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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知识产权管理汇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专利申请及侵权处理PPT

知识产权管理汇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专利申请及侵权处理PPT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議包括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 • 加强人才培养: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管理水平 • 完善管理体系: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水平 • 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协议,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 专利申请的具体步骤包括确定专利类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专利申请、回应审查意见等 • 确定专利类型:根据发明创造的内容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 •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 提交专利申请:将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专利局,开始专利申请流程 • 回应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争取获得专利授权
知识产权保护 政策法规对于 企业的品牌形 象和市场地位 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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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企业的品牌权益,提高 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 维护企业的市场地位,防止 市场份额的流失
知识产权保护 政策法规对于 企业的经营管 理和法律风险
具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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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降低法律风险 • 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增强企业的维权能力
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与技巧
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申请文件的撰写和质量
• 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创造的内容、特点、实施方式等,要求清晰、完整、准确 • 权利要求书:明确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要求简洁、明了、合理
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 遵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如申请、审查、授权等阶段的规定 • 遵守专利法规定的时限:如申请日、优先权日、公告日等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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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指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而采取的法律、政策和措施。

该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创新,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

2.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国家建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打击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3. 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机制的建立:建立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机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注册和审批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培训的提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

5. 知识产权运营和交易的支持:提供资金和支持,促进知识产权的运营和交易,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许可和合作,
提高知识产权价值和利用效益。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和国家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11.20•【文号】国知人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知人函〔202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一)高级知识产权师1. 基本标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摘要: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背景和目标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五、未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发展方向正文: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励创新,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创新活力。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背景和目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背景主要表现在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以及国内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2.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审查和登记效率;3.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

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审查登记效率得到提升;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4.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效果明显,知识产权市场发展迅速;5.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日益深化,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不断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5.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者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传真:(010)62083681四、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6日附件:1、《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附件1《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维护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申请专利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专门负责专利事务的机构,也是保护国家知识产权的重要组织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专利政策,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

下面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其中,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和推动创新的重要法律,其对发明人权益和专利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专利法的指导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利审查、专利授权和专利维权等制度,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重对专利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和推动。

为了鼓励企业和创新者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进行研发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利质控制度和奖励制度,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的专利进行评价和资助。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加大对专利运用和转化的宣传和支持力度,促进专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专利审查和授权的改革,提高了专利授权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优化审查流程、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幅提升了专利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不断提高国际专利审查的透明度和互认性。

这些举措有效地推动了专利的创造和运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加强了对专利维权的支持和保护。

通过建立专利维权数据库和加强专利执法机构的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打击力度。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重规范专利诉讼程序和加强司法保护,提高了专利维权的效果和公正性。

在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大对专利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推动专利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体系,提高专利审查和授权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专利维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推进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相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努力下,中国的专利事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景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国知办发服字〔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国知办发服字〔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认真贯彻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相关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落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标准化、实施运行规范化、办事程序便利化,在强化普惠服务保障的同时,进一步突出服务重点,以促进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完善普惠可及、支撑重点的多层次、多元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标准化(一)加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据地方事权编制发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应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获取途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以及监督评价渠道等服务要素。

编制发布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共性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服务机构面向创新主体提供的共性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制定发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更好满足各级各类创新主体差异化需求。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3篇)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 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界定与分类第四条知识产权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1. 著作权;2. 专利权;3. 商标权;4. 工艺秘密;5. 专有技术。

第五条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别:1. 创新性成果;2. 产业化成果;3. 软件著作权;4. 数据库著作权;5. 商标图案设计。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第六条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七条员工在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1.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2.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3.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4. 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1. 专利权:单位应当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2. 商标权:单位应当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权;3. 著作权:单位应当对员工创作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4. 工艺秘密:单位应当对工艺秘密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许可第十一条单位内部使用知识产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3.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全文版

知识产权法全文版

知识产权法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发明权、秘密技术及其他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创造、开发、应用科技和其他知识、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家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弘扬创造精神,倡导创造文化,推动全社会关注、尊重知识,培养创新人才,为知识创造、传播、利用和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有关权力机关登记申请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取得保护。

第七条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专利第八条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或者对现有技术、产品的改进,以及对新的应用的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第九条发明是指在技术领域中,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条实用新型是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作出的,对于实用有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形、图案或者其结合所形成的富有美感和富有美术审美特征的新设计。

