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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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
52号》解读
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下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需要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划清管理边界。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应用和新技术,一些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有微功率设备管理的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因此,需要对微功率设备的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问:公告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微功率设备研究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对以往发布的微功率设备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微功率设备的新应用与新技术,形成公告初稿。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规范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应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与产业界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和协调。
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和专家咨询。对于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频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测试论证工作,为公告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撑。2019年6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相关管理要求,规范了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和管理边界。
一、公告正文共10条内容,包括微功率设备的范畴,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求,干扰处理原则,特殊场景使用要求,产品说明内容,部分设备使用过渡措施等。
二、公告附件中明确了最新的微功率设备种类。包括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等八类,并对其工作频段、发射功率、工作带宽等射频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公告中将原明确参照或者按照微功率设备管理的部分设备从微功率设备中移出,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问:我国指定用于工业、科学及医疗(产生射频能量,以下简称ISM)应用的频段有哪些?与其他国家或者区域有何不同?
答: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其中脚注5.138和5.150,6765-6795kHz(中心频率6780kHz)、61-61.5GHz(中心频率61.25GHz)、122-123GHz(中心频率122.5GHz)、244-246GHz(中心频率245GHz)频段用于ISM应用,但其使用须经无线电主管部门给予特别批准;13553-13567kHz(中心频率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频率27120kHz)、40.66-40.7MHz(中心频率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频率2450MHz)、5725-5875MHz(中心频率5800MHz)、24-24.25GHz(中心频率24.125GHz)频段也用于ISM应用,在这些频段内工作的无线电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ISM应用产生的有害干扰。
国际上,433.05-434.79MHz(中心频率433.92MHz)频段是国际电联第一区部分欧洲国家指定用于ISM应用的频段,902-928MHz(中心频率915MHz)频段是美国等国际电联划分的第二区国家指定用于ISM应用的频段。与欧美相比,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际电联第三区国家在100MHz-1GHz频段中没有指定用于ISM应用的频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上述指定用于ISM应用的频段也划分给了无线电业务使用,不论是ISM应用还是符合划分的无线电业务,都可以使用上述频段,但均要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问:在我国允许微功率设备使用的频段主要有哪些?
答:国际上,微功率设备使用的频段均与无线电业务或ISM应用的频段共用,国际电信联盟并没有给微功率设备指定专用、独占的频率。
在我国,允许微功率设备使用的频段亦是如此,一是共用指定用于ISM应用的频段。在这些频段内ISM应用可能对其他无线电应用产生有害干扰,在大部分ISM频段允许微功率设备在满足规定技术条件下共用。二是共用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段。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结合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实际情况,在对同一频段内依法已经开展或将来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的前提下,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的微功率设备可使用部分非ISM应用的频段,即共用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