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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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农办牧〔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精神,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

78资讯2019年第1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已部署加强各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现就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及其试剂盒(试纸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动物检疫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

二、应急期间,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

三、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2019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截至目前,该养殖场存栏生猪约73 000头、发病4 686头、死亡3 766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

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

目前,上述措施均已落实。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非洲猪瘟不会影响猪肉食用安全我国是猪肉消费大国,猪肉年消费量超过5 000万吨。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不少消费者担心,“还能不能好好吃猪肉了”,一些食堂甚至暂停了猪肉食品供应。

非洲猪瘟疫情到底会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对此,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明确表示,非洲猪瘟疫情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我们可以放心食用猪肉及其制品。

首先,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人。

非洲猪瘟发现近100年来,全球范围内没有发生过人感染非洲猪瘟的情况,消费者完全不用担心食用猪肉感染疫病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农牧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

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检测能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

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农办牧〔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经前期大量样品检测实践,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大幅提高,已具备非洲猪瘟确诊能力。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病检测程序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

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各受委托实验室发现疑似阳性结果,要将疑似阳性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确诊后要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二、检测结果报告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报告检测结果。

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各受委托实验室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送样单位;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在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送样单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其他有关要求各检测实验室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严格开展实验室活动。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间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准确,特别是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第一时间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病确诊结果,并由我部负责疫情认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授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授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授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非
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9.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授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
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1〕11号)要求,河北蕴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通过了兽医实验室考核、非洲猪瘟病原检测能力比对,可接受企业和个人的委托开展生产、调运等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活动,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报告后附公告盖章版),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第三方实验室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1〕11号)要求,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和检测结果报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7日。

关于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及非洲猪瘟快速检测产品

关于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及非洲猪瘟快速检测产品

关于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及非洲猪瘟快速检测产品杨佳颖农业农村部为了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科研攻关,重点推进非洲猪瘟快速检测等内容的研究,加强各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农业农村部发布诸多政策明确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要求聚焦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和综合防治等关键技术,协调有关部门设立科研专项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和攻关力度。

2019年1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在应急期间,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试纸条)(表1)可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

之后公布的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后仍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试剂,不得继续用于非洲猪瘟检测。

2019年1月4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第一批非洲猪瘟现场快速检测试剂评价结果,共三类11个产品(表2)。

2019年1月16日,农业农村部表1 12家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序号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3华南农业大学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6华中农业大学7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8扬州大学9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10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11中国农业大学12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表2第一批非洲猪瘟现场快速检测试剂评价结果类型生产企业试剂名称试剂敏感性诊断特异性应用范围PCR 类北京明日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非洲猪瘟病毒实时荧光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96.70%100%猪血液、脾脏、淋巴结、肾脏组织快速检测,具体按试剂盒说明书北京亿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实时荧光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100%100%哈尔滨元亨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实时荧光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93.33%100%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96.67%100%青岛立见诊断技术发展中心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定量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100%100%深圳真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微流控荧光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93.33%100%唐山怡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93.33%100%郑州中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定量PCR 快速检测试剂盒100%100%核酸等温扩增类北京森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Lamp 检测试剂盒100%100%试剂条类北京森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洲猪瘟病毒抗原检测试纸条66.67%100%仅用于病(死)猪现场快速初步检测,具体按试纸条说明书。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2019年第13期African swine fev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lumn:非洲猪瘟防控专栏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 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有关事项如下: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三、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小时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査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2019年第2期(总第210期)政策法规doi:10.3969/j.issn.1006-4907.2019.02.019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中图分类号:F307.3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006-4907(2019)02-004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

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检测能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

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特别策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验室具备五年以上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工作基础,且无生物安全事故记录,有与非洲猪瘟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团队、技术储备和专项经费保障。

二是实验室通过ISO17025认可、资质认定(CMA)和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扩项认可。

三是实验室地理分布符合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管理要求,满足区域非洲猪瘟防控需要。

四是实验室实验活动管理无不良记录。

五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其他规定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

三、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应当实行全程监管。

一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审批。

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非洲猪瘟实验室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非洲猪瘟实验室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中图分类号:S851.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1-8964(2019)08-0037-02收稿日期:2019-06-13本操作规范适用于从事非洲猪瘟(ASF )病原分子生物学检测等实验活动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1实验室消毒1.1消毒剂推荐用于ASF 实验活动的消毒剂包括75%乙醇、0.8%氢氧化钠、含2.3%有效氯的次氯酸盐、3%的邻苯基苯酚、3%的碘化合物。

75%乙醇处理5~10min ,其余都是处理30min 。

配制好的消毒剂,应保存在带盖的塑料容器中,并在使用后确保盖子拧紧。

1.2样品接收环节和消毒样品的接收应由专人负责,接到样品时,首先检查外包装有无损坏,并进行登记,如有破损应立即报告生物安全负责人。

不管外包装有无损坏,都要在外包装(采样箱)四周喷洒消毒剂(含2.3%有效氯的次氯酸盐)。

如果外包装是纸箱子,则打开纸箱子,露出泡沫箱,然后在纸箱子内侧和泡沫箱四周全部喷洒消毒剂,作用30min (为防止喷洒的消毒液干燥,中途可再喷洒一次)。

除特殊情况外,送样单位一般应使用采样箱进行样品运输。

1.3样品开箱环节和消毒样品处理由专人负责,打开样品的人员应当了解样品对身体健康、实验室环境的潜在危害,接受如何采用常规预防措施的培训。

样品的处理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防止气溶液产生。

在样品箱内侧充分喷洒消毒剂,翻动冰袋,再次喷洒,保证所有角落和内壁均被喷洒消毒剂,不留死角。

1.4生物安全柜内的消毒样品处理完毕,用新的干净密封袋盛装余样,做好标记和密封,外表面喷洒消毒剂,然后保存在-70℃非洲猪瘟样品保存专用冰箱,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经121℃、15min 高压灭菌后集中放置于-20℃样品暂存冰箱,定期由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公司处理。