第十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分别申请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外观设计具有审美价值,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十四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不得有违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五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在申请日享有保护。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制作、使用、许诺销售出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人对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权利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并在1年内向该国申请进入国际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

……(依次书写知识产权法条文)第十六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

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

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2.14•【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6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条局业务司(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条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组织清理等工作。

条法司在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专利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解读与适应性研究

专利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解读与适应性研究

专利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解读与适应性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专利事业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创造和创新产业的组成部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促进专利事业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专利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研究其适应性。

一、专利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解读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规作为专利事业单位的监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包括《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等。

其中,《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专利事业单位的权益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时限。

《专利实施细则》对专利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专利申请和利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专利事业单位应对这些法规进行深入解读,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国家发改委的政策指导国家发改委作为专利事业单位的政策指导性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专利事业单位可以制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以推动自身的发展。

政策指导的解读不仅需要把握政策的方向和目标,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

3.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为了促进专利事业单位的发展,地方政府也发布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专利事业单位要积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二、专利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适应性研究1.政策法规的针对性研究专利事业单位应该对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了解政策的针对对象和目标。

只有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的要点,才能在实践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针对性研究要求专利事业单位以自身为出发点,理解政策法规的本意和精神,找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关键内容,从而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2.政策法规的创新应用政策法规的创新应用是指将政策规定与实际需求相结合,创造性地运用在实践中。

例如,政策鼓励专利事业单位注重技术创新,可以通过建立创新基金,提供资金支持;政策要求专利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引进外国专家、组织国际交流等方式加强合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
情形
一、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复制、发行、出版、演出、展映、放映、出租、上传、传送、广播、传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形式使用同类作品、不同类作品和表演形式的作品;
二、不得非法收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的同意,不得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本令规定之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不得侵犯其他网络用户在信息网络上的权利和利益;
四、不得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五、不得非法控制、损害、操纵信息网络的正常运作,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任何危害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六、不得有其他侵害著作权、网络用户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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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动态季刊5月——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执法动态4月26知识产权活动周期间,中国(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联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在杭州下沙多个社区开展了以“最美音乐,守护创作者的灵感”为主题的志愿者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来自中心和高校的志愿者在下沙各社区设立了咨询服务台,为前来咨询知识产权问题的社区居民提供解答,并针对维权咨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时,志愿者还现场发放了精心准备的知识产权宣传资料,主动向社区居民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此次“知识产权进社区”志愿者宣传活动向普通市民普及了知识产权和12330维权途径,获得了社区居民的好评,进一步营造和烘托了活动周期间的良好氛围。

●维权快讯4月24日,上海宝山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区文广局、市工商宝山分局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联合举办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场咨询宣传活动。

宝山区知识产权局领导及相关知识产权专家开展现场办公,接受30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和政策咨询,并现场接受对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投诉,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委托手续,现场接受各类咨询300多人次。

活动现场还展出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展板,分发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画、《中国知识产权报》专版,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问答》等知识产权宣传资料共计3200多份。

4月20日至26日,宝山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全市统一部署,举办了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既有社会咨询,也有媒体宣传;既有师生研讨,也有企业座谈;既有领导讲话,也有专家讲座;既有专利、商标、版权等专项执法,也有知识产权综合执法。

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聚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主题,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推进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了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以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⑧党的十八大确立了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宏伟目标。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就明确提出了“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任务,并要求“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应该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体制机制改革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面临的是体制机制改革的“深水区”,依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的痼疾影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结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可以看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机制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特色之一,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客观上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绩效的充分发挥。

因此,深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管理的体制机制改革,对保障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

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机制而言,建设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标准;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有效应对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产业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新问题;有利于协调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有利于化解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二元结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效率。

但是,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不是一次简单的审判机构的调整,而是基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特殊性,为实现上述目标而进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构建。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应坚持系统化思维,防止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简单地将知识产权审判庭翻牌知识产权法院,杜绝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形式主义。

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而言,目前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管理分属不同部门并自成体系。

去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三合一”的体制机制创新试验,顺应了知识产权综合性特性,切合了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要求,对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效率意义重大。

当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试验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知识产权工作的组合与融合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三合一”不应是原有机关的简单“组合”,只是空间和人员的集中,而应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融合”,让“知识产权”名副其实。

