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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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五)统一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七)按规定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八)《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以下(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之间政府采购职责的具体划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应当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一条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二条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三条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

信息报表等。

第十四条各省和地市级国税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确定。

第十五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的执行范围。

第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制定;

(三)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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