生物安全柜内的物品清理完毕后,对柜壁四周用消毒剂充分喷洒消毒,作用30min (为防止喷洒的消毒液干燥,中途可再喷洒一次)。

污染的一次性材料和产生的废弃物用医疗垃圾黄色塑料袋装好,并撕一小片高压指标带(约5cm )稍微扎口(不能太紧),然后在袋子口部和外面喷洒消毒剂,待高压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猪瘟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通知-农办医〔2016〕2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猪瘟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通知-农办医〔2016〕2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猪瘟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猪瘟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通知农办医〔2016〕26号各有关部署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农医发〔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决定组织开展部分国内优先防治病种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此次组织开展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包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10种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及本通知要求;(二)申请实验室所在单位是科研教育技术支撑等事业单位;(三)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四)具备开展与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相适应的实验室设施设备;(五)日常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计量认证等质量认定,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六)拥有业界认可的较为权威学术带头人以及满足参考实验室工作需要的研究团队;(七)对特定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科学研究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合作基础。

三、申报要求(一)申请者按照《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申请表(试行)》(见附件)要求认真填写,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二)申报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三)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将经所在法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我部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养猪SWINE PRODUCTION2019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

China Swine Industry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10月24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防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通知》从6个方面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⑴在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方面,重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同时,强调要切实落实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

⑵在抓好疫情排查处置方面,要求各地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责任,并规定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⑶在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方面,提出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活畜禽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⑷在严防外疫传入方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内防外堵,密切配合,加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防控,切实防范外疫传入。

⑸在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方面,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⑹在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方面,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要确保扑杀补助及时兑现,防控经费和动物检疫工作经费足额拨付;要强化基层兽医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此外,《通知》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农业农村部要牵头组织,会同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各地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视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地区开展飞行检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为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推进社会第三方实验室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规范我省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林业与草原局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申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验室应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证书备查;(二)实验室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三)实验室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四)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要求;(五)实验室近三年内应未发生任何生物安全事故;(六)实验室应管理体系健全,检测项目应有动物疫病病原的PCR或荧光PCR、ELISA抗体等检测项目;(七)实验室应有和非洲猪瘟核酸荧光PCR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设施设备技术规格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八)实验室应有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专职检测人数应不少于6人,且能胜任工作岗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

62现代畜牧兽医2019年第6期根据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状况、土壤背景值等情况,开展土壤和农产晶协同监测,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及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总体状况、潜在风险及变化趋势。

二是做好农田氮磷流失监测。

依据农田氮、磷污染的发生规律和地形、气候等情况,开展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分析不同种植模式下区域主推耕作方式和施肥措施等对农田氮磷流失的影响。

三是做好农田地膜残留监测。

综合考虑覆膜作物、覆膜年限、回收方式等情况,开展地膜残留监测,摸清农田地膜残留量和回收情况。

四是做好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外来生物入侵监测。

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调查,加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力度,加强入侵物种调查和监测,开展预警与应急灭除。

(来源:农业农村部)•全国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巡回讲座在哈尔滨启动5月14EJ,农业农村部全国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巡回讲座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启动。

讲座围绕非洲猪瘟基础知识与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指南、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进行培训。

举行巡回讲座旨在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防控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全面提升基层防控能力和水平。

中国农业大学杨汉春教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文京研究员、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王幼明研究员分别就非洲猪瘟基础知识与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指南、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进行授课。

培训课程通过卫星网络向黑龙江省各市、县进行同步直播,全省兽医系统、省农垦总局、龙江森林工集团和大型养殖场、大型屠宰企业的有关人员共3000余人,通过省农业信息中心远程培训系统收看了讲座。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农办牧〔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结合当前防控实际,鼓励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的重要意义。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全国形成一定污染面,我国养猪场户防疫意识普遍薄弱,防疫水平整体低下,清洗消毒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车辆人员机械带毒传播疫情问题不容忽视,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行为禁而不绝,养殖环节疫情传播风险持续存在。

强化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是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措施,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非洲猪瘟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利于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宣传,指导养猪场户强化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共同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二、鼓励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将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作为当前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规范使用经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高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培训力度,指导规模猪场、种猪场兽医专业人员提高检测水平;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对规模猪场、种猪场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等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猪场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养猪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受委托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受委托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受委托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的通

正文: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受委托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区农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文件精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各区实验室开展了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试验工作,并上报了《关于本市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比对试验结果的报告》(沪动疫控〔2019〕13号)。

依据比对结果,现委托9个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名单详见附件)。

各受委托兽医实验室要按照非洲猪瘟检测规程,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严禁擅自保存病料,严禁从事非洲猪瘟的病毒分离和动物感染实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月22日
附件
受委托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共9家)
1.闵行区动植物检测检验中心
2.嘉定区农产品检测中心
3.宝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松江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5.金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青浦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浦东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8.奉贤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9.崇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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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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