贷款。也有其它一些来源,如核心会员上交、会员集资、会费、招商引资和股金。组织进行新投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动资金的来源基本一致。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支持和影响,中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动向。
首先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所提供的支持不断增强,具体支持方式包括发布文件,提供资金补贴和实物支持,帮助组织在其它机构获得资金,减免税费等。其中的资金补贴,从400多元到超过20万元不等;实物补贴,价值从600元到10000元不等,促进新组织的组建和已有基础组织迅速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