二是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知识产权工作的特殊性在于其并不是为某一个行业、某一个领域服务,而是为所有的产业和领域服务,因此必然会与科技、文化、工农业、金融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有职能上的交叉重合。

所以,明确、清晰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机构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知识产权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创新的作用。

能否走出一条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创新改革之路,能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取决于改革试验的决断力和执行力。

知识产权“三合一”体制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改革试验,必将相得益彰、交相辉映,实现知识产权集中司法保护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两条腿”走路,全面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支撑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功能。

(知识产权报作者许春明)●国际动态◆日本最高法院裁定音乐许可方案违反了反竞争法发布时间:2015-05-07日本最高法院已裁定日本最大的版权许可机构经营的音乐许可方案——日本作者、作曲者和出版商权利协会(JASRAC)违反了反竞争法。

在4月28日的裁定中,法院裁定JASRAC提供给日本广播机构的固定利率许可方案违反了日本的反垄断法案,故维持东京高等法院2013年所做的裁决。

JASRAC在日本对90%的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进行许可。

根据其方案之一,该机构为广播公司以固定利率——广播机构年度收入的1.5%——提供音乐许可。

在日本,唱片公司拥有歌曲的复制权,但JASRAC拥有作词作曲权。

广播机构为了播放音乐,它必须从JASRAC和唱片公司获得权利。

但版权许可机构e-License于2012年向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对上述方案提出异议。

委员会之后发现JASRAC并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此,e-License对裁定提起上诉,随后由东京高等法院审理。

高等法院在2013年颠覆了委员会的裁决,裁定上述方案没有给广播机构提供与其他许可机构做生意的经济刺激。

最高法院的裁决意味着此案会被打回给委员会,委员会将审查许可方案是否导致将其他机构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以及该方案是否有违公共利益。

东京的律所Baker & McKenzie的合伙人Daisuke Tatsuno说裁决对其他集体管理协会而言是个好消息。

他说:“以最高法院的裁决为基础,JASRAC需要改变其将音乐许可给广播机构的企业方案,开发一个新的方案,让许可费以使用的实际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他说:“这对其他集体管理机构而言是个好消息,包括e-License,因为这一裁决将为竞争者打开为广播公司提供音乐许可的市场大门。

”(编译自)美国两党支持的专利改革法案被提交到参议院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的政治家已推出了一个旨在阻止非执业实体(NPE)提交大量诉讼的法案。

衣阿华州共和党参议员恰克.格拉斯利(Chuck Grassley)和佛蒙特州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4月29日将《保护美国人才与企业家法案》(PATENT)提交给美国参议院。

法案的主要措施包括澄清辩护标准、打击滥用的专利诉讼函并提高透明度。

如获得通过,专利所有者必须在诉讼的权利要求中披露专利细节。

法院也可以对发现通知加以限制,这种要求可在初期动议得到解决后再提出,包括被告驳回权利要求的动议。

诉讼函还需包括“有意义的信息”,如此一来被告能评估权利要求并适当做出回应。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还需保留专利的详细记录,以便被告能获取更多有关专利的信息。

格拉斯利说:“泛滥的专利诉讼对我们的经济而言是种威胁,每年会耗费消费者和企业数十亿美元。

通常,小企业所有者因仅使用现成产品而被锁定为目标。

”他补充说:“确保我们专利体系所保护的创新和企业不受损害需要两党支持的法案进行有意义的改革。

”莱希说:“佛蒙特州和美国的小企业因给用户提供WiFi或在办公室使用文件扫描而受到侵犯专利权的威胁。

”他说:“这两年我一直与两党的参议员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合作,目的是设计保护主力企业和创新者。

”在该法案之前,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鲍勃.古德拉特(Bob Goodlatte)在2月再次将《创新法案》提交给了众议院。

一名观察者希望PATENT法案成功通过。

衣阿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杰森.兰塔能(Jason Rantanen)在博客中写道:“PATENT法案是之前拟议的立法的修订版,该立法旨在处理这些提案遭致的一些最严重的批评。

该立法也会向前推进,因为它得到两党领导人的支持。

”在PATENT法案推出的同一天,美国众议院能源与商务委员会批准了《打击流氓与晦涩信件的法案》。

该法案的目的是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更大的调查权,方便打击泛滥的专利诉讼函。

(编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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